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婚姻与婚俗
(一)何谓婚姻
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关于婚姻一词的起源,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二)追根溯源话婚姻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婚姻也是如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在原始社会时代,就产生了所谓的婚姻。而人类的婚姻存在形式以及结合方式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社会环境,造就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
我国发现的“元谋人”(距今约170万年前)和“北京人”(距今约60万年前),是处于蒙昧时期的早期人类。这个时期的人类与猿猴等高级动物已有“严格的区别”,他们会制造劳动工具,使用石器和木棒同大自然搏斗,从事打猎和采集的劳动,以求生存和发展。但是,他们此时聚群而生,或“构木为巢”,或住在山洞里。这像我国传说中的“有巢氏”和“燧人氏”时代。生活在这种原始群的人,尚没有什么婚姻可言,有的则是毫无限制的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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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每对恋人都会希望可以“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句诗词出自《诗经》,原句是“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表现了一位出征在外的男子对自己心上人的日夜思念,这两句的意思是:生死离别啊聚散悲欢,我们曾经许下山盟海誓:“今生拉着你的手永结美好,与你永不分离白头到老!”从此“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便成了生死不渝、不离不弃的爱情的代名词。千百年来,斗转星移,沧海桑田,多少语汇老去,这个词却依然焕发着让人怦然心动的生命力。
“有巢氏”和“燧人氏”
有巢氏是中国古代神话中的人物,传说生活在距今约20万-5万年前的苍梧地区(今湖南九嶷山以南)。那时候,人们都住在野外的山洞里,经常受到野兽侵害。有巢氏受到鸟类在树上筑巢的启发,最先发明了“巢居”。
他指导人们用树枝和藤条在高大的树干上建造房屋,房屋的四壁和屋顶都用树枝遮挡得严严实实,既可挡风避雨,又可防止禽兽的攻击,人们从此不再过那种担惊受怕的日子。现代一般认为,“有巢氏”是后世对发明巢居的人给予的荣誉称号。
燧人氏同样也是中国古代神话中的人物,是三皇之一。远古时期,人们还没有发明人工取火,到了黑夜,四周一片漆黑,野兽的吼叫声此起彼伏,人们蜷缩在一起,又冷又怕。由于没有火,人们只能吃生的食物,经常生病,寿命也很短。
据说燧人氏受到天上大神伏羲氏的引导,从远方的燧明国取回了火种,并学会了钻木取火的方法,这就是最早的人工取火。燧人氏将钻木取火的方法教给了人民,从此人们再也不用生活在寒冷和恐惧中了。为了感谢他,人们推举他做首领,并尊称他为“燧人氏”,也就是取火者的意思。
(三)历史上的婚姻形式
1.群婚
后来,原始群分裂成若干个血缘小集团,于是就产生了人类的第一个家庭形态——“血缘家庭”。在“血缘家庭”中,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人一概互为夫妻。这是人类第一个婚姻形态——群婚的状况。
尽管这种血缘群婚已经绝迹,现在仍然有不少关于这方面的传说。像我国汉族、壮族、瑶族、侗族、哈尼族、布依族、彝族等民族中,都有关于兄妹婚配的传说。如帝喾的女儿嫁给槃瓠,他俩生的六男六女相互为夫妻。这种神话看似荒诞,却是原始血缘群婚的一种反映。
2.族内婚
族内婚又叫“内婚制”,是在一定血缘或等级范围内选择配偶的一种婚姻规例,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原始社会中同一个部落的不同氏族之间通婚,从部落来说就是族内婚。
3.对偶婚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禁例日多,群婚越来越受到限制。氏族内部禁止一切血缘亲属之间的婚姻,于是从族内婚完全过渡到族外婚,又名“外婚制”,也就是对偶婚,对偶婚它禁止一定范围内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成员之间通婚,产生于早期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据中国研究婚姻制度的学者根据考古资料推论,族外婚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一个标志。原始人从血缘婚发展到对偶婚,是生产力发展与自然选择的结果。旧石器中期,为了适应人口增殖和生产生活的需要,血缘家族分成较小的集团,一般说来是分成两个半边(或称两分组织、两合组织、两个婚姻集团),实行不同集团之间的婚配,这种婚姻制度叫做族外婚。
族外婚特点是排除了同辈份的母方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实行族外群婚的集团可以是从旧的血缘家族分裂而成的两分组织,也可能是相邻而居的两个血缘家族。一个氏族一个姓,族内不准通婚,这就是中国古代所谓“同姓不婚”的由来。对偶婚是从族外群婚到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的过渡阶段,因而兼有两者的若干特点,而其最明显的两个特点为:一是夫妻的结合尚不稳固,并不是一夫一妻的,而是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只不过在多妻中有一个主妻,在多夫中有一个主夫;二是对偶婚是男子出嫁至女方氏族,子女归女方所有,从母亲的姓氏,血统按母系计算,“民不知其父而知其母”,母系氏族制度于是产生并发展起来。对偶婚在我国的少数民族中,仍然保留着浓厚的痕迹。如瑶族男子的“上门婚”,傣族、壮族男子的“入寮”(即入赘)婚等,特点都是男子出嫁,女子娶亲,男子在女方家劳动,所生子女归女方。很显然,这些都是对偶婚的残余形式。
4.个体婚
进入私有制社会后,才有了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固定的夫妻关系,婚姻制度由此产生了。从对偶婚发展到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这种发展变化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在母系氏族社会后期,男子已经在劳动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家中地位上升,逐渐取得支配地位,并有可确认的子女以继承日益增多的家庭财产,于是便产生了以一夫一妻制为特点的个体婚制。这种家庭,建立在丈夫对妻子的统治基础上,其直接的后果是子女从父姓,并以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父亲的地位和财产,这样,社会的世系,就由母系过渡到父系了。由于财产私有制是婚姻产生的条件,所以婚姻一直与人的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私有制的财产由血缘关系中的男性继承,为了保证血缘的纯净,就有了对女子性行为的严格约束。男子是私有制社会的主体,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财产,因而古代社会大多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产生后,便贯穿了中国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至新中国的成立,才取消了纳妾制度,奉行名副其实的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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槃瓠子女自相婚配的传说
槃瓠子女自相婚配是我国古代婚姻传说中一个血缘群婚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