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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主要内容(2)

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来考察,其法律渊源主要是传统伊斯兰法(即伊斯兰教法)中的《古兰经》和“圣训”,而对于通常被视为伊斯兰教法的另外两种渊源的“公议”和“类比”,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它们只是两种创制法律的方法或手段,因其没有确定的规范性内容,所以它们本身不能成为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渊源。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回族在使用伊斯兰教法处理自身信仰问题或各种社会问题时同样会运用“公议”和“类比”这两项技术方法,而且运用这两项技术推导出的结论即能成为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一部分,得到回族群众的认可和自觉遵守。所以,笔者认为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渊源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内容的伊斯兰教法,以及通过运用伊斯兰教法中的“公议”和“类比”这两项法律技术手段兰形成的、不违背《古兰经》和“圣训”基本原则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例如,自我国现行婚姻法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执行伊始,有关婚姻登记和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在部分回族聚居区曾受到一些回族群众不同程度的抵制,致使婚姻法中确立的结婚和离婚登记制度以及禁止近亲结婚的具体规定在这些地区一时难以贯彻、落实。原因就在于一些回族群众认为只要念过“尼卡合”婚姻关系即告成立,至于回族中通行的姨表婚、姑表婚因是伊斯兰教条(即教法)、教规所允许的,所以回族群众不愿放弃。针对回族群众的这种思想实际,很多回族聚居区在民间宗教权威的主持下,结合《古兰经》、“圣训”的精神和原则,通过运用“公议”和“类比”这两种方式,对回族群众能不能、应不应该执行国家确立的婚姻制度和政策、法规作出了新的解释,认为回族群众执行国家婚姻法的规定不仅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相反更符合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从国是天命”“既遵国法又遵教法是伊玛尼(信仰)的一部分”的传统价值观念,而且现代医学已经证明禁止近亲结婚符合优生优育学的要求,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这种解释得到了回族群众的一致认可和自觉遵守,最终顺利解决了部分回族聚居区婚姻法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相互冲突的矛盾,进而使“合法的婚姻是念尼卡合的同时必须领取结婚证”成为了新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回族聚居区的民间宗教权威利用“公议”和“类比”这两种方式创制新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例子很多,其中既有用以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也有用以解决宗教信仰问题的。又如,有的回族聚居区针对毒品犯罪猖獗、普通群众深受其害而苦不堪言的现状,为配合国家法律对毒品犯罪的遏制、打击,就曾结合《古兰经》、“圣训”的规定,通过运用“公议”和“类比”这两种方法作出了“对于因毒品犯罪(如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而被国家司法机关执行死刑的,一律禁止为其举行‘站者那则’仪式”的规定(云南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一些回族聚居村寨就作出了上述明确的规定)。要知道,在伊斯兰法中只有犯了“叛教罪”者才会在死后被取消“站者那则”的资格,而在伊斯兰法中“叛教”是大罪,是背弃信仰且在后世不会得到真主宽恕的行为!所以,取消死者获得由生者为其举行“站者那则”的资格,也就意味着死者已经不再被视为生者和其他死者的同类!而且表达了大家“耻与同类”的思想感情。在回族人的观念中,如果一个人以此方式走完其人生旅程,那就意味着他(她)的一生都是失败的,而且他(她)的家人也会因此受到大家的贬斥。如果要说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有现实惩罚方式的话,那么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惩罚,而且应该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当然,这也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进行自我救济方式的实际体现。就这样,运用“公议”和“类比”推导出来的上述类似规定在回族人的实际生活中慢慢地也就成为了伊斯兰习惯法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内容的伊斯兰教法构成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实际法律渊源。

三、伊斯兰法的流派划分及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流派属性

伊斯兰法的流派是指在伊斯兰法系内部因不同的宗教教义学说和主张所形成的不同法学理论及其思想体系。由于有不同的宗教教派的存在而导致不同的法学理论、学说的产生,这是伊斯兰法的与众不同之处。正因为伊斯兰教内部有不同教派的存在,才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点和学说,反之每一种成型的伊斯兰法的思想、观点和学说的存在对与之相适应的宗教教派的历史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指导和支撑作用。而且在伊斯兰习兰教内部,宗教派别与法学派别具有一致性。比如沙特阿拉伯,惯法因其在宗教派别(简称教派)上属于逊尼派,它的法学理论和法的律思想也就被划归为逊尼法学派;而伊朗,因其在宗教派别上属于什叶派,它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思想也就统归什叶法学派。

