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现在既是经济特区,又是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按照深圳现在的速度发展,深圳的未来的地位会怎样?深圳会成为一个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吗?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节深圳行政区划历史沿革
行政区划概念与内容的界定是思考深圳行政区划发展问题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先回答什么是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划概念与内容
在我国中央政府之下,地方政府主要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区——乡镇,或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国家对地方政府这种结构体系安排所实施的管理,即为行政区划,它是由地方行政建制、地方行政单位、行政区域组成的国家结构体系。
行政区划作为国家结构体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内含的三大内容在实际当中易为人混淆,实质上,三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地方行政建制是国家结构单元。出于不同的目的与需要,国家设置不同类型的地方行政建制。建制类型不同,其名称相异,如我国一般地域型行政建制有省、县、乡;市镇型行政建制有直辖市、市、区、镇;民族区域型建制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特殊型建制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方行政建制在有些国家(如法国)称为领土单位,有些国家(如日本)则称为地方自治社团。
地方行政单位是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一级政权组织,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县以上地方政权组织由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组成;乡则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组成完整的政权组织。地方行政单位的构成包括整体的地方国家机关,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地方国家机关则构不成一级完整地方行政单位,只能称为准地方行政单位。地方行政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构成国家的地方行政层级。我国地方行政单位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权力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
行政区域是国家给地方行政单位划定的管辖区域,包括明确的地域界限和居民。
从以上三者的内容看,地方行政建制是一个包含区域、人口、国家权力和政府等因素在内的国家结构单元。行政区域包含着地域和人口两种因素。地方行政单位包含着国家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政府这两种因素。国家总是依地方行政建制来设置地方行政单位,划定相应的管辖区域。如若一个地方行政建制被撤销,该地方行政单位则相应撤销,管辖的特定的行政区域也不复存在。行政建制不变,行政单位隶属关系、行政区域的范围可能变化,如重庆市从四川省划出后,四川省作为“省”的建制未变,行政区域则缩小了;重庆市的“市”建制也未变,但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由隶属于省转为直接隶属于中央。反之行政区域不变,行政建制、行政单位隶属关系可能改变,我国的县改市即属此种情况。
行政区划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内容,它由三大部分共同组成:地方行政建制的设置、撤销与更名;地方行政单位隶属关系的确定、行政等第的划分、政府所在地的确定与迁移;行政区域的划定与调整,行政区划间界线的勘定与纠纷处理。行政区划不是简单的行政区域划分,更不能等同于行政区域,应从国家结构管理这一深层次展开深入研究。
二、深圳市市、区行政区划演变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南部沿海,北靠东莞、惠阳,南临香港,东隔大亚湾与惠东县的平海半岛相望,西濒珠江口、伶仃洋,与珠海、中山为邻。全市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30公里,其中深圳经济特区327.5平方公里。
深圳市的前身是宝安县,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宝安县改为深圳市,由广东省和惠阳地区双重领导。1979年11月,深圳市由省与地区双重领导改为广东省直接领导。1994年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下文明确深圳市的行政级别为副省级(此次定级非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定级。)。
深圳市建立之初,全市设有6个区。1981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之外的区域恢复了宝安县建制,宝安县归深圳市领导;设立宝安县的同时,撤销了6个区。1990年以前,经济特区范围内划分为5个管理区:沙头角管理区、罗湖管理区、上步管理区、南头管理区、蛇口管理区。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特区内5个管理区,设立3个市辖区:福田、罗湖、南山区。199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宝安县,建立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1997年1O月,经国务院批准,对罗湖区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增设了盐田区。现深圳市共设立6个市辖区。区下共设26个街道办事处、19个镇。
三、深圳市行政区划发展特点
深圳市行政区划发展大致可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9年~1990年),深圳由一般地域型建制发展成为市镇型建制,行政建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第二个阶段(1990年~1992年底),深圳市内第二层级行政建制变动较大,经济特区内由非行政层级的管理区发展成为一级行政建制(市辖区);经济特区外仍保持80年代初恢复的一般地域型的县级建制。
第三个阶段(1993年至今),市区扩大,宝安县实行了撤县建区模式,全市取消了一般地域型建制。
深圳市行政区划发展主要特点:
1.经济特区内外行政区划变化有其相对的独特之处。
(1)深圳经济特区内由未设一级行政建制到正式设立一级行政建制,并增加了市辖区的数目。
(2)深圳经济特区外,由一般地域型的“县”建制发展成为市镇型建制(市辖区)。
2.深圳行政区划变化较快,自改宝安县为深圳市以后,深圳市下属的行政建制变化频繁,尤其是市辖区数不断扩大。
3.地方行政单位经历了特殊的发展阶段。从名称上看,1979年1月至1981年10月,政府机关称为深圳市革命委员会;1981年1O月至1982年1月,撤销了革命委员会,成立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1982年1月以后,撤销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深圳市人民政府。1982年1月,撤销了深圳市人民法院,成立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地方行政单位构成上看,1990年12月以前,深圳市未设立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严格来讲,这个时期,深圳市没有一级完整的地方行政单位,为一级准地方行政单位。1990年12月,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成立。
4.深圳市行政区域基本上未变,始终管辖原宝安县所管辖的地域。
四、影响深圳市行政区划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1.国家政治发展的影响。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进入了一个伟大的历史变革时期,开始了一个历史新纪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此后又依据7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30多年来的经验,提出了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决定打开国门,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这一重大政治决策的指引下,创办经济特区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形式被国家大胆采用。深圳经济特区的建立,是宝安县撤县建深圳市的根本因素。
