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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主要内容(3)

由于伊斯兰法实现回族化以后,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理论上来说,过去回族所信守的伊斯兰法与今天所信守的伊斯兰法肯定有不少区别,不论是形式上的、内容上的还是具体功能上的。然而由于历史以来人们总是只习惯于用宗教的眼光来审视和讨论与中国伊斯兰有关的问题,在近现代以前,很少或几乎没有人用专业的视角、方法来考究过什么是伊斯兰法,直至现在这种观念仍然没有太大变化,这不能不说是伊斯兰法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种悲哀。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要想认真考察历史上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究竟是什么样子,确实是难为了自己。好在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与回族社会的发展始终没有脱节,通过对回族社会历史和回族所固守的行为模式的考察,我们仍然可以对历史上的回族伊斯兰习兰习惯法看出一个大致。《中西交通史料汇编·古代中国与阿拉惯法伯之交通》中所做的以下这段记述,或许可以作为我们对历史的主上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原貌的一般印象:

公元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俄国驻北京总主教柏雷狄斯(Aarchimandrite.Palladius)曾获得古代汉文大字布告一张,乃是由亚拉伯文译成汉文的。此布告叙述回教初入中国的事迹谓:

“唐贞观六年(西纪六三二年),穆罕默德之母舅依宾哈姆撒(IbnHamsan),率徒众三千人,携《可兰圣经》来至中国。哈姆撒道高品尚,太宗皇帝见之大悦,并其徒众悉优礼之,留之长安,为筑清真寺一所以居之。嗣后乃于江宁、广州别筑分寺。哈姆撒次与众讨论经义,立规戒以便遵守。分僧侣为三级,以利传道。第一级曰亦妈姆(Imam),次曰喀梯巴(Khatiba),三曰麦爱清(Muezzin)。亦妈姆犹之佛寺方丈,喀梯巴乃讲经者,麦爱清则招呼祈祷者。僧之职在讲解圣经,俾众遵守。乱律者惩罚之。”布告次又罗列规诫十四条,作信徒之指南:

“1.订婚及嫁娶之礼。

2.信徒死时之礼。

3.处置死者方法。

4.送葬之礼。

5.回教徒死后,须颂《可兰圣经》,并须施惠于寡妇及孤儿。

6.回教信女出嫁异教者,罪最重。其叛教之罪,等于叛兵临阵逃亡,虽斩首亦不足以赎罪。即后代子子孙孙,皆有罪孽。媒介及家长之罪亦准此。

7.须行善去恶,天堂判日,地上苦狱,皆距离不远,上帝赏正罚邪,无能漏网。

8.禁吸烟酒。烟能伤肺,酒能杀身故也。

9.禁止娼妓及赌博。娼妓最为无耻及可厌之人,赌博能伤人道德,使人堕落。

10.禁止放重利债。君子不可损人以利己也。

11.视贫富等级,定徵宗教及慈善事业税。贫困极者,免之。用善言劝勉之,俾可自救。

12.奖励设学校,以阐明宗教玄秘。

13.规定祭祀之礼,以便遵行。

14.僧侣须时时记忆本人之天职,教堂寺宇有毁坏者,须慷慨解囊,捐金助修。”

对于上述这张“布告”是真是假、从何而来、因何而来等问题我们可以暂且存疑,仅从这张所谓“布告”所记述的与伊斯兰法有关的内容来看,今天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基本内容应该与历史上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主要是伊斯兰教法)没有多少实质的区别。那是否可以认为历史上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今天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就无法区分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从这段记载来看,现代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历史上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相比,应该说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不同程度的变迁。比如从上述所列“规诫”第6项将回族信教女子出嫁于异教徒者按“叛教罪”(即背叛伊斯兰教罪)论处的规定,在现代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已不复存在。相反这项规定变迁为回族信教女子可以与皈依伊斯兰教的异教男子结婚,这是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发生了变化的规定。另外,该“规诫”第8项关于“禁烟酒”的规定表明古代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烟酒都无一例外地严格禁止,而现代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虽然也反对吸烟,但并未予以严厉禁止,对酒却始终是严厉禁止的。又如,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回族婚姻习惯法中就有一夫多妻和童养媳制度,流行族内婚(近亲结婚也非常普遍),生育不受限制甚至受到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鼓励(因为多子多福也是伊斯兰法中所提倡的传统价值兰习观念)。而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族际通婚已惯法越来越普遍,近亲结婚也因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整而变得越来越的主少,多子多福的观念已逐渐被“儿多母苦”的思想所取代。尤其是在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后,有计划的生育和优生优育已成为一种民族时尚。回族穆斯林合法、有效婚姻的缔结形式已从解放前的单纯请阿訇“念尼卡合”(回族俗称“念喜经”,它是一种伊斯兰教式的主婚和证婚仪式——改变为除了要—笔者注)举行传统的“念尼卡合”仪式外,还必须取得国家民政部门正式颁发的结婚证等等。

