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称为法人。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的概念中,一般包括四个要素:
1.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
3.独立的法人
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到底企业的所有权是什么?经营权的实现又在何种范畴内?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什么关系?从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和社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又该建立怎样的理论体系和立法基础呢?
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于股东,企业是股东的企业,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是被股东雇用的。由此观念出发,资本与领导者的关系就被理解为资本对劳动的雇用关系,是资本家雇用领导者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是股东将自己所有的企业委托给领导者经营的关系。目前的管理控制体系和激励理论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这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及其演绎出来的系统理论(比如资本雇佣劳动理论、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内部人控制理论、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等等),是构成为关于企业和领导者的主流经济学思想,一直在人们的思想和观念里占据着统治地位。
在这样的理论体系下,经济机器依然能够得到良性运转,然而Red-Louts公司那样的问题和爱多的故事却成为一种必然,更有甚者,由于对经营价值的漠视,还出现了云南红塔集团褚时健、首都钢铁有限公司管志诚、武汉长江动力有限公司于志安那样的令人叹息的案例。
事实上,对于经营者的反思早就出现过。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贝克尔等人在解释美国的经济发展时,发现在充分考虑了物质资本和劳动力增长后,仍有很大一部分经济成长无法解释,就把这部分归功于人力资本,也就是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作用。从而掀起了“人力资本革命”,并且他们也因此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这种重视领导者理念发展的今天,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学者王明夫提出了“领导者雇佣资本”的口号。他认为“领导者是原生的,而资本家才是派生的”,他认为实际上不是资本雇佣领导者,而是领导者选择资本。
王明夫在《领导者雇佣资本序》里写到:“通过对这些全新关系的理论追索,我们论证了一种全新的企业所有权模式,即‘领导者雇佣资本’的模式。这个全新模式彻底颠覆了传统的企业所有权概念和‘资本雇佣劳动’的传统逻辑。在‘领导者雇佣资本’的新模式下,不存在股东(资本家)选择经营者的问题,也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一系列问题都发生了转向:问题‘如何选择到最佳的经营者’转变为问题‘经营者怎样获得资本’;问题‘如何使代理成本最小’转变为问题‘如何给资本提供者提供满意回报’;问题‘如何防范内部人控制’转变为问题‘如何防范外部人干预’。”在这个体系下,委托人、代理人、内部人控制等概念消失了,委托-代理关系不复存在。
最后,得出结论:
1.有必要围绕领导者主权和领导者雇佣资本来进行系统的观念变革和制度创新。
2.领导者应该成为资源配置的轴心,资本需要围绕领导者来进行分配和重组。
3.现实中有利于领导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一些制度,应该尽快推行。比如,领导者人力资本折股、经理期权ESO和利润分享制等。
我认为王明夫的提法是有着相当大的先进意义的,是一种观念上的革命,但却是片面的、矫枉过正的。正如王明夫自己所说的,这是一种“哥白尼式的颠覆”。可以认为是日心说代替地心说的一种进步,离真理又近了一步,但却不是真理。
实际上,对于资本家和领导者的关系,也就是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的看法,关键是看站在什么立场上,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企业应该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这是一个现实选择,从领导者角度看,应该充分尊重经营的价值。而作为经济学家,则应该从企业的角度看,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应该肯定的是要充分强调经营的作用,而不是简单的把经营的价值归结为“劳动力”;但另外一方面,过于强调经营的作用而忽视资本的力量就会走入另外一个极端,而且无法回避一个问题:谁该是天生的经营者呢,谁是天生的股东,谁又是天然的经营者呢?难怪有人评价说“领导者雇佣资本”实际上从学术上是为目前占有国有资产摇旗呐喊而已企业的本质是“可所有性”和“可经营性”,这是企业本质的二元和两面,是紧密联系却又互相独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所有权”和“经营权”是无关的、独立的和平等的。
