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建立起来的,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工人阶级政党,具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党在86年的奋斗历程中,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革命和建设伟大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决策水平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才有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推动党的事业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通过本章的学习,明确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的内容与要求,并在实践中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情,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地遵守党的组织制度,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建设上的创造性应用,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每个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都应该自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
一、民主集中制的形成和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争取解放的革命实践进程中产生的,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和现实的需要,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也不断实现着自身与时俱进的发展。
(一)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
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所参与建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按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恩格斯在总结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经验时明确指出:“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6页)马克思在后来领导第一国际的进程中,针对宗派主义分裂活动,强调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3页)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和帮助建立欧美各国工人阶级政党时,又提出了反对任何迷信,反对党内搞个人权威和个人独裁,强调在党内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发扬民主,不能把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集体领导思想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贯穿于他们的学说与实际行动之中。
(二)列宁率先实行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列宁在建设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过程中,明确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1899年,列宁在《我们当前的任务》一文中,最早提出把集中制思想作为建党的原则。根据列宁的提议,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首次把民主集中制载入党章,从而确定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1920年,列宁又将这一原则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1~312页)民主集中制逐步成为各国工人阶级政党所遵循的根本组织原则和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规定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56年党的八大在党的建设问题上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反对个人崇拜,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使民主集中制在理论上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但以后民主集中制原则受到削弱,甚至在“文革”时期遭到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观点,丰富和发展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强调要使民主集中制成为具有切实法纪保障的制度,扩大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增加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发扬民主与坚持党的领导等范畴,邓小平强调:“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7页)从党的十二大开始恢复和建立了党中央的集体领导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从党的十三大开始对党内的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规定了党内选举人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新形势下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健全、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面向新世纪新阶段的重要观点和措施。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的完善和发展,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民主监督,完善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民主集中制的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四个服从”,反对自由主义,反对无组织无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党中央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着力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制度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明确将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党的重要组织原则和根本制度加以重申,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了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
二、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是无产阶级政党得以巩固和发展的组织保证。党章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一论述科学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和内涵,反映了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是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就是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在一律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制度。这里的民主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它主要解决权力的归属问题。民主的对立面不是集中而是专制,专制反映的是少数人的意志。民主是通过一定的形式,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一定的规则形成统一意志的过程。民主是集中的前提,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从现实世界来看,真正的民主体制都是稳固和强大的,能应对各种危机和挑战,而非民主体制通常都是脆弱的,一个接一个地土崩瓦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苏东剧变很值得警醒。我们党的历史经验也表明,我们党内过去存在的过于强调集中而导致“一言堂”现象,曾经对我们党和国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二)集中是按多数人意志集中,少数服从多数
这里的集中是指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一致,形成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统一体。集中是相对于分散而言的,它主要解决权力配置问题,其对立面不是民主而是分散。集中所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涣散,纪律松懈所破坏的表面上是集中,实质上不是民主,使得多数人的意志难以执行,当然是损害多数人的利益。
(三)民主与集中必须有机的统一
民主集中制既是民主的,也是集中的,只有把充分的民主与正确的集中统一起来,才是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由于人们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认识事物的水平不一,发表见解必然见仁见智。如果只有意志的自由,没有意志的统一,就不可能有决策的效率;如果只有行动的自由,没有秩序的整合,就不可能形成行动的一致。正如邓小平所说:“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只有把民主与集中统一起来,才能形成一个民主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相协调的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确保党在意志上的统一和行动上的一致。
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党的十二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的十七大修改后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精辟论述,重申了民主集中制六条基本原则: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以上六大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原则认识不断深化的产物,它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辩证统一,也是新时期每个中国共产党人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
四、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发展党内民主是为了使我们党更好地担负起领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职能的发挥,保证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八项权利面前,所有党员无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保障党员的这些民主权利得到正确和充分行使,对于增强党员的政治责任感,更好地发挥党员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要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使广大党员及时听到党的声音,了解党的主张,明确党的任务,并积极带领群众完成任务;要建立民主议事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内的重大决策在不泄露机密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多地让党员参与讨论和决定,使普通党员感受到自己是党内生活的主人,从而增强责任心和主动精神;要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组织负责人,一律实行选举产生,不得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要保障党员的监督权,普遍建立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要健全信访制度,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使党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能及时反映上来,并受到应有的重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