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事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医事法学与法学
法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医事法学则是以医事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的分支学科。二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医事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和发展自己的专门研究领域,而法学则可以吸收医事法学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律来丰富自己。因而,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应该努力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医事法学与医药卫生科学
医药卫生科学是研究人类生命过程以及防治疾病的科学。医药卫生科学属自然科学范畴,而医事法学属社会科学范畴。医事法学和医药卫生科学的共同使命都是为了保护人体生命和健康,从这一点来说两者之间是相通的,因而医药卫生科学与医事法学又有着必然的联系,表现在:其一,医药卫生科学的发展使立法思想受到影响和启迪,促进了许多医事法律、法规的产生,使医事法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结构和体系,并从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同时,医药卫生科学理论与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过程中,使医事法律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其二,医事法律可以决定医药卫生发展的方向,为医药卫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国家医药卫生战略的实施,规范医药卫生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方式,控制现代医药卫生无序、失控和异化带来的社会危害等。
(三)医事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道德的一门科学。医事法律规范和医德规范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它们的共同使命都是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两者的联系表现在:医事法体现了医德的要求,是培养、传播和实现医德的有力武器;医德体现了医事法的要求,是维护、加强和实施医事法的重要精神力量。所以,医事法和医德相互渗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然而,医事法与医德又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1)在表现形式上,医事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一般都是成文的;医德一般是不成文的,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2)在调整的范围上,医德调整的范围要宽于医事法,凡是医事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医德所谴责的行为;但违反医德的行为不一定要受到医事法的制裁。
(3)在实施的手段上,医事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来制止一切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医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来维护人体身心健康。
(四)医事法学与卫生政策学
卫生政策学是以卫生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卫生政策是指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卫生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医事法和卫生政策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都具有规范性,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它们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卫生政策是医事法的灵魂和依据,医事法的制定要体现卫生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医事法是实现卫生政策的工具,是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五)医事法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
卫生事业管理学是研究卫生事业管理工作中普遍应用的基本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的一门学科。卫生事业管理的方法有多种,法律方法仅是其中的一种。所谓卫生事业管理中的法律方法,是指运用医事立法、司法和遵纪守法教育等手段,规范和监督卫生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以使卫生事业管理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即通常所说的卫生法制管理。所以,医事法律规范是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活动准则和依据。卫生事业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方法和其他方法的不同点在于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六)医事法学与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学科。两者研究的内容都与医学密切相关,且都与法律不可分离,因而联系很多。两者的区别在于:
(1)研究对象不同。法医学以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为研究对象,而医事法学则以医事法为研究对象,两者分属医学学科和法学学科。
(2)产生的依据不同。法医学是应法律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任务是运用自然科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医学问题;医事法学是应医学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任务是运用法律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体生命健康。
五、学习医事法学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对现行宪法加以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五条的第一款。实行依法治国,必须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医药卫生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管理医药卫生事业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只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医药卫生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需要
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是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正在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适应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药卫生需求。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将成为重要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人人都需要的、群众受益并承担一定社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为实现这一目标,医药卫生事业也将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不仅医药卫生机构的设置,各类医药卫生人员的执业要进行法制管理,而且公民的求医行为和遵医行为也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正因为如此,对于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和医学生来说,学习医事法学可以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宽自己的治学领域,了解与自己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规范,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增强医事法律意识,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为保护人体生命和健康、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提高医药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实施社会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医事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全社会卫生的基本方式,是实现预防战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基本手段。提高医事行政执法水平,必须要有一支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又熟悉自己执法范围的医事法律规范,乃至了解整个医事法律体系基本情况的高素质的医事行政执法队伍。学习医事法学理论和知识,将有助于医事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医事行政执法水平。
(四)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需要
对广大公民来说,通过学习和了解医事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树立医事法制观念,可以在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时,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生命健康权、医药卫生行业及行为的特殊性有一个全面、科学、系统的认识,能进一步提高遵守医事法律规范的自觉性,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利。
六、学习医事法学的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医事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理论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里的理论,就是指医事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所谓联系实际,一是联系客观的事实、制度、现象及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密切结合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法制建设的实践;三是联系社会思潮、认识及流行的各种观点和见解;四是结合个人的思想实际和专业工作实际。只有广泛地联系和深入地考察生动的社会实际,才能使我们的思路开阔,避免认识僵化;同时我们也会得到对理性认识的检验,自觉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历史分析的方法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同当时的社会经济有着密切联系,受当时社会政治、文化、宗教等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医事法律规范的确定和实施都是基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如果脱离了时间和空间,问题就得不到正确的认识和解决。因此学习医事法学一定要坚持历史分析的方法,把法律现象及法律关系的研究同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医药卫生的发展实际等联系起来,深入研究不同医事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基础,探究其产生与发展的根源和条件。
(三)比较分析的方法
比较分析方法是学习医事法学的重要方法之一。比较可以分为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两种方法。纵向比较,就是指要了解古今医事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用批判分析的态度借鉴历史。横向比较,就是指要了解世界各国的医事法律制度和国际医事立法的情况,既要吸收国外成功经验、科学成果,又要剔除其不合国情的成分。做到有分析、有比较、有选择,从而完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事法学体系。
研究与思考
1.如何理解医事法学产生的深刻社会历史背景和现实基础?
2.医事与法律有着什么样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