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从整体上缺乏事前和事后对规章的审查分析功能,而这种功能本来是能够防止过多过滥地建立不必要、不合理规章的。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能看到这样的现象:相对于对预算的事前审查进行民主监督而言,对规章的民主审查则显得很薄弱。正如对于国家向国民强制征税需要进行民主监督一样,对于规章,也很有必要加强民主监督。这是因为,所谓政府规章,就是国家靠强制的力量来制约民间的行为。
把新采用的政府规章作为事前的审查方法,是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正在实施或讨论的方法,内容多种多样。(崔炳善,1992a,937-57)首先,作为立法控制手段有日落审查制度(sunsetre-view)、议会行使否决权制度和预算约束制度等,但这些实际上就连发达国家都尚未充分形成制度。因此,如果说到对新建规章进行有效的事前审查分析制度,也似乎仅仅是在探索一种行政的研究方法而已。
如果说目前我国有实施可能的审查分析方法,可以考虑这样的方案,由总务处来审查约束功能、机构和人员;由经济企划院根据规章推算出所需的民间管理费用以及评价规章带来的影响(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的影响),通过这些方法来预防不合理和不必要的规章;由法制处重点研究制定规章的民主程序。然而各部门都来管辖这些同样性质的有关业务是没有道理的。就此而言,我们认为,应当设置一个由总统直辖的总管规章审查分析职能的机构,它必将有助于使这一制度很快实现制度化。
当然,由于负责事前审查分析功能的是作为直属总统的机构设立的,该机构掌管的业务同旧规章改革密切地联系着,因此这个机构将成为对我国规章改革进行总指挥的机关。
在设置和运作这一机构时应当注意,必须保证相关领域的民间代表参加,而且要有一种体制能够事后监督其决策是否在一般行政机关里得到认真的贯彻。特别是联系到后者,从目前防止腐败的立场出发,表现出似乎想要加强监查院监察任务的动向。但这在过去反而引出了一种弊端,那就是助长了公务员消极和贪图安逸的行政作风。考虑到这一点,站在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的立场上将积极的行政革新职能交给总务处来承担是正确的。
其次是要求进行综合研究,因为规章改革不单纯是对约束的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只要不同时进行相关机构的改组,采用新建规章的事前审查分析制度,实现规章程序的民主化等,规章改革就很难取得成功。所以为了推动规章改革不断向前发展,有必要设置直属总统管辖的政府规章改革委员会等机构。
规章改革意味着社会组织原理和运作原理的改变。因此规章改革必然伴随着政治上的极大反抗。应将政府规章改革委员会设为由总统直辖的根据就在于此,因为必须在总统的强有力领导和推动下得到支持。其次,这一机构不应当是临时性的,而应当是一个常设机构,并将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应当设一个事务局这样的机构来支持这个委员会的业务工作。目前想到的是,总务处和经济企划院两者之间哪一个可以担此重任。不过我认为,为检查和督促规章改革的实际过渡,可在总务处下设一个类似日本总务厅行政监察局那样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监督权限。在此前提下,使总务处具有事务局的职能,这将是行之有效的。
3.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众所周知,我国在规章行政程序方面问题很多。只要规章行政程序不是便利于民间,有关决策过程不能公开地民主地进行,那么就难以制止随心所欲地行使规章行政权限。制定行政程序法正是从这个方面提出了它的必要性。另外,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可以成为一个重要契机,使迄今为止在执行规章方面始终摆脱不了被动状态的司法部为规章行政的民主化作出贡献,这一点也很引人瞩目。
政府在1987年虽然已经制定了行政程序法,甚至还举行了听证会,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推迟了其立法,代替它的是部分地形成了立法预告制和举行听证会等制度,但以此实现行政民主化却显得力不从心。当然,从尽快改革规章,特别是放宽约束的观点看,对于匆忙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否会延迟放宽约束的速度问题也不无担心。因为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即行政程序法最终会成为向既得利益集团提供更有效地抵制放宽约束的祸根。就此而言,也许可以说,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是结束放宽约束这项紧迫工作的合适时机。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确保行政民主应当是我们的最高价值,就此而言,一方面固然要尽量提前制定行政程序法,但同时还需要有体制的保证,以便不会因为既得权力集团的不正当主张而导致行政瘫痪和扭曲。
