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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2)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房地产开发,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在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不能转让房地产的。甲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一直未进行房地产开发,其与乙单位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单位之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约定是无效的,且双方均有过错。遂判决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案例: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所建楼房的产权认定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欲利用该块地皮进行住宅小区的开发。由于资金紧张,遂找到某投资开发公司合作。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住宅小区项目,其中房地产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1亿元人民币出资,投资公司以1亿元出资。该住宅小区建成之后,双方对住宅楼的权属发生了争执。房地产公司认为,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整个住宅小区的楼房应归其所有。投资公司则认为,自己出资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的小区,理应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楼房的产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形成的建筑物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资,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书,房地产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1亿元人民币与投资公司出资1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相当,本来双方对这两亿元资产应该是共有的,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双方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因出资而当然的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归房地产公司。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房地产公司享有住宅楼的所有权。投资公司因为没有及时登记,只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

如果房地产公司与投资公司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时候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共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再进行开发建设,并在楼房建成后由双方根据约定,取得各自应分得的楼房的所有权,则投资公司就可以避免损失。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与存在于集体经济组织熟人社会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完全不同。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案例:建筑物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并处分案

2003年6月1日,某市居民王某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缴纳了足额土地使用出让金后,王某取得了某市月亮湖公园东侧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王某建起A房并用于经营五金。后来王某由于商业运转急需资金,遂于2004年6月向朋友李某借款100万元,约定两年后返还,并以取得的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订立了书面合同,随后双方共同到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2005年4月,王某又在A房旁边建起B房用于经营百货。2006年6月,借款期限届至,李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但王某屡次以手头缺钱而回绝。李某见王某无还款诚意,遂要求拍卖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及A、B两房,王某明确表示按照当时签订的抵押合同,李某仅可拍卖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两间房屋并未抵押,不得拍卖。经有关部门评估,土地使用权估价50万元,A、B两房各估价2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拍卖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及两间房屋以偿还借款。

本案涉及“房随地走”原则。依本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并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往往与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因此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基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建的A房。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B房属于新建房屋,为抵押效力所不能及,可以与其一同拍卖,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案例:政府强行收回土地案

某区根据其长远的发展规划,拟在城郊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需要征收城郊36余户居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政府部门不但没有对该36余户居民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其房屋,引发了城郊居民的强烈不满。

在本案中,某区政府计划建设高薪技术产业园区,需要在城郊36余户居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前提前收回该土地,是为了城市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无可厚非。然而政府部门不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进行补偿,强行推倒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36余户居民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某区政府部门的正确做法是对被拆迁的36余户居民给予拆迁补偿,维护其合法利益,并保障其居住条件;如果该36余户居民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应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案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案

张某于2006年10月1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该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张某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和备案登记,张某始终有个疑惑,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开发商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但业主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那么到期后的土地如何处理,遂咨询了律师。

在本案中,涉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处理问题。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过程中的有期限转让和房产无期所有权面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依本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上述冲突,意味着房产存在多久,土地使用权就存在多久。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案例: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未办理注销案

某炼钢厂于1998年6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城南30亩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007年10月,由于政府的市政规划需要用这片土地,所以被提前收回,市政府支付了炼钢厂相应的补偿和出让金。但是,市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对这30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注销登记,也没收回使用权证书。2008年1月,该炼钢厂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收取房地产公司2000万的转让金。当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转让登记手续时,发现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遂起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炼钢厂原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市政府提前收回,但土地管理部门并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炼钢厂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使得第三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得以信赖炼钢厂仍享有该30亩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于是与炼钢厂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在这个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是有过错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收回炼钢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案例: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交易案

2005年11月,某区某街道第一股份合作社动工新建小区,楼盘名叫“阳光家园”。截至2007年9月,一、二、三期总面积80000多平方米房屋已竣工,并且全部售完,业主已装修入住时,有关部门宣布这个漂亮的小区由于位于某村地段,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小区为违章建筑,当时已入住的1300名业主收到通知要被迫搬迁,一位业主表示,该区域的商品房全部是这种性质,他们要买房就只能买这种房子。但是,却不时有朝不保夕的感觉,不知道什么时候房子就没了。

本案中,业主们购买了这种所谓“违章建筑”也不是完全没办法改变其不合法性。这种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委会所有,只要村里同意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这种房地产交易与正常的房地产交易不同,所拥有的产权证明也会有所不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种集体用地如果没有按照有关建设用地法规去办的,要补办手续。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制土地如转变成国有土地后又补办了房地产开发手续,那么也能变普通的房产交易,从而获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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