这些变化应该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一种历史变迁。导致这种变迁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原因有四:一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背景对回族自身生存的影响;二是回族自身对伊斯兰法或伊斯兰文化的认识限度;三是回族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伊斯兰法改革的需要;四是伊斯兰法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动趋近。笔者认为,历史上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现代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区别主要应该表现为回族在解决宗教信仰问题或现实社会问题中运用“公议”和“类比”所形成的习惯法部分,但由于运用这两种技术手段所推导出来的法律结论往往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时间性,加之回族历史上又没有形成过专门的法律创制机构,对历朝历代所形成的这部分习惯法也缺乏文字记录,所以这部分在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并发挥过作用的伊斯兰习惯法究竟是什么样子,估计是难以得到完整的印象了。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经历了各个朝代的磨炼和中国本土文化对它的检验,它对中国本土文化已完全适应,并找到了适合自己生存的空间。通过对各地回族社会生活的考察、比较、归纳,我们认为,现阶段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已经固化和提升为以下一些主要内容:

(一)信仰习惯法

回族信仰习惯法的性质是伊斯兰化,其基本功能是满足普通回族群众对宗教信仰的需求,以调整回族伊斯兰信仰中的人———神(即人与真主)之间的信仰关系为己任。回族信仰习惯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六大信条”和“五大功修”,自伊斯兰教实现回族化以来它们一直就是回族信仰习惯法的中心和基石,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所调整的一切人———神信仰关系皆以这两项内容为准则,其他普通社会关系也是建立在这种信仰关系基础上的。

1.“六大信条”

“六大信条”是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的核心,它决定和支配着回族其他一切与信仰有关的思想和行为,是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的总纲,是思想和行动纲领。它的基本内容是信真主、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信末日。《古兰经》:“你们把自己的脸转向东方或西方,都不是正义。正义是信安拉,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这等人,确是忠贞的;这等人,确是敬畏的。”在第4章第136节中又再一次说道:“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确信真主和使者,以及他所降示给使者的经典,和他以前所降示的经典。谁不信真主、天神、经典、使者、末日,谁确已深入迷误了。”中国回族穆斯林将《古兰经》中关于万事万物的命运皆由真主事先决定的信念称之为“信前定”,认为“前定”是真主的“定兰习然”,是人的意志不能违抗的,并把它列于前“五信”之后而合称惯法为“六大信条”。而“六大信条”的核心内容是信真主,即信仰真的主主是“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报应日的主”。而对真主的信仰还必须落实在对使者的信仰上,因为他“是传达真主的使命的”,回族的这种信仰落实在习惯法上就是忠于真主并服从使者,服从使者也就被视为是服从真主的一部分。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在宣扬服从真主与使者的同时,还要求穆斯林服从“你们中的主事人”,它为生活在非伊斯兰教权统治下的中国回族从信仰上找到了“忠君爱国”的依据。明朝的回族伊斯兰学者王岱舆提出了“夫忠于真主,更忠于君父,方为正道”的回族政治哲学主张,这种“忠真正道”的政治观提出既要忠于真主,又要忠于君主,解决了在非伊斯兰教权国家的伊斯兰教徒,如何协调、统一既要忠于独一无二的真主,又要忠于拥有生杀予夺权利的非穆斯林君主的十分棘手的宗教信仰与政治信仰的关系问题,也为回族遵守自己的伊斯兰习惯法,调适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他还进一步提出了:一顺主,二顺君,三顺亲为人生在世的三大正事作为回族人生、处世哲学的基本观点。他所提出的这些主张在回族民众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致使回族民众在保持自己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把自己自觉地置于世俗权利的统治体系之下,使自己找到了“既遵国法又遵教法(伊斯兰教法)”的切合点,创设了修身、治家、处世的理论依据,并最终保全了回族伊斯兰信仰体系和信仰习惯法的完整、统一。

信真主真主是阿拉伯语“安拉”(Allah)、波斯语“胡达”(Hudah)一词的汉语翻译,其原义有“至高无上的、无所不能的、绝妙的力量”之意,在中国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专指独一无二的、创造、主掌宇宙万物的主宰。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认为,真主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供养者、主宰者、受崇拜者,也是末日(复生日)的清算者、掌权者、裁判者。真主无父母、无性别、无年龄、无配偶、无形象、无所在而又无所不在,是超越时空、绝对而又永恒的、自我存在的、抽象的精神实体。其他任何神灵皆不能与真主相匹配,除真主之外,绝无应受崇拜者。信仰真主又是“六大信条”的核心和基础,作为一名信仰虔诚的回族对真主的存在和“权能”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争辩,并且要做到“心中诚信,口中招认”。

