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实际中,常见的会计造假和相应的审查方法如下:
1.未编制短期借款计划或所编制的计划不合理如计划内的项目内容不全;有关数字计算不准确;编制计划的依据不科学,不合理。对此,审查人员可搜集被查单位所编制的借款计划,通过对其审阅,并将其有关内容与企业现金流量表或筹资计划书核对,在调查了解有关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查证借款计划是否必要,是否科学、合理。
2.取得短期借款时没有物资保证或物资保证不足企业取得短期借款时,如果没有物资保证,就不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也难以按期归还。审查人员应根据被查单位有关财产物资账户及会计资料检查取得该项借款时有无物资保证,通过分析及鉴定查明作为保证的物资是否为适销、适用的产品、商品及材料,有无将积压、残次、不适用、不易出售的物资作为借款物资保证的情况;有无以尚未付款的材料、物资和商品作为借款保证的情况;查明作为借款保证物资的计价、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故意多记的情况。通过短期借款与物资保证核对……分析企业的借款物资保证有无不足或多余情况。如属不足,说明其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管理不严,甚至涉及违法违纪问题。
3.短期借款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如商业企业取得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借款后,未将其用于向农民预购主要农产品的业务,对此,审查人员应根据“短期借款”有关明细账户内的记录取得借款的具体种类及金额,追踪检查相应时期的会计资料,并调查询问有关单位以及个人……以了解该项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查证被查单位对其取得的有关短期借款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4.短期借款的归还不及时、不足额
审查人员应根据短期借款有关明细账户内记载的还款时间与借款计划和银行规定的还款时间进行核对,查证还款是否及时;根据借款金额与还款金额核对,确定其还款是否足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