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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联邦宪法(2)

总统的选举

无论是经验,还是历史学家都已用充足的理由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大国来说,以选举的形式来选拔行政首领是非常危险的。

所以,我准备针对美国,讲讲此种危险。

选举制度引发的危险让人们感到忧心,而这种危险的大小,会因为行政权的位置、行政权在国家中的价值、选举模式和国家环境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他们认为对于野心家而言,此种制度的吸引力非常大,会对野心家的名利心产生强烈的刺激,使其野心膨胀到以合法渠道无法满足的地步,当权力即将离开他们时,他们会使用暴力。于是,人们开始毫无依据地对国家领袖选举制度进行指责。

显然,吸引力会随着行政权的增大而增大;二流野心家为了能和选举的获胜者共享权力,会选择更有欲望的野心家。

所以,行政权越能左右国家事务,选举制度的危险系数就越高。

引发波兰数次革命的,不仅仅是一般选举制度,还在于大君主国的领袖由获选官员担当。

所以,要先处理一个先决条件,才能探讨选举制度的纯粹的优势。这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先弄清那个国家的地理环境、法律、习俗、国情和民情能不能接受以选举制度,构建一个虚软无力、束手束脚的行政权,因为我认为这两种目标——一边让国家的代言人享有重大的权力,一边让这个代言人通过选举产生——彼此矛盾。让世袭王权变成选举制度的方法,我只知道一种,即首先减少王权的活动空间,然后慢慢消除它的专权,之后,让民众渐渐习惯不仰仗王权的生活。可是,这种办法是欧洲的共和主义者们从未想过的。他们之中的很多人,仅仅是因为受到了专制的压迫才仇视专制的。行政权的扩张没有影响到他们,所以他们打击的对象只是专制的起源,将这两者紧紧联系到一起的枢纽,他们不曾留意。

在美国,总统一职是有期限的,并且会受到约束和限制,所以迄今为止,也没有哪个人愿意为了当选总统而将名誉和性命放在一边。想让无望的赌徒背水一战,就必须在赌桌上下重注。迄今为止,任何一个候选者都无法让民众为了拥护他而生出极强的同情和过于高涨的热情,为什么?太简单了,因为就算他成了政府的领袖,他的朋友也无法从他那分享到多少权力、财富和名誉,并且他掌权的时候,也影响不了盟友事业的成败,因为他在国内没多少感召力。

世袭君主政体有个极大的优点,就是从不会忽视国家利益,因为家族的个体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始终紧紧相连。难道君主国的工作就做得比共和国好吗?这个问题我先不说,可是无论好,还是不好,在君主国始终有个人在竭尽所能地做着。

可是一个选举领袖的国家,其当局的运行,在选举即将开始,甚至距离选举还有些时间时,就主动停止了。制定合适的法律让选举的速度加快且马上结束,也就是让行政权不会出现空缺,当然可以这么做;可是,就算做了此种防御措施,人们仍会觉得行政权空置了,而不会明白立法者的辛劳。

行政权的领袖在选举临近时关注点只有一个,就是即将启动的战斗。他停下脚步,一个新计划都不会提,只是慢吞吞地做着手里的工作——而这些工作或许会被别人终结。1809年1月21日(距离选举还有六周)杰斐逊总统写道:“现在我离我卸任的期限已经这么近了,我无须再参与切实的工作,只给出意见就行。在我看来应该让我的继任者主动推进他将采取并且为之负责的举措。[132]”

全国人民的视线都在这件事上:目不转睛地看着分娩前的阵痛。

行政权引发的危险的强度,与行政权负责的国家事务的范围,及它活动的频繁性和重要性的大小成正比。一个国家若是已经适应了由行政权掌控,或者说得好听一点,由行政权管理,那么选举肯定会引发大地震。