众所周知,由于伊斯兰教内部教派众多,因此与之相适应所形成的法学思想体系也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势,各具特色。目前,我国国内大多数学者通常只将伊斯兰法的法学思想体系划分为四个流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四大法学派”—哈奈非派、马立克派、沙菲仪派、罕百勒派。其实这只是伊斯兰法系内部逊尼法学派学者的传统划分方法。我们知道,由于逊尼派和什叶派在一些宗教教义和国家政治理论学说方面存在分歧,因此历史以来逊尼法学派对什叶法学派理论一直是持一种排斥和不认可态度,部分逊尼法学派学者甚至视什叶法学派学说为异端;同样,什叶法学派同样也对逊尼法学派的学说、观点持不完全赞同态度。由于逊尼法学派试图否认什叶法学派的合法性,所以在逊尼法学派的传统划分方法中一般都将什叶法学派排除在外。受此影响,我国学者在划分伊斯兰法系内部的法学流派时也是通常只提逊尼法学派内部的“四大法学派”,而对什叶法学派的地位和影响往往无从定位。

逊尼法学派在伊斯兰法系中一直被视为正统法学派,它在伊斯兰法系的历史发展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其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一个法学流派无可替代的,当然它对穆斯林世界的影响也是深远而广泛的。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忽视什叶法学派以及其他与逊尼法学派传统不一样的法学流派的存在和影响。我们知道,对任何一种法律学说或法学思想体系的划分是基于其学派内部某种共同的理论信仰、道德价值观念和理论预设构筑而成的,对于像伊斯兰法这样的基于宗教教义作支撑的宗教法律学说尤其如此。因为伊斯兰法内部不同法学理论、学说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的运行模式,不一样的法学理论、学说履行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不能将在教义学说、理论基础方面有着巨大差异的逊尼法学派、什叶法学派以及其他法学流派的不同的思想、观点视为同一个流派,反之我们也无法将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观点的逊尼法学派分割为不同的法学流派,什叶法学派也同样如此。否则在一种并非公正、客观的学术研究方法指导下,我们得出的研究成果只会是片面的,这种成果对我们的认识行为和实践行为不可能产生科学的指导作用,甚至只会误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上述这种以逊尼法学派内部的不同派别代替伊斯兰法学思想体系中的不同流派的划分方式不可取,这种划分方法过于简单和以偏概全。结合伊斯兰法系内部各种法学理论发展的历史实际来考察,将伊斯兰法系内部的法学流派作以下两种划分似乎较为合理和妥当:

逊尼法学派。所谓逊尼法学派,顾名思义就是指伊斯兰教内部的逊尼派根据其教义学说所形成的法学理论及思想体系。逊尼派是伊斯兰教的主要政治宗教派别之一,其全称为“逊尼和大众派”,自称正统派。它是伊斯兰教中人数最多、分布最广的主流派,全世界穆斯林大多属于逊尼派。该派早期作为穆斯林的主体派别,由于得到历代哈里发的支持和保护,在反对哈瓦利吉派、什叶派、穆尔太齐勒派等派别的思想论争中,于9世纪—10世纪确立和完善了其教义学说体系,遂发展成占主导地位的宗教派别。该派的主要特征是:政治上承认艾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阿里四大哈里发为先知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兰习人,同时也承认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历代哈里发的宗教、惯法政治领袖地位,并形成了以哈里发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学说。在教义学上该派认为《古兰经》是安拉无始无终的语言,是穆斯林信仰和立法的最高原则。“圣训”是对《古兰经》的阐释、说明,也是穆斯林信教和言行的准则。9世纪—10世纪该派形成了“古兰经注学”和“圣训学”,确立了该派学者所辑录的“六大圣训集”的权威。在法学领域,该派在反对穆尔太齐勒法学派和什叶法学派的斗争中,于11世纪正式接受艾什尔里派的教法理论为本派的正统法学理论,后经权威学者安萨里将苏菲派神秘主义引入其中,最终完成了逊尼派教法体系,并为世界上大多数穆斯林所奉行,逊尼派约占全世界穆斯林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在上述政治学说、教义学说和教法理论的支撑下,逊尼法学派内部最终又形成了四个不同的学术派别(即前述的“四大法学派”):哈奈非派、马立克派、沙菲仪派、罕百勒派。

