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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个人所得税筹划经典案例分析(2)

从以上公式可以推断出股东月薪位于800~5800元之间时,工资额越高节税额也就越多;如果月薪超过了5800元时,工资额越高节税额就越少。

结论:可见在税前扣除额为1600元的条件下,股东的月工资为5800元时,支付的税款最少,也就成为了纳税人对股东的最佳月工资支付数。如果m等于12500元,也就是月薪为14100元时,与月薪1600元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根本无法获得节税额。如果超过该数额发放工资,股东的全年个人所得税负非但不能下降,反而会增加。

如果税前扣除额在1600元以上,相应向上浮动一定的值即可。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股东采取不领或少领工资、税后利润不分配等手法,规避税收。同时却把个人和家庭的各种消费支出拿到企业报销,人为增加企业扣除费用,从而造成偷税,使企业遭受损失。这些股东为什么如此操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营者认为税负过重。比如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年终分红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这些在客观上存在重复课税现象。

本书认为,前述手法既违法,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方法是企业合理确定股东工资支付额,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取得合法收益。

案例三:企业发放奖金的筹划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一是《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二是《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解读这两个文件,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宜,而不应发放不含税奖金。通过以下两例就能说明问题:

【例】某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00元,5700÷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00÷(1-5%)=6000(元),6000÷12=500(元),适用税率仍为5%,速算扣除数仍为0,应纳税额为6000×5%=300(元)。

分析:表面上看起来,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与发放含税奖金没什么区别,应缴个人所得税都是300元,员工个人税后收入都为5700元。企业都支付6000元(不含税奖金5700元+个人所得税300元),但实际上还有区别。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企业实行的是效益工资、薪金制,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则发放不含税奖金只能税前扣除5700元,而发放含税奖金却可以扣除6000元,税前利润相差300元/人。假设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多纳企业所得税300×33%=99元/人。如果该企业员工为100人,则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9900元。

以上假设条件不变,再考虑一下还原为含税奖金收入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设该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57元,5757÷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57÷(1-5%)=6060(元),500<(6060÷12)<20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6060×10%―25=581(元)。

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338元(5757+581),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338×10%―25=608.8(元),员工税后收益为6338-608.8=5729.2(元),低于5757元。

是不是可以由此推断:在还原为含税奖金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下,发放不含税奖金划算呢?其实不然。企业还多缴企业所得税608.8×33%=200.9(元/人)。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538.9元(5757+581+200.9),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538.9×10%―25=628.89(元),员工税后收益为6538.9-628.89=5910.01(元)>5757(元),仍是发放含税奖金划算。

这里只是比较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含税与否两种方式的区别。实际上,在接近税率临界点时,企业的筹划通常为避开高税率。如上例,企业可以发放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另外538.9元作为月奖发放,可以大大减轻税负,使员工获取更多税后收入。

总而言之,发放奖金以含税奖金为好。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不仅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纳税意识,税后收益也不划算。

案例四:计税工资的筹划

【例】某商贸公司是由刘某和其他四人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个股东约定每月领取工资1600元。2006年度,该公司职工平均人数89人,工资总额74.5万元,该地区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102.53万元(89×12×0.096),当地个人所得税月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该公司实现税前利润87.5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1.35万元,经结算,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4万元。

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8.42万元[(87.5-31.35)×15%],可分配利润为47.73万元(87.5-31.35-8.42),年底,五个股东经研究决定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4.8万元。

作为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五个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8万元(4.8×5×20%)。

从投资者的角度讲,实际承担了两道税,合计所得税负为36.15万元(31.35+4.8)。

如果对该企业的分配情况作一个分析,股东们从公司取得的利益中包括两部分,即工资的红利。其中工资没有承担税收,而从税后利润中分得红利,既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有没有办法使股东的分配所得承担更少的税收呢?从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看,回答是肯定的。该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102.53万元,而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74.5万元,这就为策划税收提供了空间。

分析:

如果将税后分配红利改为税前列支工资,则可以避免重复负担。

假设五个股东将税后分配红利24万元改为每人每月加发工资4000元,即每月实际领取工资5600元。

企业工资总额=745000+4000×12×5=985000(元)

由于实际发放工资98.5万元不超过计税工资扣除限额102.53万元,企业增发给五个股东的24万元工资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可以在税前提取职工福利费3.36万元(2.4×14%),职工教育经费0.36万元(24×1.5%),职工工会经费0.48万元(24×2%),累计增加税前列支额28.2万元(24+3.36+0.36+0.48)。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950000-282000=668000(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68000×33%=22044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5600-1600)×15%-125]×12×5=28500(元)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220440+28500=248940(元)

通过税收策划,投资者可节约所得税额:

361500-248940=112560(元)

本案例的一个筹划前提,就是该企业的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限额有较大的距离。通过筹划,将税后分配改为税前列支,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当每月收入额低于某一水平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低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不过,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上例仅仅是事后测算,企业必须在事前做好分析工作,准确预测收益水平,合理安排税前支出,防止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二是要注意尽可能在计税工资不超支的前提下实施本方案;三是要注意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比较。

案例五:支付高管人员报酬的筹划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二十一条 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16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例】刘某是全国著名的企业销售管理专家,最近,他被某大型企业集团聘为常务副总裁,主管集团的营销业务。集团董事会允诺,扣除完规定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后,每年给予刘某的年薪不少于45万元。同时,他还担任集团下属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每年可获得董事费收入5万元。这样,刘某的每年税前收入达到50万元。公司支付报酬的方式是否合理?