2.经济发展水平的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之初就突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经济发展以外向型经济为主,企业以外资企业为主,产品以外销为主,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特区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由1979年至1985年的打基础、铺摊子,创造必要的投资环境阶段发展成为1986年至1989年的发展成型阶段,此时主要任务是抓生产、上水平、求效益,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至1990年以后进入发展提高阶段,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城市功能日趋完善等。经济发展水平成为深圳市行政区划、行政建制变化的主要推动力,经济特区外宝安县建制的设置与撤销、经济特区内改管理区为市辖区等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3.城市发展的要求。随着深圳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深圳市不断加大城市建设投资,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交通、水、电、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快速完善,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建成区面积1979年为3平方公里,1989年为61平方公里,1999年达320.3平方公里。深圳建设速度之快,被誉为“一夜城”,昔日的边陲小镇发展成为初具规模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城市人口也迅速高度聚集,1979年全市常住人口31.41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1.26万人;1989年全市总人口191.60万人,其中户籍人口64.82万人;1999年全市总人口达405.1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19.85万人。居民结构也发生了根本变化,非农业人口比重加大。1992年,特区内68个村委会、173个自然村和沙河华侨农场的4万多农民完成了由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民的“两个转变”。城市的迅速发展,城市功能的完善,城市自身素质的提高,为深圳市镇型行政建制的发展提出了直接要求。
4.地理位置的影响。深圳毗邻香港,这个因素对深圳行政建制的变化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五、行政区划变化对政府管理的影响
行政区划作为国家结构单元,其变化对政府管理都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1.对政府职能有较大影响,宝安县撤县建市之前,以及建市后的初期,政府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发展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建市以后,政府主要任务是开发、建设城市,管理好城市,经济发展由主抓农业转为发展工业、服务业等。
2.对政府机构设置影响。随着行政建制、政府职能的变化,政府机构的设置需与之相应调整变化。如1982年5月,深圳市政府撤销了原与农业、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局、粮食局、水产局、社队企业管理局等,对其中的一些行政职能,或交由新成立的综合的精干机构承担,或暂转由公司代办,重点加强经济方面的行业管理与城市建设。
3.对政府管理权限影响较大。行政区划变化后,政府管理权限一方面随职能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则随地方行政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化而变迁,如深圳市由省与地区双重领导改为由省直属以后。增加了较多的审批权、决定权等。经济等方面如此,干部人事管理方面也是如此。隶属关系的调整,对全市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都有着极大的影响。
诚然,行政区划的发展变化对政府管理影响较大,但反过来,政府行政管理的改革调整对行政区划也有极大的作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既能弥补行政区划的不足,又能推动行政区划变革(行政管理改革对行政区划的影响将在(第四节论述中予以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第二节副省级市的地位问题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等16个市行政级别问题的通知》(中编[1994]1号)在给广州、深圳市等16个(重庆市已升为直辖市,现为15个)市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时,明确指出了副省级市的地位问题(从定副省级原因角度指出的),即“根据部分省会市和六个计划单列市的经济、政治地位及其中心城市的作用”而确定的。可见,副省级市的确立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其客观依据和积极的重要意义。
一、副省级市在现实中的积极作用
建国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注重发挥城市特别是中心城市的作用。在工作重点上,自全国解放后,党的工作重点就转到城市建设上来,在各发展时期城市工作均摆在重要位置;在城市类别上,1949年至1954年中央将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等8个市列为直辖市;在经济计划上,中心城市经济发展计划50年代、60年代和80年代先后明确在中央单列户头,实行经济计划单列;1994年中央确定广州、武汉、深圳等16个市的行政级别为副省级,正式从行政级别上确定了这些中心城市的规格,并在经济政策、干部任用等方面与一般市进行了区别,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中心城市地位作用的高度重视。
(一)确定副省级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城市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城市化发展程度是现代化发展的一大重要标志。城市是人口、经济高度密集地区,中心城市要面对几百万乃至上千万市民,解决他们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社会治安、生态环境等公共问题,工作千头万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管理也越来越复杂,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城市是各类市场的集中地,市场开放程度大,市场培育、监管任务重。这些特点,使中心城市既有别于省、地区和县,也有别于一般中、小城市。如果让中心城市仍处于一般地位,则难以全面有效协调各种复杂的社会事务。因此,确定这些中心城市为副省级,既是城市自身发展管理的迫切需要,又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确定副省级市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基本目标是解决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关键问题是解决地区经济协调问题。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国务院《“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中提出“未来十五年内,我国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经济内在联系和地理特点,突破行政区划界限,以中心城市和交通要道为依托,形成七个跨省、区、市的经济区域”。中心城市是一个地区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极和增长点,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中心城市日益发挥出宏观调控体系的中观调控枢纽作用。
深圳在建立特区之初,就确定了以市场调节为主、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经济发展目标,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特别是小平同志南巡之后,深圳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场”作用,全面推进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各项改革,顺利进行了财政、税收、金融、外汇、外贸等重大改革;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完成了一批企业的改制工作;进一步理顺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制定了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全面推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依法治市;大力发展和培养各类市场,初步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市场体系,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运行机制向国际惯例靠拢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为全国的改革提供了新的经验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