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合作创新的政策支持
浙江省合作创新始于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产学研合作成为政府长期推动的工作。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大多数为“短平快”项目。到90年代中后期,“强强联合”的产学研重点项目开始起步,逐步出现了以资产为纽带、以市场为基础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相互依存的产学研联合体。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产学研合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迫切需要长期合作,出现了大型企业集团与名校、名院、名所为合作主体,以资产为纽带,以长期性、紧密型、市场化为特征的战略性合作。
对于浙江省国有企业在合作创新方面的政策支持主要有几个方面。
1.引进“大院各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
为了促进经济与科技的协调发展,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企业(以下简称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1)引进“大院名校”的重点区域。浙江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建设生态省、发展海洋经济和现代农业的需要,围绕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要任务,以长三角地区、国内科技综合实力较强的省(市)以及国外科技大国为重点区域,尤其重视引进中科院、部属科研机构、国内外着名高校、国内特大型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到浙江省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并结合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建设一流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2)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根据实际情况,建成科研分支机构,有联合共建的科技园、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同时,支持浙江省有条件的企业到上海等外省(市) 甚至国外与“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
(3)引进“大院名校”的政策措施。各地、各单位从实际出发,在科研用房、用地和启动资金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对符合要求的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向省科技厅申报省属科研院所专项经费中的研究开发和公共服务专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办法,主要是参照省属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有关规定;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和孵化器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从事“四技”活动(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列入省、市、县(市、区)的科技计划;各地、各单位切实做好引进科技人员的服务工作,积极协助做好引进科技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落户、就学、住房、求职等工作。
2.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
为了更好地鼓励自主创新,浙江省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组织和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以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一批科研机构整建制转为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立足于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提高科技情报信息机构的信息采集、分析和综合加工能力,与技术交易机构共同发挥区域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充分发掘社会资源,引导政府部门所属政策调研、软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转变运行机制,在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咨询、评估活动;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盘活存量资产;继续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科技中介服务。
(2)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广泛建立协作网络,使科技中介机构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专业知识、优势人才和技术开发、检测、中试设施,作为开展中介业务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能够与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协调配合,相互集成,为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3)建立健全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加强政府指导、完善科技中介管理体制。各地方以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建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发展模式。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使之能够吸引优秀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国家政策咨询、市场调研和预测、项目引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成为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中小企业、科研单位联系的重要渠道。
3.鼓励培育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的政策
(1)在浙江省各地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基金或高科技联合开发风险基金等环节,以解决产学研结合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鼓励基金以地方财政出资为主,多渠道筹集,用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科技合作项目的开发。
(2)完善风险投融资体系,鼓励风险投资投向产学研相结合领域。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只有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体系,才能弥补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筹资能力、国家财政支持、私人资金投入和银行贷款之间空白。因此,政府提出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风险投资机制来保证风险投资资金的充足性,并引导风险投资的流向。通过配套的税收优惠、资金担保、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资金流动,调动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并积极灵活地运用组合投资和联合投资的策略将风险资本向产学研相结合领域倾斜。
(二)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
技术创新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如技术前景的不确定性、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收益的不确定性、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等,而且创新成果又极易被抄袭和流失。技术创新的高投入、高风险的性质,使它所要求的环境条件比其他投资都要苛刻得多。在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关键是要调整好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政府的职能是培育有效率的市场,进行战略指导、制定规则、政策引导、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还应以政府资金引导,开发共有技术平台。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的主体、研发投入的主体、研发活动的主体、成果转化的主体、获取创新效益和承担创新风险的主体。市场则为技术创新出题目,为企业创新提供动力,为创新活动提供融资和服务支持,为创新成果提供出口,为创新的失败提供分散风险的途径。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要着力消除抑制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的体制和政策原因,重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机制,使市场的力量能有效地驱使更多的企业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竞争战略,走出低成本恶性竞争的泥潭,转向差异化创新战略。
1.财政政策
长期以来,浙江省政府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中存在着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例如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经费比例过低,重视利用财政科技经费立项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而对利用财政科技拨款引导企业和全社会的资金投入自主创新则明显力度不够。配套政策中提出要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配套政策中还明确要求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加强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自主创新基地建设,国家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前沿技术和军工配套、军民两用技术研究。
2.税收政策
浙江省过去曾经实施过一些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税收政策,但存在执行效果不理想、政策力度不够大等问题。在鼓励企业增加自主创新投入方面,配套政策对现行的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政策做出了三项重要的突破。一是取消了行业限制。过去的政策中规定只有工业企业才能享受技术开发经费150%抵扣应税所得政策,新政策允许所有企业(包括建筑业、服务业等非工业企业)都可享受这一政策。二是取消了技术开发经费增幅的限制。原来的政策规定只有技术开发经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这一政策,新政策则规定按当年实际发生额进行抵扣。三是取消了对当年应税所得的限制。原来的政策规定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否则就不能享受。新政策则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使得那些微利或亏损企业的技术创新得到鼓励。
3.人才政策
对于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人才政策方面,浙江省主要从培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的鼓励政策。
(1)积极培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行特级专家制度,加快推进“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实施“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和“创新领军人才计划”。
省自然科学基金加强了对青年科技人才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开展创新活动的支持。
(2)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来浙江省创新、工作和服务。
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等限制,并妥善解决他们的住房、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困难。
(3)建立有利于创新型人才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制度,将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作为政府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
4.其他政策
除了在财政、税收和人才政策之外,浙江省在金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更好地促进浙江省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
在金融政策方面,浙江省规定凡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积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主要投资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
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政策方面,浙江省规定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创造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在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方面,浙江省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拥有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着作税;特别是发明专利,把获取发明专利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推进专利示范企业创新工程,培育和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