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这一章老子阐述了以法治国的重要性。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这一句话已在社会上流传至今。这是对统治者的警策。
民不畏死,是统治者的苛政和镇压造成的,是人民为生存而反抗的一种精神,这种精神警示统治者,用杀戮手段来对付人民,人民会惧怕吗?“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奈何以死惧之,是从反面说,常使民畏死,是从正面说。
怎样才能使民常畏死,言下之意,要给人民有一个生存的空间,有一个生存的基础和条件,这样人民就会畏死,这就是重视生命的意思。老子的用词,不少地方不符合现代人的用词习惯,当然应顺过来说,现代人的用词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所以要细细领会老子用词的原义,使民常畏死,也是对民不畏死反拨而说,老子的用语中常有这种情况,民不畏死是统治者的苛政所致,常使民畏死,则应实行无为理政。
如果人民在无为理政下,过着正常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对那些不守法而做坏事的人,那就可以抓起来治他的罪。
执而杀之,杀指治罪,包括治以死罪。
这样一来,谁还敢这样做呢?为奇者,指不正常,不正当的人,为奇,是一种对社会秩序反常的行为。
“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
对这种有反常行为不守法的人,常常是交由司法机关去处理。
这里,司杀者是指司法机关,杀是定案的意思。
“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如果统治者本身代替司法机关来断案治罪,就如同代替木匠去斫木头,斫木头是木匠的专职,办案是司法机关的专职。
统治者的这种行为,是超越司法机关的权力,强加自己的权威,自行武断处理案件。
木匠斫木头,有他的要领,而代木匠斫木头,不得其要领,很少有不斫伤自己手的。
司法机关有司法的章程,统治者代替司法机关去审案判案,很少有不判错案,不定错案的,这就很少不伤及自身的本位和权威的。
这一章老子对法制的注重有三个方面:一是使黎民百姓认识到犯法要治罪;二是整个国家机关要各司其职,统治上层绝不能越俎代庖,武断行使自己的权威;三是国法本身不能变成杀戮政策,严刑峻法是会导致人民反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