什叶法学派。与前述的逊尼法学派相区别,什叶法学派就是指伊斯兰教内部的什叶派根据自身的教义学说所形成的法学理论及其思想体系。“什叶”一词,在波斯语中它有“跟随”“追随”的意思,“什叶派”也是伊斯兰教的主要政治宗教派别之一。该派只承认阿里及其直系后裔为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该派是与逊尼派相对立的派别。它是在反对伍麦叶王朝的斗争中逐渐形成,并于阿拔斯王朝时发展为宗教派别。该派确立了与逊尼派“哈里发学说”相异的“伊玛目”政治学说和教义。该派认为,伊玛目是穆斯林的政治、宗教领袖和统帅,其地位和权力由真主确立;伊玛目一贯正确,永不会犯错误,他们继承了穆罕默德的一切美德和学问;他们是真主与人之间的“中介”,穆斯林通过伊玛目的指引才能通向“真主之道”,只有他们才有创制法律的权利;阿里是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只有阿里和法蒂玛的后裔才有资格成为伊玛目。该法学派主张《古兰经》有表义和隐义之分,只有伊玛目才能通晓和解释《古兰经》的隐义。该派允许在遇到危险和迫害时可以隐瞒自己的信仰和某些宗教习俗。该派允许缔结临时婚姻。他们奉行《古兰经》的规定,同时奉行本派辑录的“圣训”(又称“四圣书”)和本派制定的律例。什叶派的总人口占全世界穆斯林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左右。

与逊尼法学派一样,什叶法学派在自己的政治学说、教义学说、教法理论的支撑下,在自己内部最终也形成了五个主要的学术派别:十二伊玛目法学派、七伊玛目法学派、伊斯玛仪法学派、凯桑尼法学派和栽德法学派。其中,十二伊玛目法学派为什叶法学派中人数最多的主流派,该派的法律主张于公元1502年成为伊朗奉行的国家法学理论至今。

在伊斯兰法的法学思想体系中除了前述这两个最有代表性的法学流派外,还有一些在伊斯兰法学发展史上曾经产生过重要影响的法学流派,诸如苏非法学派、穆尔太齐勒法学派、艾什尔里法学派和哈瓦利吉法学派等。但这些法学派中,有的因其理论学说的局限性而被穆斯林信众拒绝接受或先后抛弃,也兰有的因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统治者的利益相左而遭到封杀。当惯然,更多的则是在它们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因为在教义学说、政的治主张、价值观念等理论取向方面与逊尼法学派或什叶法学派要有共通之处,而自动归入这两个流派当中或被逊尼法学派、什叶法学派所吸纳。因此,当今世界范围内伊斯兰法的流派主要应划分为逊尼法学派和什叶法学派。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因受到伊斯兰教各种法学理论派别的影响而具有明显的流派特征。如前所述,伊斯兰法从总体上可以划分为逊尼法学派和什叶法学派,而逊尼法学派内部通常又有四大法学派之说,什叶法学派内部也有众多分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流派特征是通过回族所信仰的伊斯兰教的流派类型而体现出来的。一般认为,中国境内的绝大多数穆斯林属于逊尼派信徒,中国回族穆斯林大多也都把自己自觉地归入逊尼派。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内容和形式来考察,它主要是接受了逊尼法学派的思想观点、理论主张和法律适用方法,所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具有逊尼法学派的流派特征。当然,由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不同程度地受到什叶法学派等其他法学派别的影响,在它内部又有格底目派、伊赫瓦尼派、中国西北地区的西道堂三派以及四大“门宦”之分。但从总体上来说,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主要还是秉承了逊尼法学派四大法学派中的哈乃斐法学派的学说、主张。因此从法理渊源上来看,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主要表现为逊尼法学派的流派特征。

四、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伊斯兰法在中国与回族结合以后,就一直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形式被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来,由于伊斯兰法实现回族化以后受到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态的影响,它在继承和积累的同时也会因不同时代的要求而积极、主动地调整自己的重心,积极向国家法律趋近,力图与各个时代的国家法律保持尽可能的一致,但它的伊斯兰法本质从来都没有改变过。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由于它反映了回族社会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回族穆斯林社会普遍的公平和正义。加之它继承了伊斯兰法的宗教、道德、法律互相通用的特点,它的调整、教育、警示、指引、激励、惩戒等各种功能也由于与中国历代政权所提倡和维护的普遍的社会道德具有很大的一致性,所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不断地传承。在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每个阶段都会有内容或形式上的变化,这是其历史性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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