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814700000005

第5章 学生的受教育权(1)

一、学生的入学权

案例该小学的做法合法吗

2005年8月,甘肃省某小学在一年级新生入学之前,组织教师对即将在本校就读的儿童进行了一次智力测验。同时规定,那些“笨孩子”,即在智力测验中成绩不好的,一律不准入学,强制其继续接受幼儿教育。于是,一部分所谓的“笨孩子”,虽然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年龄,却由于残酷的测验而被学校拒之门外,不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试问该小学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分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如果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这就是我国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的规定。同时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依照法律接收应该在本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入学,而不能无理拒绝。

该案中,这所小学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本身就属于不合理的行为,拒绝测验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更是荒唐之举,严重背离《义务教育法》第5条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策研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接受应在本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入学,而不应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查以此拒绝适龄学生,也不能擅自附加其他任何不条件。

二、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案例劝学生退学违法

湖北省某中学初中部二年级学生袁某平时不用功学习,还经常迟到旷课,无所事事。因为袁某的个人原因,他所在班级德育成绩几乎每次在全校倒数第一。一次,袁某公然欺负刚入学的初一年级新生,并向其索要十元钱。因该生拒绝给钱被袁某打了一顿,为此袁某被学校通报处分。对此,班主任余某非常生气,便将袁某叫到办公室劝其退学,并对袁某说:“你不是读书的料,还不如早点回家好些,免得浪费钱财和大好青春,毕业的时候,你来拿毕业证就行了。”

案例课堂提问应面向全体学生

一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叙述过这样一件事:虽然我英语很差,但我很想学好它,一次上课,英语老师按顺序叫学生起来回答问题。就要轮到我了,我很激动。虽然这次的问题我能回答出来,但还是有些紧张。可是,老师没有叫我,而是把我隔过去,叫了我后面的学生。英语老师的这个举动深深的伤害了我。直到现在,我见了英语老师就心烦。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说明,在达到相应条件下,我国公民受教育机会是平等的,也即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具体来说,公民受教育机会是平等这一原则的含义为:第一,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其次,受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具有相应条件的人都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拥有平等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第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民也拥有平等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和成功机会。

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作为教师,应当积极帮助那些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和少年,和风细雨,谆谆教导,而不得歧视。教育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十项规定》中也指出,对后进生,教师应当热情帮助,不得歧视或者无故迫使他们退学、转学。

第一个案例中,对于那个学习差、不遵守纪律、难于管理的学生,教师规劝其退学,这本身就侵犯了学生就学机会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案例中,对待学生,教师没有做到一视同仁,造成优等生与所谓的差生连回答问题的机会也有所不同,甚至这一权利在该生应当享有(前后学生都得到了机会)时,也被教师无情地剥夺了,这不仅是对学生尊严的伤害,还造成了对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侵犯。

对策研究

1.教育本来就是使差的变好,使好的更优,因此,作为学校和教师,对那些学习差、难管理的学生,不能无故的、武断的劝其退学,并且对无正当理由主动辍学的学生,校方也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否则,便构成违法,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这里,教师要提高对实施义务教育,提高未来人口素质重要性的认识,对人民负责,防止学生无故退学。

2.在第二个案例中,教师只提问一小部分学生而对相当一部分差生置之不理,这种教育中的“马太效应”,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这种丑恶现象造成的结果是,对少数优等生一味地“锦上添花”,而忽视了对众多后进生的“雪中送炭”,在学习活动中后进生总是伴演“陪读”角色,长此以往,使他们丧失对学习的热情,最终破罐破摔,自甘堕落。这与国家强力呼吁的教育公平,教学平等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所以,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给予每个学生相同的尊重,均等的学习机会,这也是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尽快实现教育平等,迅速提高教育整体质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案例不让参加考试,违法

1.小强和小龙系是某农村小学四年级(一)班的学生。考试过后,班主任老师公布了全班同学的期末考试成绩。小强数学得了48分,全班倒数第一名。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小龙笑嘻嘻地对小强说:“你考了‘第一名’!”小强反驳说:“我比你强,老师连考试都不让你参加!”老师为什么不让小龙参加考试呢?原来,小龙屡次考试都不及格,甚至考零分。为了不让其拖班级后腿,老师便让小龙写了一张假条,由班主任老师签字,于是便造成一名学生因病请假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假象,以欺瞒上级领导,同时借此提高班级整体排名。

