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企业纳税检查的方法与意义
一、服务业稽查的一般方法
服务业包含的行业较多,没有适用各行业统一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下主要分行业介绍对从事服务业企业的稽查方法。
1.对餐饮业的稽查。
餐饮业常见涉税问题包括: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的检查;混淆经营收入,套用低档税率的检查;虚列成本和费用的检查;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餐饮业稽查的主要方法是认真对收款凭证、原始凭证、电脑收款机记录进行审核。企业实行餐后结账的,关键要稽查服务员填开的菜单、登记卡和发票,稽查收款员报送的营业日报表、交款单,并进行核对,从中查找问题。对实行售票就餐的企业(如招待所内采用售票就餐的食堂),主要是弄清印制餐票的数量、种类、餐票的发售和收回,通过稽核,看其营业收入是否准确,有无少计或不记账的情况。对有的未建账、不记账的饮食企业,可以不直接审查营业收入,而是通过审查其支出流水账,将耗用的原材料换算成产品的销售量,并据此推算出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2.对旅店业的稽查。
稽查的主要方法是审查住宿登记本(或登记单)和旅店业专用发票,看其已开具的发票与登记本(或登记单)登记的是否相吻合;已开具的发票是否已全额入账,收到的款项是否有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情况。
目前旅店业竞争激烈,为争取客源,旅店业主对出租车驾驶员等介绍旅客到其旅店(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旅店等住宿场所)住宿,待旅客办完登记手续后就付给介绍者一定数额的介绍费,在账务处理时,有的企业将支付的介绍费直接冲抵住宿收入,借此偷逃营业税。对规模小、档次低的旅店,有的旅客不需要发票报销,往往不向旅店业主索取住宿发票,店主则将收取的收入不入账。对这类企业,稽查人员应特别认真地核查住宿登记本(或登记单),将登记本(或登记单)上登记的人次、天数与住宿收入相核对。
对经营规模大,档次较高的旅店,其功能除了住宿以外,还从事饮食、桑拿、歌舞厅、理发美容、会议、代理购票、代办长途电话、洗车、停车等项服务。对这类企业的稽查,首先要调查清楚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如有些项目是承包经营的)、收费标准等;然后对其会计资料进行稽核,看其该收的收入是否已全额入账,已入账的收入是否已全额申报纳税,已申报纳税的应税收入有无错用税目税率的情况,如将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歌舞厅经营收入并入属于“服务业――旅店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住宿收入征税,达到从低适用税率以少计税款的目的。
3.对旅游业的稽查。
旅游业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包括:设立账外账,隐匿部分营业收入的检查;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不申报纳税的检查;佣金、返利等收入不入账或记入往来账户,不申报纳税的检查;不按规定使用发票,混淆或少计收入的检查;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少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检查;利用相关凭证虚列成本费用的检查;导游等员工收入不实,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旅游业稽查的主要方法是通过稽查其自印收款凭证的领、用、存情况和旅客报名表等,看其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账,有无在收费以外另收餐费、保险费、签证费等费用不入账或少入账而不按规定计税的情况;稽查其减除项目时,要注意业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和其他代付费用有无取得合法凭证。
4.对广告业稽查。
广告业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包括: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隐匿收入的检查;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税目少申报纳税的检查;设立账外账,隐匿营业收入的检查;分解广告业务收入,少申报相关税费的检查;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少申报相关税费的检查;成本结转不规范,虚列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
稽查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审查承揽合同、收款凭证,看其应收的收入是否入账,有无以提供广告为前提,向对方索取货物,而不折算为收入,或以赞助费、联营利润名义入账,从而偷逃税款的情况;稽查企业有无将制作费、劳务费、播放费、信息费以党政机关报刊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名义收款,混入免税收入中,从而偷逃税款的情况。
5.对仓储业的稽查。
稽查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审核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及企业已开具使用过的收款凭证等,稽查其价外收取的种类款项,如汽车进仓佩带防火罩费、熏蒸虫费、吊机费、延期提货(付款)费、过地磅费、铁路专用线费、搬运费等,是否已按规定记入营业额中并申报纳税。
6.对租赁业的稽查。
稽查的重点在非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上。一般而言,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偷逃“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的可能性较小,而非其主营业务收入的非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则往往容易发生取得租赁收入不申报纳税的问题。目前有租赁收入的企业(或个人)比较多,常见的错误及相应的稽查方法如下:
(1)个人私房出租收入不申报纳税。这是常见的偷税行为之一,也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对个人取得的出租收入不申报纳税的问题,通常可采用专项稽查的办法。稽查前,向各驻地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提供出租房记录(目前,公安机关出于房籍管理的要求,对出租用于住宿的,要求向派出所申报),根据派出所提供的记录逐户审查。对私房出租给企业办厂或办公司的,既可顺查,也可逆查,但应以逆查为主。顺查即直接对出租人进行稽查;逆查即稽查承租企业时,通过审核其以费用形式反映出来的房租支出,利用承租企业开具给出租方的租赁费付款凭证线索,再对出租者进行稽查。
(2)取得的出租收入(如出租柜台、出租大型机械)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但不申报纳税,或通过“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逃避纳税。通常可通过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处收入”和往来账户进行稽查,从中发现问题。
(3)取得的租赁收入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如冲减“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营业成本”等科目。对该类问题的稽查,要根据不同行业的会计科目,注意稽查相关的账户,如建筑企业的“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科目的稽查;看其各自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有无上述问题。
二、娱乐业稽查的一般方法
目前娱乐业常见涉税问题主要包括:设置账外账,隐匿收入的检查;以营业款抵顶费用及往来款,少申报营业收入的检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隐匿营业收入的检查;混淆税目套用低税率少缴税费的检查;支付高额演出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对娱乐业计税依据的稽查,既要重视会计资料的稽查,更要重视会计资料以外的稽查。
目前,从事娱乐业的企业不少,但从其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只有少部分较大规模的企业实行建账管理,有齐全的会计资料,而多数从事娱乐业的企业规模较小,一般都没有实行建账管理。与之相适应,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上也应分别采取“按实征收”和“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
因此,在稽查营业额时,要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核算形式,采用与之相适应的稽查方法。
