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企业之间的外汇收支结算业务日益频繁。因此,如何正确地办理本企业的外汇业务就成为出纳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技能。出纳人员对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的管理法规,依法进行外汇结算;二是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在管理中要对有关的法规制度和操作流程加以熟悉和掌握。
第一节 外汇管理
外汇不等于人们常说的外币,它是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出纳人员在办理涉外收支结算业务时,必须要掌握外汇的基本常识,才能顺利地完成各项外汇工作。
一、外汇与汇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指外国货币或者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即一切在国外银行的外币存款,在国外能得以偿付的外币、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股票和债券,以及可以用来清偿国际债务的其他资产,都属于外汇的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外币票据、外币银行存款凭证、外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外国政府债券、外币公司债券、外币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汇率是外汇的价格,是一个国家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要将不同国家间的货币进行折算,就要明确标价方法和汇率种类,才能在外汇结算业务中准确进行外币折算。
我国目前采用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折算为相应数量的本国货币价格的方法。例如:1美元=7.275元人民币,即表示用1美元可以兑换到7.275元人民币。在直接标价法下,规定单位的外国货币兑换本国货币的数值增大,称之为外国货币汇率上升,表示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反之则表示外国货币汇率下降,本国货币升值,外国货币贬值。
汇率具有时效性强和受环境影响大的特点,我国外汇收支一般均集中在商业银行和政策性单位,它们在收支外汇的过程中实行外汇买卖,以赚取买卖差价,其外汇标价方法可以分为买入汇率、卖出汇率和中间汇率。
买入汇率又称买入价,是指银行向售汇人(包括企业)买入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卖出汇率又称卖出价,是指银行向购汇人(包括企业)卖出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中间汇率是指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价,等于买价和卖价之和除以2。
例如,××年某日,银行当天的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7.2元人民币,当天的美元卖出价为1美元=7.40元人民币,则美元中间价为1美元=7.30元人民币。对于企业而言,银行买入则是企业的卖出价,银行卖出价则是企业的买入价,切记不可混淆。
二、外汇收入的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国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也应当调回国内。同时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实行结汇制,企业在对外汇收入进行管理时,要分清收汇项目、结汇项目以及不结汇项目的区别,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项目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及时办理外汇核销事宜,才能更好地完成外汇结算工作。
(一)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销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第7、8、10条另有对定的除外〕的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银行):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土地使用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6.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7.境外投资企业收汇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目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所得外汇的收入。
10.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1.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二)结汇项目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凭证后,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3.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目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收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收入,应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三)不结汇项目
境内机构在取得外汇局核算的开户凭证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以保留而不结汇: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2.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3.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并经过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5.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6.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保留。
7.外国居民个人及来华个人的外汇。
(四)外汇收入申报制度
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在一切出口贸易方式下的收回事宜,都要按要求进行收入申报,以便于国家对外汇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其具体步骤如下:
1.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2.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3.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
4.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5.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领新的核销单。
6.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账:
(1)即期信用证核即期托收项下的贷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20天内、远洋地区30天内结汇或收账:
(2)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款。
(3)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360天。
(4)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账。
7.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8.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
三、外汇支付的管理
外汇支付业务涉及很多外汇管理规定,出纳人员在付汇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外汇账户付汇制度、银行售汇制度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有关内容,做到依法付汇,避免外汇风险。
(一)外汇账户付汇制度
我国境内机构设立了外汇账户的,都要遵守外汇账户付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事宜,其主要规定有:
1.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支付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时,方可购汇。
2.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相应的用汇规定对其持有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3.购汇支付和从外汇账户支付的,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支付;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交对方支付。
4.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还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二)银行售汇制度
涉及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银行根据外汇的不同用途采用相应的售汇措施,其兑付项目主要有以外几种:
1.先核查后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限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①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明时购汇,持进货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②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算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③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④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然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①-④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⑤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⑥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⑦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⑧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款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⑨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外国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①-⑧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商业单据。
⑩专利权、着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皕瑏瑡出口项下对外退款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皕瑏瑢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合同。
2.先售汇后核查的项目。境内竞购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购汇,事后核查:
(1)进料加工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2)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3)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4)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5)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外汇局审核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凭证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1)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佣金。
(2)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①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款;
②偿还外债利息
4.资本融资用汇项目。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的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