行政权的运作原本就不够强大,会受到种种限制,所以美国人并不会因它动作得缓慢轻柔,就严词指责。

国家的内外政策在政府通过选举选择领袖时,几乎总会出现一段震动期,这是这种体制的一大缺点。

并且领袖拥有的权力越大,这一缺点就越严重。古罗马的执行官一年一换,可因为掌控着引导权的元老院是世袭部门,所以政府的工作方针都是一样的。

欧洲大部分君主国的国主若是由选举而来,那么每次发生选举,国家都会换个样子。

美国的总统对于国家工作的影响极大,可是他并不掌管国务,至高的权柄握在代表全国人民的议员的手里。所以,政治原则,总统是没办法改的,只有全国人民能改。

最后,美国政府的稳定性并未因为行政首脑的选举体制受到恶劣影响。

可是,选举制度终究存在这样一个内在缺陷,总统的活动空间虽然不大,可这个缺点仍显露得十分清晰。

为了完成职责,扛起所有义务的重任,行政权的领袖应该拥有足够的亲自选拔臣僚、罢免臣属的自由,立法部门的主要工作可以是监督总统,但不能是控制总统——美国人的想法一点儿没错,可它带来的结果却是每次举行新选举,所有联邦官员的命运就像在等待宣判一般。

在欧洲,立宪君主国的人因为大臣们的命运通常决定了行政部门的小职员的命运而愤愤不平。这种情形在政府领袖选举制的国家更明显。为什么?非常简单,立宪君主国的继任大臣赴任的速度极快,行政权的首要代表还是那些,发生改革的范围也有限。所以此种国家的行政方针没变,变得只是某些细枝末节的地方。因为这里不是忽然用某种制度去取代另一种,所以不会带来革命。可这种革命在美国却是每四年发生一次,而且是合法的。

不过要说个人会因为此种立法遭遇厄运,我们不得不说,在别的地方官员因官位变化而遭遇的灾祸,美国的官员并未遇到。

在美国,失去官位容易,可是自力更生寻找别的谋生办法也不难。有时候,失去官职会让生活水平下降,可因为这样就找不到糊口的办法,绝无可能。

一个国家通过选举得到政权首脑,它采取此种制度的危险的强度,会因为这个国家的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点,本节一开始,我就说了。

行政权对国家外交政策的影响非常大,因为它虽然行使的空间有限,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不高,可是谈判想要启动并顺利进行,没有一个负责人是不行的。

对一个局势不稳、处境艰难的国家来说,这种情形越是严重,它对持之以恒的稳定的外交政策的需求就越高,而它以选举的形式来得到国家领袖的行为也就越危险。

对于整个世界,美国人的策略简明扼要,简直可说是别人用不到他们,他们也用不到别人。没人干预过他们的自由。

所以,他们那儿的行政权的职责,除了受限于环境,还受限于法律。总统一再改变个人主张并不会使国家遭遇厄运或者灭亡,所以他可以这么做。

国家在选举之前和选举的时候总会发生激烈变化,无论行政领袖的选举模式是什么样的。

一个国家,内部越不安稳,边境就会越动荡,这个时候发生的灾祸对国家的危害也就更大。在欧洲,几乎每次国家变更元首,人们都要为外来侵略和无政府状态的出现而忧心。

美国的社会结构使它无须扶持即可独立生存。美国不存在外敌。对它来说,选举总统不会引发灭亡,而是一件让人热血沸腾的盛事。

选举的手段

除内在的危险之外,选举手段也会引发不少危险,不过立法者只要留心就能防范。

为了选举自己的领袖,整个国家的人都全副武装地去了公共场合,这时危险不仅仅来自选举制度自身,还来自以此种手段选举很可能引发内战。

按照波兰的法律,独裁者可以拒绝承认选举出的国王。这时,法律摆明是在教唆大家杀了独裁者,或者预订无政府状态。

在进一步探查美国制度,认真研究美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的过程中,我发现,人们之所以在那里得势,与他们的力量有着极高的匹配度。美国这个国家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可是这个国家的人却早就适应了自由,美国的内部秩序正是因为这两个首要因素才得以持续。并且,美国完全不需要担心外国的侵略。这些好处使得美国的立法者能够轻易创建出一个软弱且无法独立运作的行政权,让他们在创建行政权时启用选举体制,却不会发生危险。

接下来,他们只要在各种选举体制中,选一种最为安全的体制,并确保本国的环境和政治体制所给出的保证不与这方面的原则相冲突即可。

找到某种既能彻底展现民众真实意愿,又不会让人民过于亢奋,觉得政权闲置的时间过长的选举模式,是摆在他们面前的第一个问题。首先,他们用了个简便的法子,让法律认可多数。不过由于人们并不介意为得到多数而多花时间,所以这件事并不容易做到,虽然立法者希望尽快进行。

其实,几乎没有人能在一个大国举行的选举中,只通过一轮表决就得到多数。而这个共和国是由若干地方势力十分雄厚、强大的州组成的,更有难度。

将全国人民的选举权交给一个代表所有民众的团体,是针对第二个难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由于参加选举的人越少越容易达成共识,所以以此种形式选举,提高了产生多数的机会。用此种方法,也有利于人们更好地进行选择。

可是,应该将选举权交给谁?是本就代表着全国人民的立法部门,还是为选举专门成立一个选举机构?