分析:

在大的企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行政职务的同时往往会兼任集团或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相应的会获得一笔董事费收入。董事从本质上说具有一种劳务服务性质,因此个人的董事费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40%的比例税率。个人的年薪收入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两种税目之间的税率差异为我们进行筹划提供了切入点。作为同时担任企业行政职务和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工资奖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合理分配与转化,降低其整体税负水平,从而增加实际税后收益。

刘某的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个人取得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应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刘某每年的年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50000÷12-1600)×25%-1375]×12

=91200(元)(当地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为1600元)

刘某获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00×(1-20%)×30%-2000=10000(元)

每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91200+10000=101200(元)

税后收入=450000+50000-101200=398800(元)

如果企业集团在保证刘某年度税前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的构成比例,则完全可以提高刘某的税后收入,提升激励效果。假定企业董事会决定将每年给予刘某的董事费增加到24万元,并在每月发放2万元,相应的,每年的年薪收入变为26万元(这里要看当地是否允许将董事费分多次发放)。

刘某的年度总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12×[(260000÷12-1600)×25%-1375]+[240000÷12×(1-20%)×20%×12]

≈82099.99(元)

税后收入=260000+240000-82099.99

=417900.01(元)

比原来的薪酬方案减少税款支出19100.01元,从而相对提高了收入水平。

这种通过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相互转化而达到减轻个人整体税负的筹划方法,从本质上说,就是利用了个人所得税中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率差异,以此作为筹划的切入点。由于个人的年度薪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都是可以预知的,因此,通过这两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测算,可以得出一个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最佳配比,从而使得个人的所得税负最轻,税后收益最大。

从可行性来看,这种方法一般只需要企业内部董事会通过相应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对个人薪酬做相应的调整,一般不会涉及其他更多的生产经营环节的变动,因此其筹划成本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现代企业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这种方法对于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的高层管理人员都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为这些高管人员往往都会是企业董事会的成员。而且,即便不是董事会成员,作为一种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手段,在具备相应条件时任命其为企业的董事也会更好地激发其工作效率,提升工作绩效。这样,在企业人力成本支出未变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人员激励机制得到了优化。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在准备或已经开始实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年薪制作为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人力资源薪酬体系,其目的就是要通过给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薪资待遇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

但是,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年薪制的税后绝对激励效果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企业也由于支付较高的年薪而使得成本无法全额列支,增加税收成本。因此,年薪的税收筹划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本例介绍的是一种通过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相互转化降低税收负担的个人薪酬筹划方法。

案例六:个人税收申报筹划

【例】李某是从事焚化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了一个月之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他进行税收管理。由于他的经营规模比较小,自己没有建账能力,税务机关对他采取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

当税务人员到该业户进行调查其经营情况时,有一段对话耐人寻味。

税务人员问:你的经营情况如何?

该业户回答:本店经营用房的月租金为500元,水电等费用平均一个月为100元,主要由夫妻俩支撑着门面,平均月毛收入大约为2000元。

税务人员问:你们的经营盈利情况还好吧?

该业户回答:这个生意就是不赚钱!

当税务人员要求他们如实提供经营情况时,他们一再陈述自己不赚钱,销售100块钱的货物,只有10块钱的毛利,也就是说,毛利率只有10%。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业户夫妻的月工资定为500元。

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

该业户的月营业额=(500+100+500×2)÷10%=16000(元)

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1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则:

应纳增值税=16000÷(1+6%)×6%=905.66(元)

由于在一个集镇上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是根据业户的自报为基础。

显然,该业户所申报的情况与实际是不相符的。

因为该类行业平时业务量虽然不多,但毛利率大。如果真像该业户所申报的那样,他们真无法经营下去。经过反复核实,税务人员将业户的经营毛利率确定为20%,则调整后的营业额核定为:

(500+100+500×2)÷20%=8000(元)

从而确定该业户的月应缴纳增值税额为:

8000÷(1+6%)×6%=452.83(元)

税收筹划专家认为:如果该业户具有税收筹划意识,针对当地“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的特点进行适当筹划,适当提高经营毛利率的申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假设毛利率为50%(比较接近该行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则该业户的月营业额应当确定为:

(500+100+500×2)÷50%=3200(元)

该业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3200÷(1+6%)×6%=181.13(元)

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905.66元下降到181.13元,两者相差724.53元,两者的差别较大,并且个人所得税还没有包含在里面。

税务筹划专家进一步指出,如果结合现行政策,为了照顾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业户,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文件,提高了起征点。按照现行政策,该业户可以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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