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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民事法律篇(1)

一、没有规矩,何成方圆——谈民事活动原则

何某是一家个体服装店老板,生意红火。一天,青年张小二来何某店里买T恤衫。何见张犹豫不决,就上前为张小二挑了一件,并说这是从国外进口的名牌“锷鱼”牌T恤衫,质地极佳。张小二经不住何某反复的美言相劝,就用400元钱买下了。回家刚穿了两天,用水一洗,T恤衫就严重褪色。第二天,张小二便找到何某要求退货,何某指着摆在柜台上的告示说:“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张小二非常气愤,就找工商所去讲理。工商人员经调查后证实,何某出售假冒名牌T恤衫,欺骗顾客,以假乱真,其行为已违反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最后,张小二不但退了货,拿回了400元钱,还得到了何某的赔礼道歉。

评析

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是要有规矩的。如果你不按一定的规矩去做,就要吃苦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自愿,就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真实意志,虚假的意思或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表达的意思无效。所谓公平,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公平的思想,正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价有偿就是当事人在从事交换等民事活动中,要进行等价交换。诚实信用就是在民事活动当中,当事人应该诚实、守信用,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

上述案例中,何某在与张小二的买卖交易活动中,以次充好,欺骗对方,其行为就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张小二的权益。因此,最终何某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原数返还张小二的价款。

该案也告知大家,一旦我们的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记着到有关部门去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具体投诉部门包括: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如再不能得以解决,就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操练

分析:

假设上述店主何某事先声明该T恤衫为降价处理品,那么买主张小二还能要求退货吗?

二、青少年,你也有民事权利——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小芳是一年级学生。天有不测风云,一天小芳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双亡,留下平房两间。小芳有一哥,比他大8岁。6年后,小芳的哥哥结婚成家,欲将这2间平房占为己有。小芳不愿意,就找哥哥评理,要求分一间给她。她哥却说:“不行。你是个孩子,又未成年,不能继承父母留下来的房子。”

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从一出生直到死亡这段时间里,不管是男是女,不管年龄大小、不管健康与否等等,都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这种资格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无故加以限制和剥夺。那么公民有哪些民事权利呢?公民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合法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继承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等等,这些权利均受法律保护,且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当然,公民在享有这些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比如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等义务等。

可以得知,该案中小芳虽未成年且又为女性,但她是一个合法公民,依法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剥夺。因此,小芳完全有权利继承她父母遗留下来的一间房产,案中其兄的行为已侵犯了她的正当利益,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操练

分析:

假设“我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我将怎么办?”至少列举出三条办法。

三、小甘爸爸为何“赖帐”有理——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甘的智力不健全,人称二傻子,到了上学年龄,其父母送其去上小学,但学习总是跟不上,年年降级,直到16岁,小学仍未毕业。父见小甘身壮力强,就为其找了一份在粮库搬运粮货的工作,月工资150元。每月发工资那天都是由甘父去代领工资。半年后正遇小甘发工资这天其父病了。于是小甘本人就找会计说要领工资。会计先是怕甘丢了不愿给甘,甘发誓保证一定直接回家不会丢的。会计才将钱仔细数好,并用别针别在甘的衣兜里。小甘头一次拿到钱,心里特高兴。在回家路上,沿街有摆地摊卖玩具的,甘被吸引住了,手里拿起一变形金刚又放下,再拿起一手持游戏机,爱不释手。这时卖玩具的让甘放下,甘仍不放下,卖玩具的小伙子就说你没钱拿着它干嘛,别给我弄坏了。小甘听此言,拍拍上衣口袋说我有钱,卖玩具的说:“谁信呀,就是有钱你也买不起,你有110元吗,快别在这捣乱了,快走吧。”甘某一听急了,掏出上衣兜里别着的钱,放在卖玩具的人手里拿着游戏机走了。卖玩具的人点完钱急忙喊甘让他回来,甘误解是不卖给他,就走得更快了。甘某回到家里,不停地玩着游戏机,其父问他工资的事,他也不回答,忙把游戏机藏了起来。甘父第二天到甘单位去领工资,会计说甘已领走,并把经过一一告诉甘父。甘父忙找到小甘,小甘支支吾吾,后来他见父亲着急的样子,终于说出买游戏机的事。下班后,甘父带着小甘拿着游戏机找到卖主,卖主忙掏出40元钱,说昨天没追上小甘,现在退还多给的钱。甘父则向卖主说明其子小甘大脑有问题缺心眼,提出退掉游戏机,卖主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甘父提出的退掉游戏机的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资格,它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不是任何人都有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以上是从公民的年龄上来划分的。从公民的健康上来看,《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年龄上看,小甘虽年满16周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领域方面,小甘的大脑不健全,又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常人的思维,花近一个月的工资,买一个玩具游戏机,是有点荒唐,也是他大脑有问题的表现,这种行为已影响了小甘的正常生活。因此,对甘父提出退游戏机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小甘爸爸如此“赖帐”有理。