美国选了后者。在美国人看来,那些人是被选出来制定普通法的,让他们再扛起选举国家首席行政官的职责,他们很难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而且他们一年之前就已经成了议员,他们所代表的选民,此时或许已经有了不同的想法。美国人坚信,若是将选举行政领袖的工作交给立法部门,议员们在选举开始前很久就会受贿和置身阴谋诡计之中;至于那些特殊的投票者,则会藏身在民众中间,就像大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无人知晓。不仅如此,投票不过几分钟的事,他们不到动手的时候,都不会露面。

所以,决定一个州选出一定数量的投票者[133],将选举总统的工作交给他们。可是,就像之前说的,一个国家采取此种选举制度,那么负责选举政府领袖的机构,免不了要被争斗与阴谋包围。有时,它会抢掠别人的权力;有时,它的犹豫不决以及它犹豫不决导致的无休止的争斗,还会让国家濒临灭亡。因此,美国人决议,投票者无须走到一起开会磋商,在同一天投票表决就行[134]。

这种两段式选举的方法有利于多数的出现,不过,既然这些投票者身后的委托者能够有不同见解,这些投票者自然也能有不同看法,所以多数未必一定会出现。

如果发生此种情况,就得在以下三种方法中选一种了——重选投票者,让原本的投票者重新讨论,或者将选举工作交给别的权力部门。

前两种方案不仅不稳妥、浪费时间,还会造成可怕的没完没了的口角。所以,他们选了第三种方案,将选票封存交给参议院议长,议长会在确定的日期,在参议员和众议员面前将其解封统计票数。除非有候选人得到多数,否则,选举总统的工作将由众议院接手。不过众议院的权力不是没有限制的,众议员得到的候选人只能是之前得票最多的三个候选人,众议员要从中选一个出任总统[135]。

人们已经看见了,众议员接手总统选举工作的情况非常少,也极难预料,并且摆在他们面前的总统人选都是多数强大的专门投票人选好的。这种折中的方案非常好,它将对人民意愿的尊重、选举进程尽量短、不能损害国家利益进行了调和。另外,考虑到众议院不一定能得到多数,宪法又没针对这一情况进行补充,所以将权力交给众议员,未必能解决所有问题。

但是,因为对候选人必需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将候选人的人数限定为三人,又将选举工作交给了一个没有成见的部门,所以这种方案为它解决了所有困难——这些困难它原本只是偶尔有机会解决[136]。而别的麻烦,就是选举制度自身的了。

从联邦宪法生效开始到现在已经有44年了,在这之间,美国的总统已选了12次。其中各州专门投票人在本州投过票之后就产生的有10次。

共享此种特别权力的机会,众议院只得到过两次:第一次是1801年杰斐逊先生获选,第二次是1825年昆西?亚当斯先生获选。

选举是危险期

我已经说过了哪些有利环境让美国得以启用选举制度选择领袖,我还对立法部门采取的预防此种制度所带来的危险的方法进行了说明。

召开各类的选举,对美国人来说,已经十分平常。经验告诉他们,浪潮可以走到哪一步,不可以走到哪一步。政党之间的矛盾因为美国辽阔的地域和民众的不够集中,不如别的国家那般鲜明、破坏力十足。截至目前,整个国家在选举时出现的政治环境尚未导致任何切实的灾祸。不过美国选举总统的那段时间,仍可将其视为国家的危险期。

对于选举的过程,总统的作用明显有限而且不够直接,不过这一作用能够延伸到整个国家。总统的选举对单个公民来说,或许微不足道,可对公民整体却至关重要。别忘了,再怎么不值一提的利益,只要成了普遍利益,就会变得非常重要。

相比于欧洲国王,美国总统培植党羽的方法无疑很少。可是他能够委任、罢免的官职却非常多,足够让数以万计的选民直接或者迂回地关注总统的胜负了。

另外,和别的国家没什么不同,为了让民众知道得更加容易,美国的政党也觉得应该聚集在某个人周边。所以,它们通常在总统候选人的大旗下谋求私利,让他来落实该党的理念。对它们来说,让选举对自己有益才是重大胜利,而非通过获选总统让自己的理论取胜,它们并不准备以总统的获选来证明自己的理论得到了多数的认可。