一方面,经营权并不具有比所有权更高级或者优先的位置,领导者无权“雇佣”资本;但另外一方面,经营权也应该独立的要求它应有的尊重和价值(从对企业的决策地位和分配索取权上),而不是仅仅所谓“人力资本”,作为“资本”的另外一种方式实现,“经营权”应该独立被尊重,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所有权”来加以肯定。
要从根本上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问题,就有必要重新审视企业的本质问题,究竟企业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有很多的回答,历史上有很多经济学家提出了大量的理论来试图解答这个问题。公允地讲,不同的理论都在不同时期、不同角度阐述了企业的本质,具有当时某种程度的先进性。其中占主导地位的理论之一就是契约论,1937年,27岁的天才经济学家科斯写出了一篇论文,题目也叫做《企业的本质》。这篇文章作为契约论的前奏,奠定了其在经济学研究方面的理论基石,在此建立的理论体系也帮助他于1991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今天,“契约论”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包括国内经济学者张维迎等人都认为,企业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或一组契约,所谓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是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且,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谁是企业的所有者,是依赖于企业的状态而定的。股东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在企业的经营结果不足以支付企业契约约定的固定收益的状态下,债权人就会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即拥有企业的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企业的经营结果足以保障股东获得满意收益的状态下,企业经营者就能实际上获得企业的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即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
这一观点部分的揭示了真相,但在强调经营权的意义和价值的时候,还是把它转化一种“所有权”来阐述,并没有充分意识到经营权的独立性和价值。他们把所有权人为的割裂,提出了不同状态下的所有权,实际上是把经营权转化为所有权,经营权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我觉得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争类似于物理学上光的波动说和粒子说之争。实际上企业的所有-经营特性应该是二元的,是和谐统一的,企业具有“可所有性”和“可经营性”是企业的本质属性,这也正是企业的本质所在。
我的定义是,企业的本质就在于它的“可所有性”和“可经营性”,二者是独立的、平等的。
“可所有性”的意思就是它能够被“拥有”而且必须被“拥有”。企业的主体首先是一种资产,是有归属性的,就是说企业是属于某个或者某些人的,它是具体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可以控制、可以“拥有”,并且能够创造价值、承担债务,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可以破产清算。另外一方面,作为完全市场经济下健康的“企业”,它应该是“必须被拥有”的,就是说,追根溯源,企业应该能够找到最后所有者,“所有者缺位”的企业是不健康的、不正常的。这就是企业的“可所有性”。没有可所有性的就不是企业,比如一种抽象的关系不是企业,一个梦想不是企业,一句口号不是企业。
企业的另外一个特性就是它的“可经营性”,“可经营性”也有两层含义:一个是可以经营,另外一个是必须经营。企业这种资产和其他资产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的可以经营性和必须经营性。首先企业是可以经营的,能够利用企业经营带来某种价值回报(不局限于经济价值),其次企业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经营,不是以经营为目的资产不是企业,企业从建立的第一天起,就是为了经营,企业的价值在于经营。比如说作为出租用的房子,出租车可以是企业的主要资产,而自己住的房子、自己开的车就不是企业。在正常状态下,企业是可以经营而且必须经营的,如果建造一个作坊只是为了酿酒自己喝,或者某个富人把一些人组织起来建立了一个工厂,只是为自己的孩子生产玩具,这不能算成正常状态下的企业。(当然广义的看,这样的企业同样有它的“客户”,有它的效能,同样存在一定的经营性,也可以被看成广义上的“企业”。)
