保密性。美国法典第4,5章第574节,鼓励行政机关在使用ADR时,为当事人和中立者的“争议解决信息”提供适当的保护。这样,法案就在合法性需要的公开性和想要促成一致的许多敏感的协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立法中,国会把这种保护细化。法案禁止中立者透露交流信息,而且也讲到他们不能“被强迫透露”这些交流信息。正如参议院对最初的法案的报告陈述法案的保密性,“…产生了保护使得当事人感到程序即将来临并且是公正的,不会担心坦白的陈述后来会被用来不利于他们自己。因此,在ADR程序期间提交的文件,例如解决争议的建议是不会被透露的,除非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
立法意图明确对中立者和当事人的保密性的措施。除了美国行政协会的建议88-11,《通过保护调解者的保密性来鼓励和解》和95-6《信息自由法》和《行政争议解决法中的保密性》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来源决定法案达到保密性。它们是《联邦证据规则》和《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它们每一个都为协商和解中的当事人和中立者提供了有限的和偶尔抗辩的保护。第574节的保护在那些授权下一般是和判例法一致的,但是更加清楚和明确,尤其是在对待中立者时。
第574节一般禁止透露大部分和解信息。信息保护包括了当事人和中立者之间口头的信息交换。同样包括“和解文件”,即基于信任提供的、或者由中立人提出的、或者由当事人出于和解目的提出的任何书面材料,包括备忘录、记录和工作结果。第574节涵盖了专门为协商而产生的文件和参与人基于信任而提供给中立者的文件。
第574节(a)(4)有一些严格的、清楚描述的关于保密的例外情况,最值得注意的是将会防止对公共健康和幸福的损害、防止明显的不公正、暴露对法律的侵害的这些信息。要求透露这些信息时,法案要求预先通知当事人、对透露的争论机会和根据规定标准的司法平衡。一个法官在要求透露保密信息时,要确认当事人已经有机会对透露提出反对,然后用法案的标准采取仔细的平衡。这需要一些关于证据搜寻的有意义的考虑和对竞争要求的迅速权衡(包括那些未来的当事人的调解者)。一般的,当法院发现在某一案件中,对证言的透露的重要性充分超过争议解决的诚实性时,才可以要求透露证言。只发一张传票是不够的。
第574节(j)规定,在《信息自由法》的第574节(b)(3)之下,本法是一个免除信息透露的特别法。《信息自由法》的应用在1990年法案中到最后一刻才出现,并且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在参议院通过这个法案的议员席的会谈中,参议员Grassley和Levin表达了他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即法案现在的规定不能完全地保护和解的信息。司法委员会(对《信息自由法》拥有司法权)的主席,参议员Leahy,向“法案的发起人参议员Grassley”保证“在这一问题上,下一年将与他合作,设法决定是否这类争议解决的信息可以排除在《信息自由法》之外。”美国行政协会后来的1995年的研究和建议呼吁国会保留1990年的限制性条款,即一方当事人和中立者之间争议解决的信息在第574节之下,是排除于《信息自由法》之外的机密信息。1996年法案有效地实现了这项建议。相似地,一项由中立者提出的提供给所有当事人的争议解决信息,也免于透露,包括免于在《信息自由法》之下透露。
法案同样要求任何人想要获得保密的信息,要先向当事人索取,其次才能向中立者索取。中立者被要求透露受保护的文件时,必须努力通知当事人这一透露的需求,当事人如果没有表示拒绝就视为对信息公开放弃异议。
如果所有当事人和中立者预先达成一致协议的话,法案给予当事人改变机密性规定的权利,尽管在《信息自由法》之下,协议不能规定公开性比法案的现有公开性的规定更少。
中立者。第4章,加上标题5美国法典第573节,规定任何适合于当事人的人可以作为仲裁者、调解者、会议召集者、促进者、和解法官,或者在ADR法案之下的其他ADR中立者。“中立者解释为一个专门帮助当事人在争议中解决问题的人。中立者的服务可以由以下方法获得,如购买订单、合同、基本订单协议、行政机关协议,和一些情况下经由法案规定的必要条件。
1996年法案寻求加快行政机关获得中立者的服务。在竞争性的投标和授予的需求中,授权行政机关在相关的规则制定和其他可选择的争议解决程序中获得中立者或专家的服务。特别修改了联邦采购法,来授予行政机关在与采购有关的任何争议中加快程序来获得中立者或专家的服务。
现有立法的修改。《行政争议解决法》精心“融入”现有的行政机关的程序。第4章修正了作为联邦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律《行政程序法》。法案努力通过这些修正,来达到不破坏现有程序和争议解决体系的目标。第4章授权行政机关和使用行政程序时使用中立者,包括调解者、会议召集者和仲裁者。法案授权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程序中使用广泛的替代型方法来解决争议。行政机关的官员有权使用ADR技术,扩大仲裁的范围。在572节(b)中规定了唯一需要协议自愿——在仲裁中——并且不会不合适的使用ADR技术的情形。
《行政争议解决法》第6章修正了41美国法典第604-607节《合同争议法》,明确了鼓励政府签订合同的官员和合同申诉委员会用ADR方法解决争议并授权他们这么做。包括了在适合的案件中使用仲裁的权利。现有法律中规定的是司法审查,《合同争议法》的修正补充了一些行政机关的现有仲裁权限。
《行政争议解决法》第7章修正了203节的《劳动管理关系法》来授权联邦调解和调停服务部门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调解者和培训者。