2.高考在即,许多毕业班同学正抓紧时间做最后准备的准备和冲刺,但在杭州某中学却发生了这样一件怪事:34名高三毕业班学生被校方强行下了“逐客令”,被“劝回家复习”。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一天上午,该校高三两个毕业班的班主任在班上宣布一爆炸性新闻:根据前一次模拟考试成绩和学生一贯表现,点到名的学生继续跟班复习,其余学生回家复习,接着还通知了拍毕业照等事项。就这样,两个班共有34名学生被“打回老家”。当时,有学生问道:“如果我们愿意留下来复习呢?”一位老师回答说:“你去找校长,校长在这件事上态度很坚决。”据调查了解,该校34名学生被“劝回家复习”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学生要么“不守纪律”,要么“基础差”,“高考无望”,还“破坏课堂气氛”。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也是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授课、观摩、讲座、实验、课堂讨论、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其中,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案例中学校因一些荒唐的理由禁止学生参加考试,严重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对策研究

在教学活动中,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或限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的既定安排,包括授课、讲座、考试等各种活动,否则就属于对学生的侵权。

四、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案例随意停课违法

2006年9月1日郭某升入河北省某镇初级中学一(五)班学习,郭某非常调皮,几次因为违反学校纪律而被班主任批评。2006年11月20日,上数学课时,郭某上课捣乱,还与数学老师顶撞,数学老师将其交与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将郭某交党支部书记处理,支部书记对郭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最后,郭某被班主任送回家中,其后一连几天,郭某多次找到学校,要求返回学校上学,而学校对于是否允许其上学之事,态度模棱两可,最后把要求郭某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其返校的一个前提条件,而郭某则认为数学课上与老师顶撞,并非全部是自己的过错,双方因此形成分歧,争执不下。郭某重返学校上学的问题就此难以果断得到解决,后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停止其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要求,即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应与学生的违纪程度相适应,并有充分客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排除任何个人偏见和感情因素。

具体来说,要确定停止学生上课是否合理恰当时,必须兼顾以下因素:一是学生的年龄状况;二是学生在校的一贯表现;三是该违法乱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频率;四是该行为再发的可能性,认错悔改的态度等。如果学生的违纪行为频繁发生,且严重影响了课堂秩序,出于绝大多数学生教育权利的考虑,允许将其与其他学生隔离,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停止学生上课是恰当的,不能认为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否则,不应停止学生上课,可通过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以保障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案例中郭某是未成年人,尚在校接受义务教育,且其在课堂上与数学老师顶撞的行为,也不足以侵犯大多数学生受教育权。因此,教师不应将郭某赶回家中,限制甚至剥夺其受教育权,而应在适当时间、运用适当的方式对其耐心教育、帮助,使其改正错误。

对策研究

1.停课只能适用于那些其行为恶劣,严重扰乱了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并且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如对告知、听诉、中诉和申诉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学校一旦做出的停课决定,必须马上通知家长,并确保实质公正;同时学生不应因停学的缘故,由此丧失学期期末考试或国家统一考试的机会。

2.停课的决定不能由老师做出,只能由学校先根据学生的具体行为予以定性,然后方能做出停课决定。

3.停课是一种传统的惩戒学生的方式,我们必须尽量少用或限制使用,学校和教师不得放弃自己的教育职责,大量使用停课。

五、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案例限制学生报考志愿违法

湖南省某完全中学初三学生谢某,学习成绩非常优秀,欲报考本市的重点高中,但班主任老师却不允许他报考其它学校,只能报考本校高中部,为此谢某很苦恼。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谢某的困惑完全是由于该校老师部门保护主义造成的,校方有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但如果对学生的报考志向也加以限制,迫使学生改变自己的意愿,则侵犯学生的受教育的选择权,构成了违法行为。

六、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案例少年犯应否返校

1.江苏省某技术学校的一名学生叶某,16岁。2004年10月19日清晨,叶某拿着绳子、钳子等工具窜至某中学的微机室,将两台电脑(兼容机)盗走,价值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因叶某当时年龄尚未满18周岁,法庭决定予以从轻处罚,2005年3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在审理过程中,叶某痛心疾首,幡然悔悟,并强烈表示想回学校继续读书。考虑到叶某学的是机床修理专业,还有一年即将毕业,为了能与学校一起做好叶某的帮教工作,使其改邪归正,走向社会,重新做人,办案法官和律师来到叶某就读的技术学校,动员学校派人参加庭审旁听,宣判后让叶某返校,不料,该校却拿出一份学生违纪处分表,声称学校与叶某已不存在任何关系。原来当公安机关对叶某采取强制措施时,学校已将叶某开除了学籍。虽然经办案法官的多次解释和劝说,校长始终以收留一名盗窃犯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为由,拒绝叶某重返学校。

2.在校寄宿生杨某,2006年11月,在晚自习放学后,参与同学的打架斗殴中,触犯我国刑法,因其未成年,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从看守所出来后,杨某要求继续到学校上学,并且复学愿望十分诚挚强烈。学校为此召开团委、教导处及班主任会议,会上班主任老师例数杨某恶习,痛陈杨某复学后必将导致班级秩序破坏殆尽的严重后果。于是联席会议上“同仇敌忾”,最后一致表示:学校不是劳改农场,为了学校的声誉和前途,坚决不让犯罪分子破坏我们的校园。从此,杨某便丧失了求学机会。