在距离确定的选举日期还有很久,选举就已成了最重要的事,可以说被整个国家关注着的也只有这件事。所以,各个党派再次活跃起来,一切能够想到的党派热情,就都在此时,在这个幸福宁静的国度,游荡开了。

至于尚未卸任的总统,则专心致志地想办法进行自保。为了国家的利益在政务中奔忙?他不会这么做了,他的工作目标只是再次获选。为了赢得多数,他要讨好选民,原本他应该按照职务的需要约束自己的脾气,可他并不这么做,反倒总是肆意而为。

各种各样的阴谋诡计的活跃度会随着选举的日期临近而提高,选举的浪潮也会变得更加激昂和广泛。

公民们分属于几个不同的营地,所有的营地都举着各自候选人的大旗。此时,整个国家的各个地方都异常亢奋,报纸头条的新闻,私下交流的内容,所有行为的目标,所有理论的核心以及目前唯一的爱好,都是选举。

这种激情会随着选举结果的发布而消失,确实如此,万事万物再次平静下来,看上去马上就要破堤而出的河水,却在原本的河道中宁静地流淌,可是人们自然要吃惊的,这看上去明明是一场即将刮起的大风暴啊。

总统的再次竞选与连任

美国的立法者那时同意总统再次参加竞选及连任,这是对是错?

猛一看,行政首脑没道理不能再次参加竞选并且连任。

整个国家的命运,尤其是国家遭遇困境、处在危急关头的时候,会因为一个人的才干和品性发生怎样的变化,这是众所周知的。如果法律不允许公民再次竞选并连任首席行政官,那么公民将无法以最有力的措施为国家昌盛奔波和救国家于危难。并且或许会造成一种怪异的结果——事实证明一个人有着出色的管理才干,可他却不能加入政府。

无疑,这些论点都强劲有力。可是,难道没有能将它们驳回的更有力量的论点?

对民选政府而言,阴谋活动和腐化堕落是其固有的缺陷。这种缺陷在国家领袖能够继续竞选并连任时,会被无边无际地放大,甚至引发国家的生存危机。候选人或许想以阴谋诡计来达成目标,可他的阴谋并不会有多少发挥空间。但当国家领袖的名字出现在候选人名录中,他就能通过政府的力量实现自己的目标了。

这两种情况比较起来,前一种,候选人的手法没多少能量,可后一种,却是国家自己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来搞阴谋活动,主动堕落。

阴谋诡计理当受到斥责,使用此种办法争权的一般公民不但不能促进国家昌明,反而会间接使其受损;行政权的代表若是自己也参与竞选,那么政府就会调转大部分视线到次要工作上,将选举视为当下的首要工作。它满心都是选举的事,已经不再把外交磋商与法律放在心上。

政府官员继续领薪俸,可他们的工作的对象已经从国家变成了他们的上级。这时,政府行为就算不是始终与国家利益相悖,起码它所服务的也不是国家了。可国家难道不该是政府行为唯一的效忠对象吗?

连任的欲望成了总统思维的主宰,它是他所有的政治原则的核心,它是他一切行为的终点,特别是选举即将启动的关键时刻,他希望整个国家的一般利益都服务于他个人的私利。这所有的事,除非你不打算弄清美国总统解决国家事务的一般规则,否则,就必须看到。

民选政府的腐化趋势,因为连选连任的方针格外普遍和危险。它让人民的政治品德下滑,让爱国活动被合纵连横所取代。

不仅如此,这一方针还对美国国家的生存基础构成了威胁。

所有政府都有一种与其生存方针相互连接的内在缺陷,而这种缺陷,立法者中的精英必须有明确的认识。清楚众多不好的法律或许不会影响国家的生存,可是不好的法律通常也没有人们说的那么糟。任何法律,只要会带来毁灭性伤害,就绝不会长时间不发生,虽然人们或许无法马上发觉这种伤害效果。

