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国内外培养的高级人才的需求不平衡现象不应该放任不管,而应当积极面对,采取措施使他们在产、学、研各部门人尽其才。从长远的眼光看,应当为企业的研究人才和研究经费投资提供多种多样的机会来消化他们;为大胆扩充大学教授队伍寻找方案以改善教授和学生人数比例的严重失调,同时增加大学的研究力量。还要创造条件,使高级人才能够直接投身到生产现场参与制造和经营管理。因为通过这些活动,不仅可以加强研究开发工作本身,而且还会使科研人员的活动转向商业化,增强生产能力,从而可以谋求提高产业竞争力。让拥有硕、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仅仅从事研究和教育是不能取得显著成果的。他们应当运用自己的思想观念来创建小型企业,担当具有专业性的营销活动。在我国,高级人才不能投身产业界的原因可以说是在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社会气氛。但也不能否认这样的事实:缺乏降低创业风险的政策削弱了他们进入产业界的积极性。这也是政府需要有积极的政策来扶植风险企业的理由。
4.产、学、研之间的联系
政府应当做的是把产业界的思想、人员、信息和教育等各个方面组织起来。要求政府摆脱权威的、一成不变的思考方式,引进服务概念最迫切的正是科学技术领域。要为相关的科技人员牵线塔桥,使他们保持联系,以便在使民间部门的研究开发力量、学术界以及政府领导的研究所保持有机联系方面发挥桥梁作用。
现实中尚未恰当地实现这种交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产业界不相信大学的研究能力。科技领域持博士学位的高级人才有70%以上集中在大学,然而大学使用的研究开发经费却仅占7%左右。产业界对利用大学内研究力量的这种回避态度使阻碍大学研究开发活动的恶性循环一再发生。提高大学研究开发能力是打破恶性循环的前提。这里需要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应当补充研究设施的不足;减轻他们的课时负担;使研究运作体系更有效率以便更容易从产业界接到服务委托。如果产业界寄厚望于大学的不单是信息,而且看见通过相互交流能够得到的利益,那么产、学、研之间的合作关系将顺利地进行下去。
政府进而应当建立起支持国际交流的体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非常需要进行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同发达国家的合作关系,以期在进行人员交流和获取信息时不仅仅局限于科技人员个人和产业界的力量。
(三)为实现科学技术发展的制度性改革
在政权更迭的时候往往尝试着进行改革和变革,接受这种变革的可能也要比别的时候更大。通过选举具有合法性的文人政府上台至今,社会上愿意建立新秩序的国民的希望正在膨胀,他们要求我们采取灵活的姿态稳定对外关系,巩固我国今后在国际社会的地位。这种种条件和执政者的强有力的改革意志意味着给整个社会提供了改革和变化的机遇。尤其给了我们这样一种启示:应当使经济开发年代以来日益僵化的行政发生一次蜕变。
但是如果认为这样的机会之窗已经开启,一切都要改变,这可能是对改革的一种误解。因为许多经验都告诉我们,改革是在现实中向无法确认的不确定状态过渡。当急于求成的改革得到具体的结果时,失去的常常会比得到的多。我们必须慎重考虑改革的对象是什么,应当如何去变化它?从而找出使改革效果达到最大值的方案。
在许多情况下,改革容易使人接受这样一种认识,以为改革就是改一下眼前的管理模式,只是搞搞组织机构的撤销和合并。其实更重要的,改革是要使组织管理主体的价值观、思考方式以及习惯和行为都发生灵活的变化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无论有多么出色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如果运用它们的公务员的行为仍沿袭权威主义时代的那一套,就保证不了发生积极的变化。相反,即使组织结构不那么完善,但如果掌握它的人具有能够适应周围环境的能力和积极的态度,那么就有可能取得有效得多的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于有关政府机构改革将有望搞活科技和提高产业竞争力的主张抱怀疑态度,因为政府各部门的撤销、合并和新建等都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由这些措施引起的相应费用要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来负担。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政府的职能转变为支持的职能,从而实实在在地使从事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民间部门发挥创新精神,并使之同生产实际联系起来。
这不仅局限于科学技术领域,而且还要和全面转变政府的作用同步进行。这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以为政府的作用就是约束民间部门的活动,进行具体管理的认识,就是要改变政府官僚体制的属性。上面提到的为改变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方向,大多可以从管理的角度反映在政府的政策上。下面将提出为实现长期的根本性改革需要进行政府功能的调整和制度改善的方案。
1.转变科技部门的职能——从约束走向支持
与科学技术和产业政策有关的部门是科学技术处、商工部、邮电部和教育部等,这些部门对研究开发活动的政策功能应当调整为支持民间部门的自律判断。时至今日,再把科学技术分为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众所周知,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学之间的差别已经很难明确区分,化学和化工之间存在着一个广泛的共同领域。一个时期以来,政府各部门之间与科学技术有关系的矛盾冲突带有浓重的领域争夺,都想把一些不明确的领域置于本部门的管辖之下。可以说基础科学、工业基础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划分很不能适应研究开发活动和实用投产之间的有机联系。尤其是各部门在用它所辖领地取得的成果来炫耀本部门的地位时,更不能不加强它对研究开发主体的控制和干预了。
要把政府的作用定位在支持和加强民间的科技活动方面,就不能刻板地作这种划分。当然,可以考虑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来统管全局,但这样做,这个部门的业务就会非常繁杂,在现实中这是一项很难实现的替代方案。不如承认原来的部门有权支持它所关注的领域,同时找出一种方法使科学技术和产业之间实现有机的联系。为此,政府的作用是把研究开发和生产担当者放到应有的位置上来认识。举例说,接受科学技术处的资助致力于科技领域的研究主体如果想使已经得到开发的技术用于实际生产,那么政府部门就应当支持它。如果信息通讯器材的生产者希望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站住脚根,邮电部就应当支持它保持长期不变。归根结底,这是为了使科学技术活动能够从官主导走向市场功能,并据此进行民间自律判断。
要做到政府只提出宏观方向,实际执行则根据民间部门的判断来进行,就应当把相当数量的预算及其分配权转交给民间团体(科学财团和产学财团等),并保障其自律性。执行这项任务的团体在支持研究开发和已开发的技术投产时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研究课题的选定和研究经费的分配等)时应当考虑到各领域的多样性和专业性,为此要订出制度来汇总研究开发人员的意见,使他们能够参与决策。
政府支持的依据应当是对接受资助的主体取得的成果作出的评价。这就是,既然保证了从事研究开发业务的团体和资助团体的自律性,就要让它对结果负责,从而根据研究成果,同下一阶段的资助有机地联系起来。这就要建立一种竞争机制,以便使当事人自己来决定研究课题的先后顺序,并以同行对研究成果的评价作为下一阶段获得资助的依据。
为了使政府根据民间团体的自律判断来履行支持的功能,经济企划院进行预算审查时应当执行的是总额而不是具体的研究课题。作为把政府对研究开发业务的约束功能移交给民间部门之前的阶段,也可以考虑由不同部门来管理从总额中分配到的研究开发预算,只是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无论主管公务员是否具备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都要保证研究开发领域的科技人员能够参与。
2.组建部门间的有关科技人才的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