信天神天神是真主用光创造出来并只受真主差遣的、不分性别、年龄、不吃不喝、不具肉体、不会睡眠的妙体。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又称之为“天仙”或“天使”。他们长有翅膀,而且数目繁多,神通广大,忠于职守,遍布天上、人间,执行着各种不同的任务。人们的一切言行、是非、功过、善恶都有司职的天神在作监视和记录,这些记录将成为后世真主实施赏罚的依据。信天神主要是指作为穆斯林要确信天神是确实存在的,而且他们只是真主的造化物。所以在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禁止敬拜天神,更不允许在真主的神性上将天神和真主联想在一起。

信天经在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天经专指《古兰经》。信天经在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又称为信经典,是指对《古兰经》天启的神圣性、真实性、伟大性和根本性的确信。在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古兰经》被认为是体现了真主意兰习志,用以教化世人的思想和行动纲领,是万古不变的根本法典,惯法是其他一切教义、学说、法度的基础,具有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对其上述的几个特性绝不允许有丝毫的怀疑。

信使者《古兰经》中说到:“我在每个民族中,确已派遣一个使者。”回族信仰习惯法中又将信使者称为信圣人或信先知。“圣者,人之至。真主所特生而代天(真主)宣化,觉世佑民,以阐发众人所未知之理,而建立天下所当行之道也。指其路,以示归境,使天下人皆率行于大中至正而不惑。故凡为圣者,诞生有奇征,受命有感应,或受异兆,或受天敕,聪明出乎天纵,德行超乎天下。”所以信使者就是指相信使者是接受真主启示并领受真主使命,向世人传播知识、开导世人、拯救世人、带领世人奔向光明、找到归宿、品德超群的“先知”。

信末日在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信末日又被称为“信后世”或“信复生”。《古兰经》中说道:“在那日,人人都要发现自己所作善恶的记录陈列在自己的面前。”《古兰经》和“圣训”反复强调,一切生物——终有一天真主将毁灭宇宙,—凡有灵觉的天神、人类、神鬼、禽兽等在劫难逃,无一能幸免。当宇宙被毁灭之后,凭真主意志,一切生命将被复活,集中于真主预备下的末日审判场,复活的生命将根据生前行为的记录接受末日审判。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认为,根据《古兰经》的规定:人死后要复活,并且要接受真主的末日审判,任何人都不例外。信末日即在于坚信除真主本体之外,万物皆朽。坚信真主造化和收纳万物的至大权能。坚信人们通过自身死亡,更彻悟真主独一、无始无终,造化生死,不落有无,不经生死,永恒长在,赏罚严明,公正无私的本性和特性。

信前定行善与作恶,祸福与生死等重大问题,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均认为它离不开真主事先的“前定”。这种观念认为,天地间的大小事情包括自然和社会秩序都是由真主事先安排定了的,对此应当深信不疑。“但信前定并不排斥人类意志的奋斗,人们完全可以运用理智思维去趋善避恶,并有所作为,造福于人类社会。前定属于真主,奋斗属于人类自身。”这也就是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所俗称的真主“前定”与人类自身所具有的“拣选”或“意志自由”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2.“五大功修”

“六大信条”是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的纲领,可以视为理论上的信仰习惯法或思想上的信仰习惯法,它主要靠内心体验来维系,表现为静态的习惯法。“五大功修”则是“六大信条”的具体化,是实践中的信仰习惯法,它主要靠每个回族在日常生活中的身体力行来实现,因此它是动态的。“六大信条”作为信仰习惯法的行动指南,有赖于“五大功修”加以实践和验证。“六大信条”和“五大功修”互为表里,二者的结合才能构成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的全部。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的“五大功修”分别为:

念在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念”又称为对信仰的表白或宣誓,是将内心的信仰付诸行动的最低要求。如前所说,回族的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主张:对真主的信仰要做到“心中诚信,口头招认”,也即除了内心坚信不疑外,还必须有口头的表白。这种表白,阿拉伯语称为“舍哈德”(al—Shahadah),意为“作证”。作证的“念”词有两则,一则是“克里迈·团依布”(al—Kalimahal法—Tayyibah),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称之为“清真言”,其中的主文之意为“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真主的钦差”。另一则是“克里迈·舍哈德”(Kalimahal—Shahadah),回族伊斯兰信仰习惯法中称之为“作证词”,其中文之意为“我作证,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真主独一无二。我又作证,穆罕默德是真主的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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