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1954年1951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志丹县人民武装部建立,负责全县的兵役工作。1952年12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精神,志丹县于次年建立了县、区人民武装委员会,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承办全县的兵员动员、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1954~1958年1954年7月,志丹县人民武装部改称为志丹县兵役局,内设兵役股、民兵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县兵役工作。这一时期,基层人民武装部已撤销,指定专人兼管兵役工作。
1958~2005年1958年10月,志丹县兵役局改称为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在上级兵役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兵役工作,同时在人民公社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1980年,志丹县各公社建立人民武装部。各公社武装部在县人民武装部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兵役工作。1986~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由军队建制改为地方建制,但兵役机关的性质、任务未变。1996年4月,志丹县人民武装部又收归军队建制。恢复建制后的县人民武装部,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度的征兵工作。
三、义务兵征集
(一)兵员条件
年龄规定及服役期限1955年《兵役法》规定,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服兵役,未满18岁青年自愿报考军校者,不受现役征集年龄限制。1984年新《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为征集对象,当年未被征集者,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志愿,也可征集当年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志丹县历年征兵是根据省、市(地区)兵役机关的指示,规定当年应征对象。义务兵役制实施后,兵员服役期限曾作过几次较大变动,陆军一般2~4年,空军3~6年,海军4~6年不等。
政治条件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随着国家政治形势和中央各个时期方针政策的变化而变化。1955~1978年,政治条件注重新兵的阶级成分和社会关系。1978年以后,兵员政治条件注重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规定出身非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和台湾省籍青年,只要本人表现好,都应一视同仁予以征集。1978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关于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对新兵的政治条件增加了三个方面内容: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思想政治表现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者亦可征集;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台湾省籍青年一视同仁;直系亲属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参加林彪和“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或有其他重大政治问题正在受审者,暂不征集。1979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主、富农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摘帽的地主、富农分子享受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其子女入学、参军、入党、招工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1990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决心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的适龄青年。
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组织参加反革命集团和其他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工、绝食、罢课的;向非法组织或国外、境外人员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的机密以及提供、出卖情报的;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较复杂的亲友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笃信宗教、参加宗教组织或会道门组织、并进行活动的;文身图案和所刺“字”“点”,带有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或者文身、刺字、刺点部位有碍军容的;被判过徒刑、拘役、管制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违法犯罪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而未出结果的,以及政法部门正在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收容审查过,或者在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父母亲或其他抚养者中,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开除党籍、公职、劳动教养,以及有严重问题尚未查清结论,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刑,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等等,一律不能征集服现役。1996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对“警卫部队特种政治条件兵”的新兵政治条件,也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新时期形势变化,2004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对政审条件再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身体条件实行义务兵役制初期,兵员身体条件要求较宽。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兵员身体条件素质要求越来越严格。1959年以前,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50米以上。1960~1985年,要求身高在1.55米以上。1986年以后提高到1.6米以上。女性新兵身高,1979年以前要求在1.5米以上,1980年提高到1.55米以上。1991年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62米以上,女性在1.58米以上。对新兵的体检要求越来越细,愈来愈严格,对不同兵种人员身体条件也提出不同的要求。
文化条件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对少数专业技术部队和空军、海军兵员要求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对普通兵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为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到1986年征兵时,国家对城镇兵要求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兵文化程度也从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
(二)兵役登记
1955年兵役登记工作在县兵役委员会领导下,由兵役局组织实施。区、乡人民委员会专人负责办理。凡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经目测合格者,一律参加登记。登记时以乡为单位,在本人常住所在地进行。
1956年的兵役登记与选举工作结合进行,采取边摸底边排队边登记的办法,由上而下从户口册中摘抄适龄青年情况,交农业社逐个了解,然后由下而上将摸底情况集中到区、乡审定,确定应登、免登、不登人员。1957年后,兵役登记仅在个别年份进行,正常登记工作停止。
1984年下半年,根据《兵役法》规定,对当年12月30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1985年后,每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对18周岁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兵役登记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工作,并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从此,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义务兵征集
志丹县的义务兵征集始于1955年,除1967、1971、1988年未征集,1968、1976、1978、1989年征集两次外,一般每年征集一次。1985年以后,还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了数量较大的新兵。平时义务兵征集的程序是:成立机构每年征兵前,县、乡都要成立征兵领导机构。1955年,首次义务兵征集时,成立志丹县征集委员会。1956年征集时成立县委兵役委员会。1960年改称征兵领导小组。1968年志丹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征兵工作具体事务。1981年以后,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任副组长,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主要是确定征兵指导思想,分配征兵任务,统一领导全县征兵工作。
同时成立征兵办公室,办公室由县人民武装部(兵役局)和宣传、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派员组成。各乡、镇(人民公社)成立相应的征兵领导机构。每年征兵开始,全县都要召开征兵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征兵工作。征兵工作期间,县征兵领导机构都要组成工作组,检查指导宣传、体检、政审、定兵工作,保证征兵任务按时完成。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历年征兵工作中的中心环节,贯穿于征兵全过程。1961年以后的征兵宣传是结合形势战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防修反修进行的。1984年新的《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征兵宣传以《兵役法》为主要教材,注重提高广大适龄青年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并针对新时期征兵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依法征兵和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传统教育形式与现代传媒相结合的方法,广泛深入开展征兵宣传,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积极做好优抚工作,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自1990年以后,志丹县的适龄应征青年报名率都保持在90%以上,年年都能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是兵员征集的重要环节。在历年的征兵中,志丹县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兵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每年征兵体检期间,由卫生部门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经过学习、培训、试检后,进行体检。
1972年以前,每年体检以公社为单位设立体检站,人口较少的公社与人口多的公社合并体检。1973~1983年改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地方分片设体检站。
1984~2005年,每年征兵在县城设一个体检站,或在县人民医院,或在县人民武装部,以乡(镇)为单位排序体检。规定了“五不制度”,即:体检时不会客、不请客、不串科室、不接条子、无关人员不进科室。体检表一律由工作人员传递,实行单科淘汰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政治审查1958年以前的政审,先由基层党支部保送,再由征集站审查,最后县兵役委员会把关审定。
1958年新兵政审规定,政审需经过群众评议,民兵干部推荐,人民公社政审。1965年采取“三审”的办法,即目测合格者进行初审,体检合格者进行政审,定兵前进行复审。1968年的政审由军队接兵干部、地方干部、群众团体组成“三结合”政审班子,采取面对面、背对背、个别交谈,重点了解等形式进行审查。1973年的政审,依靠群众,层层把关,做到领导与群众、内查与外查、征兵机关与接兵干部三结合。
1980年以后,政审工作重点放在了基层,重点看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基层单位采取“三访两查”(访学校、访派出所、访干部群众,查现实表现、查家属政治态度)。1987年政审实行“三结合”方式,即:逐级政审与联审相结合,本系统政审与邻近单位、村庄相结合,普遍政审与重点政审相结合。
1989年政审采取“三级把关,三方联审”的办法,村、乡镇、县三级政审人员,实行划片包干,定单位、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县征兵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接兵干部三方,对政审合格者进行联审,确定预征对象。1996年9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审的内容,即: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等。对政审方法明确规定为:实行村、乡镇、县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2004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此规定对征兵政治审查内容再次作出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