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和职工集体福利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税法规定,应付福利费应按照应税工资额的14%提取。
审查此项目时应注意:
1.超额提取的应付福利费部分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对此,审查人员可利用核对法查明可从税前提取的福利费部分。通过计算企业本期按计税工资计算的应提福利费与本期实际提取的福利费对照,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进一步查明多提部分是否调整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无偷漏税款现象。
2.不按应付福利费的用途使用
(1)利用福利费发放奖金。
(2)平均分配福利费。
(3)将福利费用于报销业务招待费等其他用途。对此,审查人员可通过审阅“应付福利费”账户内的减少记录内容来发现问题或问题的疑点,然后再抽调会计凭证进行账证、证证核对,在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基础上查证问题。
3.利用假发票或重报药费等贪污现金对此,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查“应付福利费”明细账的摘要,审查有无重复报销药费或报销不属于本单位职工的药费,从中找出疑点,与原始凭证核对查明问题;也可依据“应付福利费”中的摘要是否清楚,与原始凭证核对,并与收款单位核对,检查其有无利用假发票或者涂改发票贪污现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