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目标
浙江省委、省政府已明确提出,要用15年时间建成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到2010年,浙江省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和国际科学论文被引用数均居全国先进水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1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5%左右;突破和掌握一批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核心关键技术,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基本建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到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5%以上,使浙江省成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高新技术产业成为主导产业、传统产业得到全面改造提升、创新创业环境优越、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省份,成为科技综合实力、区域创新能力和公众科学素质居于全国前列的科技强省。
为达成这一总体目标,必须在区域创新环境各个层次实现突破。在基础层次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创新活动相关的资金投入,同时优化投入结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在文化层次方面,在向大众宣传创新精神的同时,更需要建立成熟、完善的创新制度体系;在组织层次方面,需要进一步促进创新各主体之间的良性协作,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当前,浙江工业企业正处于科技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推动浙江创新型省份的建设进程,必须在现有鼓励科研创新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改进并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具体措施,积极为企业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和谐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2.政策手段
(1)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科技创新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发达国家都非常注重政府科技投入的总量、结构及方向的控制,注重用政策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建立包括政府、企业、各种基金、信贷、风险投资在内的强大投融资体系。在政府科技投入方向上,浙江和发达国家基本一致,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以及引导资金上,但在资金来源、投入规模、增长水平上与国外相比略有不足。
目前,世界范围内R&;D投入占GDP比重平均水平为1.6%,发达国家水平一般高于2%。回顾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时期R&;D投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增速。1953-2001年,美国GDP增长27.4倍,R&;D投入增长55.7倍;1975-2001年,韩国R&;D投入增长高出GDP增长7倍。我国政府科技经费总投入由2001年的656.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13.1亿元,增长1.85倍。浙江省科技经费由2001年的110.5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445亿元,增长了约3倍,大大超过了国家平均水平。由此可以看出,浙江省科技投入在国内处于领先行列,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
(2)税收政策。国外实施的税收激励政策重点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鼓励技术转让。
浙江省虽然制定了多项激励科技创新政策,但与先进国家相比还略显单一,力度不足,存在空白点或具体操作性有欠缺,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度偏低。
发达国家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还有专门针对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对浙江省都有重要参考借鉴意义。
完善我省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一方面,要学习借鉴他人有而我们还没有的适用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大优惠力度,增强可操作性,做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使所有企业和科研机构都有动力开展创新活动。
(3)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发达国家不仅把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而且也作为谋取经济霸权的重要手段。浙江省近年来大力学习先进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把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到重要战略位置,根据科技发展的时代要求,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但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在浙江知识产权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大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产量低,转化效果差,保护力度不够。必须认真学习国外知识产权的先进理念,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着重从鼓励创造人的积极性、鼓励成果有偿转让、维护产权收益等方面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3.主要措施
(1)加大科技投入力度。虽然浙江企业创新研发投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但总体上看,创新研发R&;D投入强度仍处于较低水平。国际上普遍认为,R&;D投入强度在5%以上的企业才具有市场竞争力。2006年,浙江工业企业R&;D投入强度仅为0.63%,离国际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企业与行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很难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此外,在提高资金投入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优化投入结构,避免过于分散,将资源投放到关键领域与项目。例如,针对前文提出的浙江目前科研机构研发力量不足、科研中介机构较为薄弱的现象,可进行重点支持,以实现突破。
(2)拓展税收抵扣方式。大多数国家对创新型产业都实行税收抵扣,但因鼓励的侧重点不一样,所以方式不同。2006年10月,浙江省科技、财政、地税、国税、统计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允许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
借鉴国外的经验,浙江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进一步拓展,以下举两个例子:一是税收优惠的流转或追溯,即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研发投入经费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应纳所得税的部分税款。一般有一定年限。二是提取技术准备金,即企业可提取一定额度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而不用纳税。如韩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术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在提留之内起3年内使用。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浙江工业企业在广泛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成果转化能力不断提高。2006年,全省工业企业实现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为18.1%,高出全国(12.7%)5.4个百分点;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浙江省拥有国际、国内和企业新产品的企业占工业企业的比重分别为11.3%、35.3%和55.1%,三者实现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分别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0.3%、44.5%和35.1%。由此可见,浙江大部分工业企业开展的创新活动水平仍不高,具有自主品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国际新产品数量仍然较少,实现的销售收入份额也仅占五分之一,不少企业还是通过追随和效仿市场上类似的产品来获取经济效益。长此以往,将严重制约浙江省企业的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有效措施:一是注重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美国法律规定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小企业、非营利机构(包括大学)所获得的研究成果由小企业和非营利机构所有,参与研究的人员可分享利益。英国将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改为归项目研究机构所有。二是加快专利审查速度。如日本规定到2013年专利审查缩短为11个月。三是注重维护知识产权的收益。各国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知识产权有偿转让,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收益。法国法律规定,从1997年起研究人员以发明专利作为资本入股参与企业的创建和开发,专利获益的,对其利润的征税可延缓5年执行。
4.配套措施
(1)改变过于偏重银企合作的方式,发展新的金融工具。科研仅仅依靠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国内外科技金融的政策措施主要都是从鼓励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发展资本市场等几个方面进行支持,但侧重点各有不同。
目前国内各省,包括浙江省,注重改善银企关系,加强政策性银行对重大专项的支持,政府利用基金、贴息、贷款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运用基金提供担保。而发达国家比较注重利用资本市场及一些创新金融工具为科研提供资金来源。例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1990-1997年为美国高科技产业注入了近75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科研的创新金融工具在国外则有经营者期权、知识产权抵押担保、高新技术债券,等等。
(2)优化科研设备的折旧方法
对科研设备采用优惠的折旧方法可以达到鼓励企业或科研机构购买先进科研设备,从而提高其科研创新能力的目的。国外一般都对科研设备采用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即在仪器购买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减少,且多数国家都有明确规定。
现在我国一般采取3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摊入管理费,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浙江目前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尽管已有了相当程度的优惠,但这一措施的效果仍不够理想。除了进一步完善这一措施的实施方法以外,政府还需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并尽量简化办理手续,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鼓励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涉及科研创新成果的供需关系,因此对科研创新的动力影响很大。在许多国家,技术转让的税收可减免。例如,在韩国,技术转让给本国人的收入可全额免征税收;转让给非本国人的收入,则减征50%的税收;在巴西,公司技术输出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征所得税。
浙江省目前对技术转让收入采用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虽然已有了一定程度的优惠,但税款减免力度与国外相比仍略显不足,对科技研发方的吸引力还不够大。如果能进一步加大优惠程度,同时配合对企业的宣传,应会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