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银行存款业务。
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活动,是银行负债业务中最主要的业务,也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
现实情况表明,银行的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大部分是通过吸收存款而取得的。因此,从资金来源角度看,存款的规模制约着贷款的规模:在成本一定的条件下,存款的规模也决定着银行利润水平高低,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宏观角度看,通过银行存款业务,可以把大量闲散的、小额的、短期的资金聚集起来,变成生产的、巨额的、长期的资金,这对扩大信贷资金来源,活跃金融市场,稳定货币和调节货币流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存款业务的种类。
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按照惯例的要求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按照存款来源的性质分类。
按此标准,商业银行存款可分为单位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和财政性存款。
单位存款是指银行吸收的各企事业单位的暂时闲置资金;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是银行吸收的个人节余或待用的劳动所得;财政性存款是指各行经办的财政预算内存款以及集中待缴财政的各种款项形成的存款。
2.按照存款的期限分类。
按此标准,商业银行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存入时不确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存款,主要包括单位的活期存款和个人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是在存款时约定存款期限,到期支取的存款,主要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和个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是两种流动性及稳定性各有差异的存款,商业银行应合理组织并广泛吸收,保持两种存款的合理结构。
3.按照存款产生的来源分类。
按此标准,商业银行存款可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
原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将现金或现金支票送存银行而形成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原始存款通过商业银行系统的资产业务所创造出的更多的银行存款称为派生存款,派生存款以相同的运用方式形成更多的派生存款。
4.按照资金成本的高低分类。
按此标准,商业银行存款可分为低成本存款和高成本存款。
一般而言,活期存款、期限较短的定期存款为低成本存款;而存期较长的定期存款为高成本存款,并且定期存款时间越长,其存款成本越高。
5.按照存款的币种不同分类。
按此标准,商业银行存款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二、存款账户的种类。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账户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单位间的流动资金存款和机关团体的经费存款,其用途也只能用于单位的生产周转及经费开支,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购买物资,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也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等有关证件。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结算。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少量现金收付。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向银行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或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4.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资金等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向银行出具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银行贷款业务。
一、贷款的意义与分类。
1.贷款业务的意义。
贷款是银行证券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办理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责,是根据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贷款原则,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的资金再分配。通过发放贷款,可以支持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通过调整贷款的投向和支持重点,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通过信贷监督,又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资金使用,同时也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贷款损失,从而增加银行证券业的营业收入,提高银行证券业的经济效益。
2.贷款的分类。
银行证券业的贷款业务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贷款通则》对其主要分类如下。
根据贷款资金来源不同分类。
按此标准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根据贷款期限不同分类。
按此标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
根据贷款担保方式不同分类。
按此标准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借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其中:
①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②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③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不同分类。
按此标准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以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二、中长期贷款核算的原则。
银行证券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本息分别核算。银行证券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对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2.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银行证券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银行证券业承担,并由银行证券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证券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证券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银行证券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4.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三、贷款业务的核算。
1.信用贷款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贷款,而无需提供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贷款需逐笔申请立据,逐笔审核,确定期限,到期归还。
借款人要取得信用贷款时,应根据借款计划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一次或分次用款时,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信贷部门审批,确定贷款金额和归还日期,然后填制借款凭证交由会计部门确定会计科目并开立贷款账户,在贷款发放并转入存款账户后方可安排使用。
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首先向银行信贷部门提交贷款申请书,经银行信贷部门审核批准后,双方商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用途、利率等,并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需要用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其中第一联作借方传票,第二联作贷方传票,第三联作回单,第四联作放款记录,第五联作借据。在第一联、第五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核后,在借款凭证上加注贷款编号、贷款种类、贷款利率、银行核定贷款金额等项目后,总会计部门办理贷款的发放手续。
会计部门接到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应先编列贷款账号(通常为十位数,第一到第四位为科目代号,第五到第八位为存款户账号的顺序号,第九到第十位为校验号),然后以第一联作借方传票,第二联作贷方传票,办理转账手续,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交借款人,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送信贷部门留存备查,第五联由会计部门留存,按日期排列保管,据以按到期日收回贷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等)--借款人贷款户。
贷: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按期收回贷款的核算。
贷款到期,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收回贷款的处理手续视不同情况办理。
①贷款到期,借款人主动归还。
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时,应填写还款凭证一式四联或签发转账支票交送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会计部门收到还款凭证后,应与贷款账进行核对,并核对支票印鉴,查看借款人存款户是否有足够余额,核对无误后,计算贷款利息,以还款凭证第一、二联代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账,转账后,还款凭证第三联送交信贷部门,第四联作回单退还借款人,原保管的第五联借款凭证加盖“注销”戳记交借款人。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贷: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利息收入。
②贷款到期,银行主动扣收。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而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又足够还款时,会计部门征得信贷部门同意,并由信贷部门出具“贷款收回通知单”,会计部门即可凭此填制一式四联还款凭证扣还贷款。还款凭证各联的用途及会计分录与上相同。
贷款展期的核算。
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短期贷款必须在到期日前,中长期贷款必须在到期日前一个月,由借款人填制一式三联“贷款展期申请书”,向信贷部门提出展期申请。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对展期贷款,全部以展期之日公告的贷款利率为准计算利息。展期申请经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意见,一联留存备查,其余两联作贷款展期通知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会计部门接到贷款展期申请书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信贷部门的批准意见及签章;展期贷款金额与原借款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展期时间是否超出规定;展期利率使用是否正确等。审查无误后,在贷款分户账及借据上注明展期还款日期及利率,同时将一联贷款展期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退还给借款人收存,另一联贷款展期申请书附在原借据之后,按展期后的还款日期排列保管,无需办理转账手续。
逾期贷款的核算。
借款人借款到期不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经同意或展期期限已过,不按期归还借款,则为逾期贷款。银行应将贷款转入该借款人的逾期贷款账户。会计部门根据原借据,分别编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和贷方传票各两联,凭该两种传票各一联作借方传票和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贷款账户。
贷: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到期贷款转入逾期账户后,应将另外两联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支款通知,加盖转讫及经办人员名章后交借款人。同时,在借款凭证上注明原贷款转入逾期日期后,另行保管。等借款人存款账户有款支付时,一次或分次扣收,并且从逾期之日起到款项还清之日止,除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外,还应按照逾期天数和中央银行规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贷款账户。
贷: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2.担保贷款的核算。
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①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②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