1.对实行“建账管理”的纳税人的营业额的稽查,对这类纳税人在稽查时应以账内审查为主,实地核实为辅。对账内的审查,侧重稽查“营业收入”账户和所属明细账及其“营业日报表”、“买单”、“出纳员收款记录”等,看其有无直接冲减收入,有无兼营行为划错税目,有无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如以实际营业额擅自剔除台位费、点歌费及烟、酒、食品、饮料等收费后的余额计税)等。在查账的基础上,也可作必要的实地核实,通过现场核实,可弄清营业规模、经营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手续和结算方法等情况。
2.对适用“定额管理”的纳税人的营业额的稽查。由于该类企业一般不实行“建账管理”,没有齐全的会计资料,很难从账上查出问题。所以,对适用定额管理的纳税人的稽查,应以“实地核查”为主,账面稽查为辅。实地核查,通常采用以顾客身份参与娱乐活动,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规模、营业时间、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在适当时间向经营者表明身份,核查当日的门票、“买单”、日报单等结算凭证,由经办人签具当日“营业额”证明,并向当事人了解有关经营情况,做出“税务询问笔录”。如有必要,可抽查数次,除实地核实外,还可查阅企业有关资料,如银行(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营业日报表等。通过将实地核实或查阅资料掌握的营业收入与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相比较,如两者差距较大,除建议征收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以外,还应按税法规定酌情补缴税款。
三、对服务娱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的意义
纳税检查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手段。开展纳税检查工作,对正确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保证改革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1.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我国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税收,税收政策执行好坏,对国家预算收入计划的完成关系极大,经常开展纳税检查工作,可以把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组织入库,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国家通过建立完整的税制,设置不同的税种、税目,确立不同的课税对象,制定不同的税率等办法,积极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引导生产和调节消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开展纳税检查工作可以监督征纳双方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使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3.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4.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纳税检查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有关税收事项进行的事后检查。通过检查不仅可以发现和纠正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发现和揭露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产、供、销、运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企业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便于税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开展促产增收活动。
5.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实践证明,加强税制建设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破坏税收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危害。一部分纳税人,通过偷、骗税“发财致富”,侵害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加强纳税检查对于保证税收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纳税检查后的会计处理
纳税检查后会计处理的正确与否,对于服务娱乐企业不仅关系到其涉税会计核算、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确性和恰当性,而且还将直接影响到其整体财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恰当性;对于税务机关则不仅关系到纳税检查工作成果能否得以正确体现,而且还将直接影响到征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或纳税人自己等对纳税人已决算年度涉税业务的检查、自查,即是对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纳税检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类涉税会计书籍上有关纳税检查会计处理的规定或论述一般都仅适用于会计年度内纳税检查的会计处理。然而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跨年度的纳税检查。
跨年度纳税检查的会计处理有许多不同于会计年度内的方面。跨年度纳税检查会计处理应把握的基本原则是: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直接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当期损益的税费,应类似于会计年度内的处理,记入相关科目。
2.营业税、房产税等直接记入当期损益的税费,除企业所得税外,均应按实际查补的税额调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若属少计、漏计销售的,则应同时按查获额,调增“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企业所得税,则应按少计、漏计的非应税(流转税)收入(如“营业外收入”等,应税收入部分应已在查补流转税时调增)和多计的成本、费用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有相应的所得税查补税款则应在查补所得税项中加以反映。
4.现仅就有别于年度内会计处理的方面说明如下:
(1)营业税、房产税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税费(企业所得税除外):
①按实际查补的税费,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相关税种”等相关科目。
②若属“少计、漏计应计销售”的,则应将查获的计税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非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税:
①按实际查补的税款,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费――应交相关税种”等相关科目。
②若属不应计入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按实际查获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等相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③若属不应计入而计入产成品、在产品等存货类科目的,则应亦将实际查获额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产成品”、“在产品”等间按比例进行分配,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等相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产成品”、“在产品”等科目。
(3)企业所得税。
①应按少计的非应税收入(如“营业外收入”等,应税收入部分已在查补流转税时调增),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②多计的成本、费用,则应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实际查补的所得税税款,借记“所得税――查补税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③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已实际查补的所得税税款则应在查补所得税项中加以反映。
(4)滞纳金、罚款、罚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不得扣除项中,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