《行政争议解决法》第8章修正了《联邦侵权赔偿法》(28美国法典第2672节)来授权总检察长把额外的侵权赔偿协议与和解的权力委任给行政机关的首长,而事前无需得到总检察长批准。这种委任,从1966年开始对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确定在25000美元。现在,这一数额能够高达(但不能超过)诉美国的赔偿案件中检察长可以委任的权限总额(现在是500,000美元)。
《行政争议解决法》第9章修改了31美国法典第3711节(a)(2)把行政机关无需总检察长批准的赔偿协议的权限,从20000美元提高到了100000美元,甚至超过总检察长的指令。
行政程序技术修正法。当最初颁布的时候,1990年的《行政争议解决法》和《协商立法法》占据了美国法典标题5之下的581-590页,《技术修正法》在1992年纠正了这一情况,这里使用的是后来修正的章节数目。
立法历史
1990年《行政争议解决法》。这一法案反映了大量的美国行政协会的建议,建议86-3,《行政机关使用替代性方法解决争议》催促国会授权行政机关使用ADR程序,包括仲裁,来解决那些有正式方法裁决的问题。这个1986年的建议展示了最终成为立法组成部分的特征,包括适合使用ADR的标准、司法审查、执行标准和一些建议国会的行动应该是鼓励而非抑制ADR的使用。其他一些建议也融入了立法,如《通过保护调解者的机密来促进和解》,《为替代型争议解决方法取得“中立者”的服务》和《联邦程序中的仲裁》。
1988年4月12日,《行政争议解决法》由参议员CharlesGrassley提交到参议院的,并安排到政府事务委员会。听证会于1988年5月25日举行,向司法委员会说明法庭和行政实务。提交到众议院大会的实质性相同的议案,是由众议员DonaldPease于1988年6月27日提交的。小组委员会的听证会于1988年7月16日举行。每个法案要向议席汇报,以交付参议院或众议院表决。
最终成为《行政争议解决法》的议案由参议员Grassley于1989年再次提交到参议院,作为参议院971号议案安排到相关的政府事务委员会。议案于1989年9月19日在政府管理监督委员会进行了听证。1990年10月19日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向议席汇报议案以进行表决。1990年10月24日,参议院表决通过了议案。许多规定在那时进行了表决,包括保密性保护措施的意义;它们与《信息自由法》要求公开的规定之间的关系;与行政性仲裁的律师费用章节之间的关系。1990年10月24日,议案又从参议院提交到众议院。
1989年5月25日,一个相似的议案由Glickman和Pease作为众议院2497号议案提交到众议院,安排到司法委员会。1990年1月31日,由行政法和政府关系委员会举行了听证。1990年4月25日,小组委员会的评估完成,议案包括修正,提交到全院委员会。司法委员会1990年5月22日完成考虑和评估,并修正了议案提交到众议院的议席。1990年6月5日,议案通过了表决。以与参议院通过众议院第2497号议案相同的形式,众议院也在1990年10月26日通过了参议院的议案版本。1990年11月15日,总统签署使议案最终成为法律。
为了解决参议院和众议院议案版本的不同之处和处理那些提出的利害关系,包括那些提到过的问题,对议案进行了一些改变。议案一个主要的改变是,与仲裁裁决有关的优先通过。
在参众两院各个委员会的鼓动下,司法部、行政协会、美国律师协会在唯一的延迟30天的最终规定下规划出修正案,允许仲裁在大部分由行政机关首长作出裁决的案件中支付律师费。
1996年《行政争议解决法》。1996年法案修正并最终永久地再次确认了1990年法案。它反映了1995年行政协会对于国会关于ADR法案和《协商立法法》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中的大量建议和1990年之后行政协会的各种建议。联邦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专门律师DianeR.Liff,已经准备了关于1996年法案的立法历史、意图和影响的一项有价值的评论。(可以向联邦调解和调停服务自愿中心索取Pub.Law104-320中找到:1996年《行政争议解决法》和《协商立法法》:原文和评论)1995年《行政争议解决法》参议院第1224号议案,最初由行政协会的工作人员起草并由参议员Grassley于1995年9月5日提交到参议院。安排到政府事务委员会,并于1995年11月29日向政府管理监督委员会和哥伦比亚区举行了听证。全院委员会于12月12日评估了议案,后来同1996年3月27日的报告一起提交到参议院议席。
1995年12月12日众议院关于商业和行政法的司法小组委员会,对联邦政府机关使用ADR举行了监督听证。1996年1月27日,一项与Grassley提交的议案相似的议案——众议院第2977号议案,冠名以《1996年行政争议解决法》——被提交到了司法委员会。关于商业和行政法的司法小组委员会1996年1月29日评估了议案;1966年3月12日全员委员会进行了评估,并要求把它提交到众议院议席。众议院报告于1996年5月26日提交。众议院于1996年6月4日批准法案。
参议院考虑众议院的议案,通过一些修正把众议院第2977号议案融入参议院第1224号议案,于1996年6月12日通过了议案。协商委员会处理参众两院议案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处理确定仲裁、机密性规定和永久确认《协商立法法》。协商委员会解决这些问题的报告于1996年9月25日提交。包含了协商者协议的替代性法案,众议院第4194号议案,于1996年9月27日在众议院通过。参议院进一步修正了议案并在1996年9月30日通过。众议院在1996年10月4日接受了这些修正。1996年修正案于1996年10月19日由克林顿总统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