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宫内大火,内藏库和左藏库所贮绢帛被焚烧以尽。次年正月,朝廷以钱二十万贯,向京东西路预市、绢,“时青、齐间绢直八百,六百,官给绢直千文,八百文,民极以为便”。但是好景不长,“自是、绢之直日增,后数岁遂皆倍于昔时”,和买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两利转化为对百姓的一害。从仁宗朝起,对(绸)、绢的需要量越来越大,和买贷钱却往往拖欠克扣,州县皆有定额,然后按物力摊派、绢数量,以至成为抑配。仁宗天圣二年(1024),知池州李虚己上言:“州县春初,豫支钱和买、绢,民或不欲者,强之则为扰。”不过当时并不以抑配为合法,所以朝廷随即下诏“三司,谕州县毋得抑配,非土产者罢之”。英宗治平四年(1067)闰三月,据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奏称:“天下和买、绢本以利民,初行于河北,但资本路军衣,遂通其法以及京东、淮南、江、浙。景佑中诸路所买不及二百万匹,庆历中乃三百万匹。自尔时及今二十年,但闻比校督责,不闻有所宽减也。如此朘取,天下岂复有遗利?”可见,以前所谓“毋得抑配”云云,纯系具文而已。仁宗宝元(1038-1039)后,西北用兵,国用大困,于是绢钱改给盐七分,钱三分,却只有实际绢价的一半左右。北宋后期,情况更加严重,徽宗崇宁三年(1104)改行盐钞法,“和买民帛率不得偿”,其中的三分钱也成了“空名”。对于和买的这种演变,《宋史·食货上三》总结说:“初,预买、绢务优值以利民,然犹未免烦民。后令民折输钱,或物重而价轻,民力浸困。其终也,官不给值,而赋取益甚矣。”
杂变——在唐末和五代,二税以外还有各项钱物的加派,每年随夏秋两税折变送纳。如在北方有农具钱、牛皮钱、盐钱、曲引钱、鞋钱等。在原南唐统治地区有盐博绢、加耗丝绵、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酝酒曲钱、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甲料丝盐、博绵公用钱、米铺、衬芦、米、面脚钱等共十四项。入宋,大部分杂税“因仍旧贯”,名为“沿纳”。仁宗明道二年(1033),下诏将各种杂税以类合并为一,统称“沿纳”,分粗细二色,随夏税交纳。但是,此后除沿纳外,有些杂税依然保存,其税额甚至比五代时候还要苛重。庆历以后,“用度日广,沿纳并从折变,重率暴敛,日甚一日”,成为百姓的又一大负担。
头子钱——南宋人李心传以为:“头子钱者,唐德宗除陌钱之法也,五代、国初,亦取之以供州用,其数甚鲜。”但从宋代实行的情况来看,它是广泛存在于百姓与政府在钱物收支、赋税交纳和买卖中的一项附加税,并有一个逐步加重和扩大的过程。宋初尚无定法,据《文献通考·田赋考四·历代田赋之制》引陈傅良言:“(太祖开宝六年)令川峡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秆草一束,各一文,头子钱数始略见于此。”至此,头子钱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并基本上有了统一的税额,但范围尚局限于二税及其附加税的入库。头子钱的用途,本来“一半纳官,一半公用”。纳官者,供监司、知州、通判等地方州县官作为行政补贴之用;公用者,给诸仓场胥吏“吃食补衬”之用。到仁宗康定元年(1040),除利、益、梓、夔四路外,其他州郡的头子钱“并令纳官”。政和五年(1115),“又令给纳系省钱物,每贯收五文”,征收范围扩大到一切与官府有钱币支付的场合,但税额尚较轻。宣和五年(1123),陈亨伯出任发运兼经制使以后,税额激增至每贯二十三文,成为后来南宋百姓的一大负担。
除了上述各种赋税以外,北宋还有名目繁多的科配和盐、酒、茶、曲、矾、矿冶、坊场、作坊、商铺及市舶等商税,它们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商税中的盐、酒税论,庆历五年(1045)诸路收入,就比景德年间(1004-1007)“增及三数倍以上”,此后又续有增加。至于地方官的额外科敷,更是形形色色,不胜枚举,如在澶州,种菜园的菜农,必须定期向州廨送纳蔬菜。这实际上已不是赋税,而是赤裸裸的掠夺。
二、差役和徭役
古代的力役,大致包括兵役、徭役和差役三个部分。进入宋代,这种“力役之征”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由于实行了募兵制,丁男的兵役负担已不复存在。二是除了因战争或治理河道急需,偶有向民户摊派徭役以外,大多数的夫役已改为政府雇募或由厢军承担,“罕调丁男”,因而徭役负担显着减轻。三是差役负担大大加重,从而成为两宋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差役——又称职役,是按户等轮差乡村主户担任乡、县、州吏职的一种制度。唐后期推行两税法后,已出现了职役这个名称,入宋,差役制度逐渐系统化,南宋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一谓:差司古法也,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州)院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上述各种差役,按其性质大致可以分成五类:一是州县吏人,主要有曹司(州一级的高级吏人,分领士、户、仪、兵、刑、工六曹文案和有关事务)、孔目官(州一级的高级吏人,主管狱讼、账目、遣发等事务)、散从官(州一级吏人,主管追催赋税、迎送官员等公事)、押录(押司、录事之合称,县一级的高级吏人,负责县里某一方面的事务);二是乡村基层政权的头目,主要有里正(负责督催赋税,参与推排户等)、户长(负责督催赋税,参与推排户等,编造五等丁产簿)、耆长(负责维持治安,并参与推排户等)、乡书手(负责催收赋税,参与推排户等,编造五等丁产簿)等;三是各类衙前(主管官物,主持仓库、馆驿、河渡、纲运等事务),其中可分将吏衙前、押录衙前、里正衙前、乡户衙前、投名衙前、雇募衙前等;四是州县各级衙门里的公人,主要有斗子(掌仓库出纳用斗)、拣子(负责检查仓库出纳财物质量)、掐子(负责检查粮仓出纳粮食质量)、库子(负责保管库物及出纳等事)、秤子(负责仓库出纳用秤)、杖直、狱子、兵级之类;五是乡村壮丁、城镇所由和直属县尉的弓手等城乡治安人员。
随着北宋官僚机构的臃肿和官僚队伍的日益扩大,各级官员为了便于差唤、役使,从中央到地方胥吏溢额的现象非常严重。中央的胥吏姑且不论,州县以下主要由职役摊派而成的吏人也多得惊人。
宋代差役的分派原则是:“上户为大役,中户为中役,下户为下役。”一般情况下,(乡户)衙前、里正由第一等主户充任,户长、耆长由第二等主户充任,乡书手由第三等主户充任,壮丁由第四、五等主户充任,弓手由中等以上主户充任,所由由中下等坊郭户充任,拣子以下,由五等下户充任。州县高级吏职,因为须有一定文化,往往由招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