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4年比利时开始修建铁路时,就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铁路由国家经营。19世纪30年代,英美铁路企业开始实行较完整的客货运输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铁路公司与利用者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上运输方面,早在蒸汽机船广泛采用、海上贸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运发达国家就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海上运输法规,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国《航海条例》、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1807年《法国商法典》中的海商编、1894年英国《商船法》、1893年美国《哈特法》等。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运输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3)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
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都没有一部完整、独立、自成体系的合同法,更没有这样的一部“运输合同法”。运输合同法规范分散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关专门运输法规中。
在大陆法各国,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共同的一般性问题,如合同主体、效力、代理、时效等,都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运输合同的特殊问题,如承运人资格、托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等则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国家立法顺序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法、意、德、日等国的运输合同法具有三大特点。
①民法典中没有运输合同的专门规定。在法国民法典中,旅客和货物运输关系归类于租赁契约类中的“劳动力及技艺的雇佣”;而水路运输者对受托运送的货物所负的义务,被视为旅店主人所负的义务。以此判断,运输合同渊源于寄托法。
②独立的运输合同出现于商法典中。在法、德、日等国的商法典中,运输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种类做了比民法典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法国商法典》第一编第六章为“运送合同”,《德国商法典》规定了“运送营业”,《日本商法典》的商行为编中规定了“运送”。
③“运输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现就把一般运送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相区别。海上运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编专门规定,与船舶买卖、租船、海上保险等合同规定在一起而单独构成专门的合同法体系。实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如瑞士、旧中国,在民法中规定运送是独立合同关系之一,同时在单行法中规定运输合同法的具体内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运输合同法的产生及内容难以总结,但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有关运送方面的成文法却有据可查,如1830年英国《运送人法》、1892年美国《统一买卖法》等。
1.3运输合同法概述
1.运输合同法的产生和发展
技术革命导致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也使交通运输业发生了巨大变革。
交通运输业的巨大变化,使运输生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以运输合同形式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运输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所产生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等,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社会上层建筑,主要是法律领域内的重大变化。在立法上表现为大量专门运输法规的产生,如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等。每一专门运输法中都对运输合同有着专门、详细的规定。在各专门运输法中,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并存,但基本内容却是运输合同法规范。体现在专门运输法规中的合同法及其各专门运输法规本身,已经大大超出传统民法、商法的范围。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已经不能完全解释这些现象,而应成为新的部门法——“经济法”的范围,成为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
运输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位置,以及运输合同法与其他法的关系问题。在公法和私法日趋混同的法制变化条件下,研究运输合同法究竟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并无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近代法律的发展总趋势是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职能扩大,表现为公法的扩张,传统私法的公法化。就运输合同领域来看,国家管理职能涉及合同的各个方面,运输合同绝不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历史悠久,各自成体系并有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经济法则是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领域。经济法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的法的现象而凭空产生,它必然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发生联系。
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种类之一,其必然与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机联系;作为国家对运输经济管理和控制的对象之一,又必然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运输经济关系是国家管理、干预的重点对象之一,因此运输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运输合同,也是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之一。
2.我国的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运输合同的调整是与各种运输方式自成体系的生产方式特征直接相关的。
在我国,交通部、铁道部和民航总局分别管理公路和水路、铁路、航空运输。
1)交通部的主要职责
交通部主要职责如下。
⑴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⑵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⑶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⑷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⑸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⑹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⑺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⑻负责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⑼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⑽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⑾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铁道部的主要职责
铁道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⑴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⑵拟定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有关计划;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⑶负责铁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