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实务中常见的会计造假及其相应的审查方法1.利用预收货款业务坑骗购货单位或消费者对此,应首先审查购销合同,查明是否按合同规定预收的货款;其次,审查供货单位有无按合同规定的商品的生产能力,即商品的保证性,在规定的期限内能否按期发货等,以此查明供货方有无欺诈和坑骗行为。
2.尚未结清的预收账款与合同或协议不相符,超出规定的期限仍未交货、提供劳务对此,审查人员应将“预收账款”明细账中预收货款业务的内容与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对照……分析是否相符,有无超出规定期限尚未发货或按规定退回多收的预收货款。
3.利用“预收账款”账户进行舞弊行为,如非法收入通过该账户反映对此,审查人员在审查“预收账款”明细账时,如果发现摘要未写或模糊不清,无购销合同或预收的货款与合同不符等,可作为问题的疑点,然后再将其与会计凭证核对,检查其有无合法齐全的原始凭证,从而查证问题。
4.利用“预收账款”截留收入
对此,在审查“预收账款”减少时,应同时审查企业是否反映收入,如没有反映收入,应调阅原始凭证,查明账户对应关系,从而查明问题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