4.舆论和市民团体的活动
要使以畅达民主自律为最终目标的规章改革取得成功,就要求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舆论和市民团体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是因为拥有既得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会进行政治抵制,官员会采取消极态度,这些都使得放宽本来有利于公众利益的经济约束难以取得充分的进展;还因为政府采取了过分的亲企业立场而有可能使社会约束得不到充分的实现。
所以,舆论应当不断地报道不合理规章的实际状况,以便在扼制企图稳操既得利益和维持现状的官僚主义惰性,预先封杀企业界和政治家互相勾结方面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同时,站在维护公众利益前面的市民团体,如经济正义实践联合、环保团体和消费者团体等,也要加强呼吁、监督社会的职能,朝着给政府减轻行政负担的方向加强它们自身的作用。
目前,对于舆论和市民团体是否正在有效地履行这种职责不无疑问。首先,就舆论而言,指出规章的不合理虽好,但遇到情况,一味谴责政府,结果造成政府为了逃避责任和敷衍搪塞反而再去加强约束。另一方面,市民团体的专业素质较差,提出相当无理主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要求加强对价格进行约束,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的社会约束水平即为其例。
政府根据市民团体面临的这些问题,应当探索一种能够积极支持他们公益活动的制度。例如,对脆弱不堪的消费者团体和环保团体给予财政支持和信息支持。政府往往给人一种印象,就是对这些团体的活动似乎持警惕的态度。其实政府应该认识到,这些团体才是真正在发挥作用,正是它们在帮助政府把应做的事情做得更好。制造业的、污染环境的以及卫生事业的许多企业肆无忌惮地做违法的事情,单靠政府怎能全面地进行监督和处罚呢?
如果靠政府独家负责,必然消耗极大的人力和财力,效果却仍有限,还可能反而加重腐败。从这里也可以发现有必要搞活民间自律和市场功能。市民团体确确实实以监督者(watchdog)的身份,作为公众利益的存在可以最好地监督并控告企业不道德的反社会行为。
(七)结论
没有民间自律性的畅达就不可能继续发展,我国社会现在已经走到了这样的尽头。我国目前还有着官尊民卑的思想残余,“没有政府不行”的错误认识还很普遍,要畅达民间自律性真是困难。
若没有政府和民间共同转变思路,思想意识的改革就是一项很难完成的任务。
能够畅达民间自律性的捷径是抛弃对民间自律能力的不信任;是坚决废除和改革以不信任为基础的不合理的约束。10余年来,民间自律性的畅达始终是一句口号。政府为此一直在放宽约束,然而过去的放宽约束一直没有什么大的起色,只是在原地踏步。这是因为我们未能从民间自律和政府介入这两者的恶性循环中摆脱出来。我们应当从这里汲取教训。
为实现我国的社会自律,政府和国民应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克制和忍耐;就是等待社会各部门建立起自律的秩序和自发的秩序。我们应当采取主动适应新秩序,的积极而富于进取的姿态。
为此,政府首先要摈弃自以为是的思考方式,并尽早具备可以领导复杂的现代社会前进的成熟形象。现在应当摈弃中央政府自以为是的思考方式,相信地方政府,相信民间的自律能力,使自律的秩序萌芽于社会的各种因素当中。采取克制和忍耐的态度以便支持它们充分发挥自律能力。应当促进竞争以培育自律能力,对于缺乏自律能力的人,要把他们从市场经济中淘汰出去。
民间有民间应做的事情。首先是要摈弃那种希望无节制地靠政府承担行政责任的错误习惯和惰性,摆脱对行政的依赖。当然,我们社会出现的许多问题,归根到底责任在政府。其实政府在承担实际的具体责任时是有局限性的。当前国民应首先思考我国社会所发生的问题直接的责任究竟在谁身上。如果私营企业、学校、医院发生了问题,在追究政府之前,应当首先追究它们自己的社会责任。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表现一下愤慨,而应当针对它们的反社会态度,追究它们应负的责任,应当向人们显示自己拥有对它们的生杀大权。舆论应当加以协助,市民团体要站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