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了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完善离不开咨询委员的素质和参加听证会人员的代表性,离不开质证、认证以及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等具体听证过程的规范。深圳市物价部门在价格咨询委员的聘任方面,除了强调其有较多的社会联系,有较强的代表性以外,还强调其对物价工作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和分析研究能力,以此保证价格听证会提出科学的分析和意见。
这些委员们虽然不领取物质报酬,但他们仍以高度的责任心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的意见成为物价部门定价的重要依据。1990年,出现了取消停车场收费和将停车场收费放开两种意见,与会委员集中搜集来的社会各界意见,认为停车场收费放开弊端太多,应继续列入价格管理,得到了物价管理部门的采纳。1994年物价部门在调研以及与自来水公司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了自来水价格上调70%的方案,在听证会上,咨询委员们从折旧的计提、利润的安排、计划价用水指标的确定以及市民经济、心理承受能力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十分具体、中肯的意见,这些意见被物价管理部门采纳,最终确定调价幅度为50%。在2000年公共大巴票价调整听证会上,咨询委员们对公交集团提交的调价方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整个听证过程更趋规范。市公交集团提出现行特区内公共大巴票价标准已实行数年,而燃料价格、车辆折旧费用、场地租用费用、司乘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的增加大大地影响了票价成本,并且公交集团又需承担对学生和退休老人的票价优惠,而政府的财政经营补贴却在减少,以上诸因素导致了特区内公共大巴经济效益较差,因此票价应加以调整。咨询委员针对公交集团提出的调价理由一一进行了质询。有的委员提出,如果新增大巴是政府购置的,新购车辆配置水平高就不应成为公交大巴提高票价的理由。有的委员提出公共交通是公益事业,理应由政府划地解决停车场地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香港的人车之比只有一点几比一,而市公交公司的人车之比为3.9:1,因而公交公司应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有的委员对冷巴与普通大巴的价格差提出了质询。还有的委员提出,在听证举行之前应由审计部门先对提起申请提价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然后再交给物价部门初审、交听证委员咨询,即公用事业部门应先接受权威部门审计再讨论调价,这样更有科学依据,也增加了透明度。(以上资料来源于《深圳商报》记者沙金成、肖健2000年8月23日报道:《公共大巴该不该调价》和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特区内公共大巴票价调整听证会各咨询委员发言记录及局领导总结》。)从以上咨询委员的发言可以看出他们的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对问题分析的深度,很多建议都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对提起申请提价部门过高的调价起了一定的扼制作用。不仅如此,市物价部门还对一些比较敏感的物价调整听取全社会的意见,增加物价部门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增加群众对调价的理解和支持。以1996年进行的调整“非义务教育收费”为例,可以看出听证程序已不断完善。当时物价部门与教育部门对非义务教育调价的分歧较大,教育部门提出要将其收费标准提高1~4倍,物价部门认为调幅应控制在50%以内。于是在当年的7月1日至18日,当地报刊辟
“非义务教育收费大家谈”专栏,每天在第1版刊载教师、学生、家长、教学管理人员、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官员等各行各业人员的来稿,这些来稿畅所欲言,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各自对收费的看法,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召开各种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再举行听证会,教育部门从这些讨论以及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的过程中感受到了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的意见和要求。这些程序使提起提价部门与社会对物价调整的承受力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从而使收费调整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逐步扩大适用范围。深圳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而改革带来的利益多元化使得人们对作为社会利益分配调节手段的各项政府决策十分关注。深圳市顺应了这一要求,除不断规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断探索物价管理的听证程序的有效方式外,还不断将听证程序向其他行政决策领域延伸。目前行政听证程序已经向公共汽车线路的开通、城市规划方案的制定等行政管理领域展开。深圳市在公共交通中运用听证程序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市运输局本着以人为本、决策先行的原则,采用国际惯例,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公交线路计划”课题研究单位,由中标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同时通过报纸、热线电话、发放相关资料以及旅客意见回收卡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了解市民最需解决的交通问题,再由课题研究单位将各种信息汇总,作为公交线路调整和开设的参考。市民对市运输局的这些举措报以热烈的响应,以2000年深圳市公交线路调整为例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决策方式的良好效应。1999年,市运输局针对深圳市经济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较多,由此带来公交客流变化较快的现状,决定增设和调整公交线路。他们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城市的通行作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深圳市2000~2001年公交线路计划研究”课题的中标单位。课题组历时7个多月对深圳市区60多个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收集了3600多条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市运输局于2000年8月15日开展“公交咨询服务周”
活动,在全市20多个咨询点共发放10万份相关资料和旅客意见回收卡,并在《深圳商报》的“深圳新闻网”开通“交通话题大家谈”
