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界定好政府在信息化中的角色。明确信息化建设中,哪些事项是政府的职责,哪些事项是企业与市场的职责。该由企业做的,政府要放权给企业。该由市场做的,政府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不要代替市场。
第二,继续改革行政审批的管理方式,在信息化管理上,要真正从行政审批方式转向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的方式上。
提高政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三,继续改革和完善政府的行政立法职责,改进政府规章制订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政府规章制订的质量。目前,应针对深圳一些信息化管理中的问题要制订一些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利于管理。在规章制订中应避免体现部门利益,要把公共利益放在规章制订的首位。为此,应扩大行政相对人对规章制订的参与权。
还要加强对这类规章的法律和技术审查。
第四,继续改革完善行政执法职责,提高政府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绩效。解决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政府存在的执法不严,违规处罚、乱收费等现象,要有一套制止和惩罚机制和规定,要建立对政府执法的监督体系。
二、改革信息化管理机构
职能转变必须与机构改革结合起来,信息化管理机构改革是推动政府这方面职能转变的必要途径。根据我们的调查,我们提出如下机构改革建议。
(一)成立一个独立的信息化管理机构
信息化管理机构应该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来设置。精干、高效的特征是,一个机构能管好的事务,不设两个机构管理。一个环节能管好,不设两个环节。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应该只设立一个机构管理信息化建设。
根据这种认识,深圳应将统计与信息化管理两种职能分开,成立一个独立的、不挂靠任何部门的政府信息化管理机构。第一,
“统计”与“信息化”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事务,政府的统计职能与信息化职能有相当大的差别。虽然两者有联系,即统计应建立在对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基础之上,但政府的信息化领导与管理职责却是一项比统计工作难度要大得多、复杂得多的新兴事务。
第二,信息化管理职能越来越突出和重要。江泽民曾指出,
“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信息化是伴随着信息产业(一种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逐渐出现的一种经济、社会运行的新方式,对它的领导与管理本身是政府的一种新职责,政府这项职责的重要性,与信息产业、信息化的地位作用相辅相成,随着信息产业成为支柱产业,信息化程度、范围日益扩大,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的日益显著,政府对信息化的领导与管理职责也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坚持统计与信息合二为一已不适宜。把信息办挂靠在统计信息局,已难以有效推动深圳信息化的快速发展。
第三,一些信息化发展较快的地区,其信息化管理机构都是独立设置的。调查期间,调查组考察了上海、海南、佛山等地信息化机构设置状况,相比之下,深圳现行信息机构最大的缺陷是,机构不独立。上海、海南、佛山、大连,这些信息化发展较快的地区,其信息化的领导与管理机构都是独立设置的。而深圳的信息办却是与另一机构合署办公,显然,深圳信息办的地位、作用不如上述地区突出。与上海相比,深圳信息办的领导与协调职能较少、较弱,管理力度和成效与上海差距明显。深圳若再不调整信息机构的设置,将会与上海等地信息化发展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我们调查人员认为,应该借这次机构改革之际,将市信息办独立设置。
第四,根据近期召开的市信息委会议精神,成立一个独立的信息办是必要的。深圳在1999年11月3日,召开了调整后的信息委第一次会议,我们查阅了市信息化工作的会议纪要——《市长工作会议纪要》,了解到会议已明确提出,“深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过于分散,参考上海市的经验,适当集中政府的管理协调职能,成立一个独立的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是必要的。”
第五,根据中央与省机构的设置,应该将信息化管理机构独立设置。现在,中央设有信息产业部,广东省也成立了信息产业厅。
应当明确,中央和省设立信息产业管理机构,不是在走老路一设置专业经济管理局,而是由于信息产业、信息化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重要,中央和省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管理。在这种大趋势下,深圳有必要参照中央和省机构设置,来重新设置信息化管理机构。当然,不是中央有什么机构,深圳也一定要设立什么机构,也不是中央信息产业部有某一个职能,深圳信息化管理机构一定也要有这一职能。深圳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立与自己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而不必与中央完全对应。只是在机构独立这个问题上有必要与中央、省里一致。
(二)机构改革方案选择
方案一:成立信息局,将信息化管理职能一并划给信息局。信息局的信息化管理职能囊括信息化管理的所有职能,它包括:原信息办具有的职能;原统计信息局具有的信息化管理职能;运输局通信处的通信管理职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电信局对通讯管道、网络的管理职能。还包括科技局、经发局的信息产业管理的职能。信息局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独立的行使信息化管理职能。
方案二:保留信息办名称,但信息办与统计分离,信息办成为独立的信息化管理机构。其职能就是信息化管理。同样,分散在其他一些部门的信息化管理职能要转移给信息办。但这一方案不包括信息产业管理的职能,即科技局、经发局保留原有的信息产业管理职能。
方案三:信息办独立,但信息办职能只在原有职能基础上增加运输局通信处的管理职能,不纳入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方案四:信息办与有关机构合署办公:或与统计信息局、或与科技局合署办公。但需要把运输局通信处的管理职能、电信局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转移给信息办。若保留与统计信息局合署办公,不用增加内设机构;若与科技局合署办公,就需要增加内设机构,可以把统信局分管信息化职能的人员、机构一并划给科技局。
上述四种方案各有利弊:一至三方案,有明显的共性,这就是要将信息化管理机构独立,但也有差别。第一方案:成立信息局,有利于对信息化建设的统一管理,克服现在多头管理的弊端。但由于将信息产业管理职能并人其中,必将与经发局、科技局等部门职能难以协调。
第二种方案。优于第一种方案,一是不将信息产业管理职能纳入信息办,可以避免与经发局和科技局的职能交叉。二是独立的、不挂靠任何部门、其职能相应扩大的信息办,由于增加了对信息化建设管理的权限和手段,可以更好地行使信息化建设管理的职能。
但由于涉及到对运输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职能、机构的调整,人事安排有一定的难度。
第三种方案与第二种方案相比,只是没有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并人其中,即保留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及其职能。这使第三种方案人事调整的幅度较小,实施起来相对容易。不利的因素是机构调整不彻底,今后还会遇到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