法律分析

1.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复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法律正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才明确规定了上述未成年犯在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这一规定源自《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可以提高其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因此,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积极意义。

案例1和案例2中的未成年犯均被判处缓刑,且都有复学的强烈愿望,据此,学校应当给其办理手续,依法接纳他们复学。上述案例中学校和教师仅仅为了所谓的“名誉和前途”,将失足未成年人拒于校门之外,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2.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学校无权取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

同类推荐
  • 班级图书角系列:我的第一本文学常识书

    班级图书角系列:我的第一本文学常识书

    《班级图书角系列:我的第一本文学常识书》编录了古今中外广为传颂且富有代表性的作家、作品以及各种文体、流派、社团、文学思潮、文学运动等多方面的850个文学知识点,让我们在品味文字的同时,拓宽视野、开阔胸怀、品读万象、感受智慧。如果说文学是一颗光芒四射的明珠,那么愿本书能如这颗明珠所发出的一缕光芒,照亮读者的内心世界与精神家园,让广大青少年朋友从中领悟到文字的魅力,感受到文学的力量。
  • 优秀班级管理的智慧

    优秀班级管理的智慧

    本书围绕教师如何才能形成属于自己的、生动有趣的并且易于让学生接受的课堂教学艺术技巧展开论述。阐述了教师除了要有高度的热情与责任感之外,还要有渊博的知识和一定的讲课技巧等全面素质能力。
  • 红崖湾的秘密——1978年陇西率先实行包产到户实录

    红崖湾的秘密——1978年陇西率先实行包产到户实录

    本书反映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那个特殊时代背景下,县委和公社领导顺应农民群众的生产要求,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率先搞包产到户的自觉尝试。
  • 主持人节目驾驭艺术

    主持人节目驾驭艺术

    在文化事业繁荣、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主持人已不仅仅是受众与节目的纽带和桥梁,而是成为一种文化的标志。他们需要具有采、编、播、控等多种业务能力。其中,主持人对节目的驾驭能力是一切成功的关键。这种节目驾驭,是主持人节目主持艺术的集中体现。
  • 向左走向右走:一九四九年前后民间报人的出路抉择

    向左走向右走:一九四九年前后民间报人的出路抉择

    在1949年中国历史的大变局中,一度寻求“第三条道路”的民间报人,如果不愿意离开“父母之邦”,就必须在国共之间作出抉择:要么留在大陆支持共产党新政权,要么追随国民党退居台湾。《新民报》主人陈铭德、邓季惺夫妇,带着对新时代的憧憬选择了前者,《世界日报》老板成舍我选择了后者。
热门推荐
  • 忘年之恋

    忘年之恋

    还记得初恋吗?那么的刻骨铭心难以忘记,但是很少有一起走到最后的,后来就会有一些让我们刻骨铭心的人出现,我们爱上他了,不过他已婚了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迷茫在G岛

    迷茫在G岛

    G岛是指一座外形犹如大写英文字母“G”的孤岛,她悄无声息地屹立在茫茫的大洋深处。所处的云遮雾绕及特殊的电磁物理环境,使他很难被外人发现,更别说再去进一步认识它了。只有偶然机会才能相遇,才能登岛,才能窥其一斑。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概念碎片

    概念碎片

    这是一本建立在多元宇宙,多维度宇宙的轻松搞笑故事。故事内有修仙者,高维生命,神话人物,超能力者,游戏GM,英灵,魔法师,人工AI,克苏鲁神话系,美食家,动漫同人,电影同人...不同的宇宙,连物理规则都不一样,还有各种不遵守宇宙规则的论外级少女主角们。人与神的区别是什么?智慧生命体三疑问:我是谁?我在哪?我今天吃什么?游戏管理员vs量子掌控者修仙者vs外星人魔法少女vs巨大怪兽vs高达狼人小姐vs虫群魔王魔神vs修魔者高维生命体vs英灵.....不断持续增加中。
  • 火影之雾隐木叶

    火影之雾隐木叶

    雾隐名门,藏身木叶,历见人生悲喜。一个残酷的忍者世界,一个热血的忍者生活。
  • 现代大侠

    现代大侠

    刘峰原本是一个普通的学生,一本意外的学生让他变得不普通,一个意外的女人让他成为一个不负责任的现代大侠。本书QQ群:376039217
  • The Lost Continent

    The Lost Continent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待月已成疮痍

    待月已成疮痍

    冥君,一个让千亿人恐惧心颤的职名,他,身为冥君,却带着一脸温和得让人失神的微笑,踏上冥君之位又是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