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履行这项义务,就是要求党员必须做到:一是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及方针、政策和主张。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二是坚持遇事同群众商量。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创造力,只要虚心学习人民群众的高尚品格和聪明才智,就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三是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及时向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利于党组织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和愿望,更好地改进工作;四是自觉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坚决同一切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这是共产党员的道德义务。道德是一定社会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个人、集体、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民范围的道德建设只能是社会主义的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其原则就是集体主义。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共产党员既要有社会主义道德,也要有共产主义道德。
严格履行这项义务,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在捍卫祖国尊严、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时,要做到临危不惧,奋勇当先;在坏人坏事面前,要伸张正义,敢于斗争;在自然灾害面前,要舍己救人,保护人民;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不惜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同时,还要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作出贡献。
由此可见,党员的义务是党员应该承担或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党员应该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则,以维护党员的利益,保证党员的权益得以实现。党员的义务是由党章规定的,其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当然,党员义务的内容也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其修改权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任何党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都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党员义务的范围,更改党员义务的内容。党员义务是属于义务性规范,它要求党员必须遵守执行。党员义务的对象是全体共产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而不允许有超出党员义务之外的特殊党员。
三、共产党员应当享受的权利
党员的权利是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赋予党员参与或者从事党内某种事项或活动的行为能力。这种权利是党员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党员应该享受的权利有八条,它们是: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这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既是党员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获得重大事件的重要渠道,也是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党员提高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充分地享有这项权利,可以更加深刻地领会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既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方面,又可以保证党的政策的科学合理,还有利于党员加深对党的政策的理解。参加政策问题讨论,一定要从对党的事业负责的高度,实事求是,敢讲真话,而决不允许利用这一权利散布虚伪的甚至恶意攻击党的言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的工作是全党的事,广大党员不仅要积极参与,认真完成党的各项工作,而且有权提出建议和倡议。这是因为党的工作千头万绪,涉及各行各业,并且处在经常变化之中,尤其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时代,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党的工作有个不断改进和提高的过程。这就更需要广大共产党员献计献策,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积极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从而使党的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起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无论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资历深浅,所有党员在党内都是平等的,都要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因此,对于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每一名党员都有权检举、揭发他们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处分他们,直至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党员干部,这是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当然,党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特别把握两点:一是检举揭发要有根据,有事实,而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更不能无中生有,故意诬陷;二是要按组织原则办事,必须是有组织、按程序进行,而不能不顾场合,不分对象随便乱讲,否则,非但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还可能一害自己,二害社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安定团结这个大局。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任何一名正式的党员都有对党内讨论的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在党内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共产党员的民主权利。共产党员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时,一定要出以公心,讲大局,不能完全局限于自己的私利,不能单凭自己的好恶、感情亲疏。要真正做到以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从而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共产党员违反党纪,应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的要求。但是,对党员的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允许党员本人参加申辩,不能搞背靠背,更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须充分听取党员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做出处理和鉴定,以使问题的处理更加客观务实,以免发生冤假错案。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共产党员的义务。即使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因为党的决议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做出的,党员坚决执行和服从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的决议,这是为了保证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的统一。党员对党的决议持有异议,是正常现象,但没有拒不执行的权利。相反,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这样的权利:一是声明保留;二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样做,既保证了党的决议的及时有效贯彻,又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作为党员个人,对声明保留的意见,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发展会自觉地理解吃透党的决议精神,从而使原有的异议自行消除,自觉地统一到党的决议上来;作为党组织要及时做好工作,认真研究,对党员反映正确的意见要及时采纳并纠正错误,对反映不正确的要以理说服,正确引导,使思想认识得以真正统一。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共产党员如果认为党内某一问题应当解决而尚未解决或本人受到党内不公正的处分或因检举揭发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这是共产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切实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有利于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有效地解决党内某些问题,提高党的领导机关在党员群众中的威望;同时又有利于增强党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能力,更加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共产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党内政治民主的体现。同党员义务一样,它也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加以明确规定的,未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同意通过,其他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党员权利的内容。党员权利是属于授权性的行为规范,党员应该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行使或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同样不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而且行使权利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如果错误地行使或滥用党员权利,同样会受到党纪的处分。党员权利的对象仍是全体党员,任何组织都不能擅自剥夺党员权利,而且所有党员在行使权利上也是完全平等的。
值得一提的是,共产党员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在党内民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和导向作用。如果每个党员越是能充分而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内民主就越充分,就越有利于在全党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推进党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四、共产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
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各有其特定的内容和特征,但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对于二者的关系,马克思早在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就曾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政党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就是说,共产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权利。没有权利就履行不了义务。比如,要求党员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义务,就必须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同时,赋予党员对党的政策可以讨论,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等权利,党员就可以更加自觉、更为有效地履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义务。再比如,要求党员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就必须有行使其民主监督的权利及揭发权、检举权、控告权或者罢免权。否则,这种义务就无法履行。同时,党员要享有权利,就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党员要想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就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有被选举权,但如果不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他的被选举权就不会得到实现。总之,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义务,同时,党员要想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必须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那种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企图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
【链接】新时期党的知识分子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知识分子工作的方针、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内容有:
(1)明确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同工人、农民一样,把知识分子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基本力量;
(2)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制定新时期知识分子政策提供根本的理论依据;
(3)提出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成为新时期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
(4)把知识分子方针由过去的“团结、教育、改造”,变为以“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为主要内容的新时期知识分子方针和政策;
(5)提高知识分子待遇,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6)通过各种渠道,听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呼声,正确对待他们的批评;
(7)在学术上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和氛围;
(8)提倡和鼓励知识分子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把书本知识同社会实践相结合,同工人农民相结合,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
【思考题】
1.如何正确理解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2.论述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3.什么是党员的义务和党员的权利?
4.为什么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