操练

判断正误:

1.某甲为一神童,13岁即大学本科毕业,因而可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杨某15周岁,为北京大学学生,智力超群,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杨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外婆再疼爱,也无法替代——谈监护人的法定资格

小苏长得聪明又伶俐,他3岁时,父母被派到国外去工作,小苏便和外婆共同生活了3年。3年后,父母回家,便要把小苏接回家去一起住。外婆舍不得,所以决定要把小苏留下来,直到上完小学。为此,小苏的父母和外婆之间因为小苏由谁来监护的问题闹得很不愉快。

评析

法律上所说的监护,就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因此,作为监护人一方面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监护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以可以看出,依据法律规定,小苏父母在且又有监护能力,小苏应该先由其父母进行监护,外婆再疼爱,也不能代替其父母。

操练

分析与思考:

设小刘,3岁,父母因工作忙,把小刘放在某幼儿园全托,每周五接一次。那么,小刘上幼儿园期间,谁担当其监护人呢?

五、没商量,这房子归你——谈被监护人财产保护

张龙3岁丧母,张龙的外祖父母可怜他,多次提出抚养他,但张龙的父亲不同意。张龙的外祖父母为张龙购置房屋两间,赠与张龙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张龙的父亲两年后又取一女子为妻,共同抚养张龙,但又过了两年张龙的父亲病逝,张龙的继母乘张龙尚未成年,将此2间房屋转到自己的亲生女儿名下,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张龙成年后得知此情况,向继母索要,继母予以拒绝,张龙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房屋应归还张龙。

评析

在这里涉及监护人如何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虽然张龙的继母是其监护人,但其将被监护人张龙的房产转移到自己亲生女儿名下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其进行的房屋过户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操练

分析选择:

依《民法通则》,监护人只有在____的情况下,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A.征得被监护人同意

B.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C.经法院判决认定

D.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

六、乘人之危,法理不容——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韩某因为买房,花光了所有的积蓄。一日,他接到老家江西拍来的电报,告知母亲病危。韩某急需用钱,准备把家里刚买不到两年的一台24寸长虹彩电卖了。其邻居张某知道了,就过来询问,但只答应出1000元钱买下,韩某认为,该彩电才买不到两年,少说也有9成新,怎么也至少卖2000元。两人讨价还价,但由于韩某归心似箭,急需用钱买火车票,就答应将彩电作价1000元卖给张某。

韩某回家后不久其母病逝,他料理完毕,回到家里与人提起此事,心中颇不愉快,一些人也为他鸣不平,认为其邻居张某做法实在过分。韩某就找到张某要求赎回电视机,但张某却说:“我在你危难的时候,帮助了你,除非你出1500元,否则我就不卖”。

韩某能以1000元赎回原本属于他的电视机吗?

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邻居张某利用韩某急需用钱而一时不易借到的经济困境之危,趁机压低彩色电视机的购买价格,而韩某是在出于无奈的情况才同意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的,自己内心并不情愿。因此,这项买卖行为纯属一方趁人之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项买卖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约束力,张某的做法是不对的,韩某则可直接通过法院,起诉张某的行为,请求法院确认这项买卖行为无效,并责成张某返还电视机,退回张某的1000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操练

学习《民法通则》第58条,掌握以下无效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七、看错价售出了微波炉咋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某商店曾进过一批三亚牌微波炉(Sanya),售价2000元/台,后来又进了一批三洋(SANYO)牌微波炉。电器组长只看了一眼,就将三洋牌微波炉摆在三亚牌微波炉的台位上,并将价格标牌摆在前面(2000元/台),一周天后已卖出了5台,售货员也一直没有发现问题。这天,某售货员正在卖货,其朋友来逛商店,一阵寒暄,售货员领这位朋友在电器部转悠,朋友说你们这儿进口微波炉真便宜,售货员说这哪里是进口的,是国产的三亚牌。同学说你别逗了,明明是三洋牌,怎么是国产的。售货员一听忙仔细看了看商标,坏了,真是三洋牌,他急忙报告了组长,组长听到后经核对,确实是三洋牌。三洋牌微波炉售价应是3000元/台,每台微波炉少收了1000元。5台一下就少收了5000元货款,损失很大。电器部职工多方努力,寻找线索,后全部5台售出货都找到了货主。电器部售货员分别找到货主,其中两货主办理了退货手续,另三位货主既不退货,也不同意加钱。无奈商店只好诉至法院。

评析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疏忽,并因此造成了较大损失。本案中,该案中由于商店售货员对货物品牌的错误认识,标错价格,导致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售货员达成了在价格上有重大误解的买卖合同,属于重大误解行为,在一定期间内,商店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对此,法院也应予支持。货主应每台再加付1000元,或按2000元/台退货。

操练

判断正误:

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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