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以来,一些研究者对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的质疑与批评推进了相关问题的研究。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在论争中恢复了主导地位,并在意识形态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与非意识形态性的辩证关系、文艺的审美意识形态性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审美意识形态论对文艺的本质作了系统深入的探究,较好地解决了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与审美性的冲突,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形式与内容、情感与理智、表现与再现、人性与阶级性等矛盾关系,但在意识形态性与审美性的融合等问题上尚待深入研究。
第一节 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论争
新时期初期,在思想解放运动的政治背景下,关于文艺上层建筑性质的讨论、文艺与政治关系的讨论、文艺是否为阶级斗争工具的讨论、文艺作品社会效果的讨论等,都从不同层面涉及了文艺本质、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随着社会政治环境的日益宽松,学术争鸣愈发活跃,“文艺是特殊意识形态”的论断也引发了论争。1988年初,栾昌大和董学文的两篇文章引起了文艺理论界的关注。栾昌大的《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说辨析》主张文艺既具有意识形态性,又具有超意识形态性。董学文的《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形态论纲》也提出文艺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合体。他们不约而同地对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提出质疑,引起了文艺理论界对文艺的本质及意识形态问题的热烈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他们的质疑推进了我们对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的认识与研究。
上述两篇文章在文艺理论界产生了较大反响,对被奉若圭臬的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产生了强烈冲击,不啻“一石激起千层浪”。栾昌大、董学文的观点在争鸣中虽不乏赞成者,但更多的是遭到了坚持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的研究者的激烈批评,学术界由此展开了持续数年的关于意识形态与文艺本质关系的论争。文艺的本质是否在于意识形态性,成为论争的核心命题。需要指出的是,有研究者将栾昌大、董学文的观点笼统地称为“非意识形态”论,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栾昌大、董学文只是强调了文艺的非意识形态因素,并非主张文艺的“非意识形态化”。此外,两人论述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栾昌大主要是在文艺实践的意义上对非意识形态因素作了探讨;董学文则是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言论的重新阐释和对意识形态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文化的物化、审美中介、符号的性质、美学模式、非理性等相关问题的论述,从理论上论证了文艺非意识形态因素存在的合理性。
栾昌大、董学文对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的质疑与批评,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我们过去主要是从社会结构、文艺功用的角度在意识形态的框架里给文艺定性的,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忽视文艺的特殊性、丰富性与多样性的问题,这无疑是有局限性的。栾昌大、董学文对文艺非意识形态层面的开掘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入地解析文学艺术的特质,但他们仍然以存在与意识的关系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这就带来了正如潘必新在《意识形态与艺术的特征——兼与栾昌大、董学文同志商榷》一文中所谈到的问题:“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层面来看,说文艺既有意识形态性,又有非(或超)意识形态性,这是不合逻辑的。”
栾昌大把文艺是否表现了一定社会倾向性的社会意识形式作为判别文艺是否具有意识形态性的理论根据,这是对文艺本性和意识形态的片面理解。我们不能因为史前艺术和一些追求形式美的造型艺术作品的形式没有阶级性或阶级性不明显而否定整个艺术的意识形态性。对文艺进行自然科学方法的分析是为了更好地从整体上认识它,而不是孤立地抓住某个或某几个非意识形态成分便否定文艺的意识形态本性。正如彭立勋强调的,探索文艺本质要注意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能把“作品的某一构成要素从作品的内部联系中抽取和孤立起来,以证明文艺并非意识形态”,这种做法就像“用割下来的手去证明整个身体没有生命一样,在方法论上是陷入形而上学中去了”。此外,栾昌大、董学文对文艺的非意识形态性因素、意识形态性与非意识形态性的关系等重要问题还缺乏深入的探讨。
在栾昌大、董学文前后,也有论者对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表示了不同的看法。新时期伊始,朱光潜就率先提出,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是两个概念,文艺不属于上层建筑。邵建提出文艺具有“准意识形态性”。王德颖则将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之争与艺术生产论联系起来,从马克思、恩格斯对“意识形态”和“艺术生产”的阐述中,推导出艺术-意识形态观点和艺术生产观点没有本质差别,是对同一艺术现象的社会属性的不同表述。钱中文、童庆炳等人倡导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影响最大,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文艺理论界的这种多元化格局,对于打破以往的封闭局面,促进我国文艺理论的发展和繁荣,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节 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确立
由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直接论述文艺的本质,也未明示一个关于意识形态的完整定义,只是在讨论政治、经济、哲学等问题时提及文艺是一种意识形态。因而,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澄清意识形态及相关概念,对我们正确认识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深入探讨文艺意识形态性的基础和前提。否则,概念的混乱与模糊必将减损论争的理论价值。
毛星的《意识形态》一文较早对意识形态、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等几个相关概念进行了考察。陆梅林先后发表两篇文章指出,人们对意识形态的内涵作了过于狭窄或宽泛的理解是造成文艺理论界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并提出意识形态是各构成要素的有机整体的观念。在《何谓意识形态》中,陆梅林考察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从特拉西到马克思及其后的演化,对它进行了明确的界说:“意识形态,亦称观念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社会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认识、情感、意志诸意识要素,在社会形态的结构中属于观念性的上层建筑,含经济思想、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它们各以特殊方式,从不同侧面,用表象、概念、观念反映现实的或历史的社会生活,也可以描述未来。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是人们自觉地反映社会生活的比较稳定的、系统的思想形式。”陆梅林又在《观念形态的艺术》中进一步阐明,与意识形态的观念相应,艺术有观念形态的和物质形态的区分:前者指文学(诗歌)、绘画、音乐、雕塑和舞蹈等,有明显的观念渗入其中;后者一般指实用艺术,不具有强烈的观念性。
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问题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兴趣。张首映在《意识形态与文艺阐释》一文中提出,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有“它赖以直接生成的上层建筑,和间接生成的经济基础体制”以及它的“精神形式自身范围内的基本精神”。边平恕在《关于文艺意识形态性的若干问题》中认为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有四个:认识因素,意识形态要反映客观现实生活及其规律性;价值因素,意识形态要反映一定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利益;物质因素,意识形态要物化成外在形态;功能因素,意识形态要作用于经济基础。李思孝则认为意识形态是性质、功能、本源的统一。
在学界对意识形态进行概念辨析的同时,坚持文艺意识形态本性论的学者围绕着文艺本质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冯翊认为文艺本质与意识形态在功能、本质、形态上是一致的:从功能上看,都是掌握世界的,只是方式不同;从本质上看,都是受经济关系最终支配的;从形态上看,艺术也是一种高级的意识,它的内容是系统有序的,方式是稳定一律的。黄力之认为意识形态论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核心观念,能使文艺学核心观念与哲学核心观念合一,并将“艺术生产论”、“不平衡关系”、“主体性”、“阶级性”等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