专栏。这些举措为市民对公交建设和改造出主意、提意见、提建议开辟了渠道,使深圳新闻网来访量大量增多,广大市民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即为公交线路的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公交线路的开设和调整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参见曹军、徐静:《明年公交线路将调整、市运输部门拟向市民征求意见》,《深圳商报》,1999年12月15日;《公交服务咨询周昨开幕、咨询现场人潮涌动、本报读者论坛爆棚》,《深圳商报》,2000年8月16日。)在城市规划方面,深圳市国土规划局科学地、动态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层次规划,力争使规划工作从书斋中走出来,从纯理论的书本上走出来,通过提高规划的公开性、公平性最终实现规划的科学性。深圳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法》成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资深专家担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顾问,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同时在审议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使城市规划从一种单纯的政府运作模式变为现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大众参与和市场调控的新型运作机制上来。如1999年3月,深圳市率先在国内推出法定图则,并公开展示,征求社会公众对法定图则的意见。公开展示的第一天参观和咨询就达1000人次。迄今为止法定图则已展示了三批,在法定图则公开展示期间前来参观咨询的人数日均100人次,发出征求意见表5万份,发出法定图则文本4万份。(参见陈勇、谭权:《浅谈深圳市公众规划意识的提高》,《深圳商报》,2000年4月25日。)这些举措增强了公众规划意识,提高了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行政管理领域运用行政听证程序的理论探讨
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决策领域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其促进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效果正渐露端倪。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取得的成绩仅仅是初步的,前面的路还很长,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开拓。
首先,要正确看待行政听证程序的成本问题。听证程序无疑扩大了行政决策的社会投入,增加了其经济成本,而且还会使决策形成周期延长,从表面上看它似乎是不经济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只要我们从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来考察一下听证与效率的关系,就完全可以打消这种顾虑。从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而言,行政听证程序无疑会使行政决策更符合社会实际,在程序上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奠定了基础。
而行政决策如果没有科学性作为前提,行政决策在制定阶段未通过行政听证程序为行政决策的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反映情况的机会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那么,在行政决策作出或制定并进入实施阶段之后,一旦已经作出的行政决策因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而缺乏可行性,进而导致行政决策执行困难,那么这种决策形成得越快,它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与制定行政决策方案阶段设置行政听证程序相比,带来的社会不利后果也就越大。并且听证程序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过程,决策执行之前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必然会降低行政执行中的社会成本。
所以听证程序运用于行政决策领域从长远来看非但不影响行政决策的效率,反而是有效率的和经济的。
其次,要科学地界定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中的适用范围,范围过大和过小都不利于它的发展。所有的行政决策都适用听证程序是不可能的,因为效率是行政决策的生命,适用范围过大对效率而言可能会适得其反。同时许多行政决策本身的性质要求高度保密,试想香港政府阻击国际炒家的决策如果要举行听证程序肯定有悖于常识。但是我们也不能据此过份限制其适用范围,如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保密要求不高的行政决策不举行听证程序则未免限制过严。所以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在实践中进行探索以找到其合理的界限。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决策听证范围的确定应与社会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相联系,首先可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诸领域建立和实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然后过渡到在行政决策的其他领域更广泛的应用,使行政听证程序在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要使行政听证程序逐步规范化、法制化。行政决策中的听证程序有别于行政执法中的听证程序,因为行政执法中的相对人是特定的,而行政决策中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故在吸收其合理内核时不能简单照搬。如在广泛吸纳民意时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告,要公告民意表达的渠道,听证会要公开举行,除咨询委员会成员外,要允许关心此议题的人民群众参加并有表述自己意见及理由的权利,行政决策结果不仅要公布结论,而且要有过程的说明,确立结论的理由等等。总之程序要完整规范而不能欺世盗名,如果行政听证程序只是走走过场,就会导致行政听证徒有虚名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决策的范围要逐步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对听证程序的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效力、对各类咨询委员意见在行政决定中的地位等各个方面加以详细规定,防止主观随意性。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解放思想,大胆地借鉴其他国家在行政听证程序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听证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虽然西方国家的听证制度在本质上是维护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是,作为一种推进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手段,作为依法行政的治国经验和方法,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我们应该吸收其中科学的、合理的内核,使之成为我国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