所有性和经营性是企业的二元,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两个特征。如同光的波动性和粒子性一样。相互独立,谁也不依附于谁。
从“可所有”的角度看,企业“所有权”是一个状态依存量,而从“可经营”的角度看,企业则是一个连续的变化量,不是一个状态,而是一个过程。企业所有权是一个状态依存权,而企业经营权则是一个过程依存权,这就如同物理学中热能和热量的关系一样。
在了解了企业的“可所有性”和“可经营性”本质后,再理解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就顺理成章了,很多现实中的问题也迎刃而解。
国有企业的改制实际上是解决所有者缺位也就是“可所有性”中的必须找到所有者的问题。
高管激励的问题则是“可经营性”方面的问题,目前只能通过把经营权转化成所有权(即赠股或者股权激励)来实现。实际上,类比前文提到的出租车的例子,这就好比张三的车承包给李四开,有了收益却要通过把车的部分产权和李四分享一样可笑。显然应该寻求到更加简单又符合常理的分配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看,一个企业和一辆车的本质是一样的,比如张三买了一辆车,他付清了所有的钱,因而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他可以用它来自己用,开着上下班和旅游,这就不是一个经营行为。但是如果他决定用它做出租车,这就有了“经营性”,他有两个选择,一是自己开,二是租给别人开,前者是自己有经营权,后者是别人有经营权,经营权在谁手里实际上和所有权归谁无关。
我们可以看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独立而具体的存在的,对资产的控制和报酬方式可以有几种:既可以是承包给别人,自己获得固定的收益,也可以采用给开车者发工资的方式。对于资产的控制和处理,比如是出车还是休息,是拉客还是拉货,是跑长途还是短途等,修车的费用是自己出还是对方出等等,都是可以灵活的通过具体的契约来规定的。
企业的实际情况比这复杂得多,但本质完全相同。
当然对于企业的研究更加复杂,至少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企业经营带来利益可能非常大,而且难以估计,不像出租车的收益那样比较容易估计,甚至可能出现非连续、非线性的变化。二是企业的问题相当难以监控,相对而言,一辆汽车出现问题相对好监控,因为责任很容易界定,修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企业如果经营不善,问题可能相当严重,而且难以判断是主观故意还是决策失误。
从哲学的概念来解读“本质”一词,就是“某类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特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任何事物离不开其本质,否则就会“变质”,就会“四不像”。
任何企业立足于社会都有一个根本的问题,那就是“本质”问题。“企业的本质”这个并不是单一的问题,它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物质的本质问题,二是企业精神的本质问题。很多企业都把握不住自己这两方面的本质问题,传递给消费者的信息是非常模糊不清的,进而给自己的产品造成了“销售障碍”,给自己的品牌带来了“瓶颈”。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本质,例如指纹门锁行业,它的本质就是方便,用手指当钥匙,用手指替代一串串钥匙,省去了忘记带钥匙的烦恼,不用再担心丢失钥匙,手指一按门就开启,这就是极大的方便。如果指纹门锁行业偏离了“方便”的本质,而去强调什么“安全”,就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因为安全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指纹门锁是典型的高端产品,一把普通的指纹门锁的价格也要上千元。但它的购买者大多是住别墅、高档社区的有钱人,高价格并没有阻碍指纹锁在高端市场的销售。抓住指纹锁行业的“方便”本质,这是产品的本质,也是企业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搞清楚企业的物质本质,就是要弄明白物质的根本特质,这一特质要基本上反映出消费者对这一物质的需求点,满足消费者寄望购买这一物质的需求本质,这是消费者的基本需要。简单地说,企业的物质的本质就是消费者的需求本质。
“企业的本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企业的精神本质问题,消费者为什么不购买你的产品?为什么会购买竞争对手的产品?因为,消费者还希望这个产品能满足精神上的某种需要。还是拿指纹锁来说,不仅仅因为消费者可以摆脱烦人的钥匙了,还因为它满足了他的虚荣心,体现了他的社会地位,使他有很大的荣耀感和优越感。另外,它更深地涉及到企业的精神本质问题,例如产品是否是自主创新的?企业是否是讲诚信的?企业是不是本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产品是不是本行业中的第一品牌?服务是不是本行业中的佼佼者?广告语有没有打开消费者的精神心扉?因此,可以说,企业的精神本质就是消费者的高级需要的本质。
只有抓住了企业的本质,才能促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