王权的没有极限及过度地延伸导致了专制君主国的灭亡。所以,就算采取相应的举措将宪法中为王权加码的条款去除,它们的危害也是非常大的,除非这些举措能时常发挥效力。

与之相同,那些让民众的活动越来越积极和势不可当的法律,也会在这样的国家——民主开始掌握全局、人民慢慢成了所有事务的主宰——直接造成政府的生存危机。

对这一真理有明确的认知,而且有胆量将其变成现实,是美国的立法者们最大的功劳。

在他们看来,不仅要将权力交托给人民,还要让相应数量的机构负责行使权力。这些机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依托民众,可是只要不超出职权范围,它们还是有一些自由的。所以,在顺从公民中的多数给出的共同决断的同时,它们还能驳回这一多数的胡搅蛮缠及不安全的诉求。

美国的立法者之所以将整个国家的行政权交托给一个人,让总统有普遍的权力,又有否决权这一抵御立法部门攻击的武器,就是为了这一目标。

可是,立法者又毁了自己的一部分工作——采用了总统能够连选连任的方针。他们将权力交托给总统的同时,又遏制了总统行使权力的欲望。

总统若是不能连任,他就不会为了竞选停下为人民服务的脚步,也就不会将自己从民众中剥离出来了。

不过,对他而言,他并不是为了讨民众喜欢,就必须要绝对顺应民意。

对多数人来说,能够连任的美国总统不过是手里的一个非常顺手的工具。如今政治品德下滑,伟人数量有限,情况就更是这样了。多数民众喜欢什么,他就得喜欢什么,多数民众讨厌什么,他就得讨厌什么;无论是多数的意愿,还是多数的埋怨,他都得为其出头,就算是多数微小的诉求,他也得想办法达成;立法者的目的是让他带领多数,可他却成了多数的仆人。

可见,立法者原本希望让国家可以不遗漏人才的,可最后这些人差不多都成了庸才;立法者原本是希望采取一种措施来应对此种特殊环境的,可最后却让国家波折不断。

联邦系统法院[137]

美国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我已经讲了,至于司法权,还要再观察观察。

此间,我应该向读者承认:我怕自己的讲述会让读者厌烦。

司法制度让英裔美国人的命运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政治制度的字面意思中,它有着极为关键的地位。以这个主张而言,我们不该忽视它。

可是,想要弄清美国法院的政治效用,就必须探明美国法院的架构模式及审讯程序的一些技术点。这个课题原本就没什么趣味性,要怎么讲才能让读者不对这些细枝末节感到厌烦呢?最后,要怎么讲才能言简意赅和一脉相承?

我不会避开这些繁复的难题,并为此感到荣耀。在普通读者看来,我讲得太多,可在法学家看来,我讲得却太少。不过,我在整本书的讲述中的一个无法两全的地方,就是此节,尤其是现下讲的这块儿。

弄清联邦政府的架构模式不是最难的,最难的地方是探明美国通过什么办法让民众遵从联邦法律的。

各国政府让治下子民屈服的办法一般只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有自己的物质上的实力;一种是政府通过法院的裁决获得了道德力量。

一个政府若是只能通过暴力让人们对法律低头,那它必定很快就会灭亡。

这时,出现的情形有两种,它肯定要选一个:政府若是虚软无力且不很任性,只有逼不得已的时候才会诉诸暴力,对于局部此起彼伏的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视而不见的办法,那么,国家将慢慢处于无政府状态;政府若是强悍且粗暴,没有一日不动用武力,那么用不了多久,国家就会成为彻底地武装独裁的国度。对于被统治的民众而言,政府无论是低迷消沉,还是躁动积极,都是致命的。

用权力思想取代武力思想,在国家管理和使用物质力量中间插入隔断,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

所有人都觉得,法院获得的干预力量是个货真价实的妖魔。法院都没了,这个力量却还在司法程度上残存,而且活力十足,让人觉得法院并未消失,没的只是形体。

国家因为法律拥有的道德力量而很少使用物质力量,并且物质力量在大部分场所都能被道德力量所取代。不过,当最终必须诉诸武力的时候,武力还能因为道德力量的加持而变得更加强大。

相比于别的形式的政府,因为先天不足而极易遭受种种抵制的联邦政府,更希望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138]。它不能频繁地或者起初就借助武力,因为它若是这么做,将无法完成自己的使命。

联邦于是尤其需要建立法院,好让公民遵从自己的法律,或者保证公民的安全。

可是,它建立的法院应该是什么样的?很早之前,诸州就有各自的司法部门了。它用不用向这些法院求援?它用不用设立直接归联邦管辖的司法部门?诸州早已设立的司法部门是不会习惯联邦的诉求的,这点轻易即可证明。

不管是出于州的安全方面的考虑,还是出于州的自由上的思量,都应该将诸州内部的司法权和别的权力分开,这点毋庸置疑。

可是诸州的若干种权力,它们的来源也好,遵从的方针也罢,或者是使用的范围,都应该相同。简单来说,就是要互相关联,属性一致,并且不如此,国家都难以生存。

为了让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决,而将法国的罪犯送去别国法院审讯,我猜没人这么想过。

以美国人与联邦政府的关联来看,美国人同属于一个民族,不过这个民族不必全盘听命于政府,除了那些必须服从的,剩下的各个方面都和国家政权的政治机构相互独立。这些政治机构有着各自的来源,不同的原则和特别的行为模式。让这些政治机构组建法院去落实联邦法律,就等于将国家交给别国法官审讯了。

更重要的是,在整个联邦面前,各个州不但看上去如同外国,还因为要从联邦手中夺权而永远不会和联邦同心同德。

所以,让诸州落实联邦法律,不但等于委托别国法官来对国家进行审讯,还等于找了个戴有色眼镜的法官。

除此,因为属性的原因,州法院也无法为国家工作,更何况州法院的数量那么多,就更是这样了。

拟定联邦宪法时,美国已经有13个法院不能在宣判后向联邦上诉。如今这一数值已经增加到了24个。除了要让国家的首要法律拥有24种解释和运用,还得确保国家不会消失,这根本实现不了。

这种制度不但有悖常理,也与经验不符。

美国的立法者于是决定创建一个联邦司法机构,去推行联邦法律,对之前明确规定的关系到全国利益的案件进行审理。因此,一个名叫“美国最高法院”的法院获得了联邦所有的司法权。这个法院还设立了若干下级法院好方便审案,它们可以对某些重要性稍逊的案件进行终审判决,或者对某些重要的案件进行初审。最高法院法官的来源,是美国总统咨询过参议院后委任,而非人民或者立法部门选举。

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制的,他们的薪俸在确定之后,司法部门将不会再过问,如此安排是为了让最高法院的法官拥有自由,不会被别的权力部门所左右[139]。

联邦司法体制的方针,如果只是笼统地概括,非常简单,可如果想进一步阐释它的职责,就困难重重了。

如何确定联邦系统法院的职权

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对于两种不同的主权的共存,美国宪法并不否认,可这种主权在司法体制上的代表,却是来自不同体系的法院,因此就算再如何谨慎地界定两个体系里的法院独有的审理权,两者也会频繁地发生碰撞。如此,在这种情形下,应该让谁来确定法院的职权呢?

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若是简单且属性相同,那么当这个国家的两个法院出现职权之争,通常会让另一个法院作出裁断。这样的国家,其司法权力和国家主权是不会出现对立状态的,所以问题解决起来也不难。可是美国能在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上面建立一个这样的仲裁法院吗?——不仅与前者不是一个体系内的,和后者也不是一个体系内的——它做不到。

所以,这两个法院,必须有一个能够独立审案,能够接受或者驳回案件。

若各州的法院可以独立解释宪法,那么用不了多久,它们就会恢复被宪法相关条款剥夺的那部分自由,进而在事实上损害联邦的主权,所以诸州的法院不能享有这一特权。

为什么将这方面的事宜交给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又设立一个共同的司法仲裁机构解释联邦法律?就是为了防止诸州的法院在处理有关全国利益的事项时各自为政。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保证各州的法院不会将自己负责的案件说成是联邦的,交托出去,或者从联邦索要本不归自己负责的案件。

所以,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处理所有涉及法院职权的问题[140]。

对州的主权来说,这是一记重创。如此,州的主权除了要受法律制约,还要看法律如何解释,除了限制在已知的范围内,还有一个未知的范围,除了白纸黑字的条款的限制,还有些限制是没被写出来的。宪法虽然已经对联邦主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可是与此同时,还表示,当联邦主权和州主权出现矛盾时,仲裁机构应该是联邦法院。不过,就算这样,此种案件对州的主权的威胁,其实也没有看上去那么厉害。相比于联邦政府,美国诸州的拥有的切实的权力要大得多,这点我之后会说。联邦的法官们觉得在自己的旗号下可用的权力,没什么力量。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审讯案件,他们若是在审理时还要满足某些过分的要求,他们宁可舍弃裁决的权力,不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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