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作为联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枢纽,明确为副省级市后,不仅有利于深圳的市场体系为本地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提供良好的条件,而且有利于跨区域(如珠江三角洲地区乃至整个广东省)
的资源合理配置,对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加强与国际经济联系方面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客观上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提供了条件和要求。深圳市的地方宏观调控是在遵循中央调控规定的基本内容、范围及调控的主要方式等前提下确定的。作为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后,深圳市的经济总量、经济规模与经济结构、重大建设投资等都直接受中央宏观调控。如在重大项目审批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只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在资金、物资平衡的前提下,可自选审批;限额以上项目则直接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大型项目(如妈湾电厂、深圳机场)直接纳入国家计划。深圳市的进口物资计划,如电厂、企业用成品油、钢材、木材、胶合板、农药等重要物资,也由国家直接下达。这些都有利于中央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
(三)深圳明确为副省级市,对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及促进本市乃至整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
深圳市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坚持依靠全国、服务全国,走共同富裕道路,与内地经济联合全面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和对内地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1995年下半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决定编制珠江三角洲经济区未来15年现代化建设总体规划,深圳市作为珠江三角洲的中心城市,虽然发挥了较大的辐射功能,但在许多方面衔接不够,为此,深圳市在规划之中积极主动搞好与“珠江三角”乃至港、澳、珠三角经济圈的衔接合作,编制了《深圳市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衔接的基本方案》及18个专项衔接方案,配合国家计委制定了《深港主要产业衔接规划》,深圳将通过加强基础设施、产业、城市等方面的衔接,在充分利用香港和借助珠三角支持的同时,进一步发挥自身的辐射功能。
1990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每年从可支配财力中拿出2%的资金,建立深圳市经济合作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帮助老区、山区等贫困地区的发展,至1999年底,帮助全国10个省(市、自治区)共68个县(市)兴建了324个“造血型”项目,项目总投资40多亿元,其中基金投入7.66亿元,项目投产后,每年将为上述地区新增产值32亿元,增利税8.2亿元,有力地促进了贫困地区的发展。为支援内地部分老区、山区,深圳市成立了市“特区与老区、山区心连心”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通过开展“心连心”、“1(家)+1(学生)”等助学活动,至1996年8月,深圳市人民共捐款7000多万元,援建希望小学142所,资助6.39万名失学儿童返校园,还向灾区、贫困地区捐赠了大量物资,帮助他。们培训干部,并通过对口招工,安置山区、贫困地区劳务工上百万人。市财政拿出2700余万元,支持西藏广播电视事业。深圳还发挥连结国内外市场的桥梁作用,为兄弟地区招商引资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来自全国各地的几千种商品从深圳口岸销往世界各地。
特区肩负了服务全国的重要历史使命。
深圳作为中心城市,其发展也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1992年底,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实现了城市化的历史性的飞跃,68个村委会被撤销,建立了100个城市居民委员会和81个城市集体经济组织;4.6万农民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农转非户口达13851户;特区农村纳入了现代化城市的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的总规划,使特区城市管理水平及现代化程度上了一个新台阶,使深圳向国际性城市的目标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特区虽然经济较发达,但仍有较多的贫困村。为使这些贫困村尽早脱贫致富,1995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了市“同富裕工程”
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对全市416个欠发达自然村实施“同富裕工程”,建立了“同富裕基金”,重点扶持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
“造血型”项目,优先发展“三高”农业和资源开发型项目。迄今,基金共筹集2.84亿元,其中市财政支持资金1.75亿元,各部门支持资金1.09亿元,先后帮助全市经济欠发达村发展“造血型”项目208个,总投资25.5亿元,其中投放基金3.1亿元。项目实施后,每年可为这些村新增利润5.8亿元。通过在市内实施“同富裕工程”,振兴了深圳市欠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保持了社会经济平衡稳步的发展。
二、副省级市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地方组织法》在提及“市”时,使用了“直辖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等几个概念。民政部每年度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将市(不含直辖市)明确分为地级市、县级市两类,副省级市列入“地级市”之中。可见,在法律上,在行政区划管理上,并不存在“副省级市”。副省级市在法律上只能归为“设区的市”、“较大的市”等;在行政区划管理上归为“地级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只是从行政级别上明确全国15个市为副省级,并没有从行政区划的角度予以明确,因此,严格来讲,副省级市并不属于行政区划管理范畴,而是属于一般行政管理范围的问题。因此,尽管现实中,副省级市对中央宏观调控和中心城市功能的发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却因其属一般行政管理层面上的概念,以致副省级市在现实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实际运作难以有序进行
尽管中央编委的文件明确了15个市为副省级市,但在国家基本法律中,副省级市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还未得到法律的确认与明确,以致在中央、国务院日常的发文之中,对副省级市有关问题未进行单独规定。各省界定副省级市事权也不一致。这种缺乏法律效力的作法,很难让副省级市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作。
(二)事权不明,实际工作易受干扰
中央编委文件虽规定了副省级市仍为省辖市,但是未具体明确副省级市的事权,也未明确副省级市同中央、省的具体关系,以致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之中,副省级市同地级市没有什么明显区别,上级对副省级市的管理规定、方式方法等,同地级市大体一样,没有较为特殊的地方;对副省级市的职权规定随意性较大,说收就收,说放就放,这种现象,有违中央确定副省级市的初衷,不利于副省级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利于中心城市辐射功能的发挥。
从深圳的情况看,深圳副省级市的有关规定存在与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特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面,特区的自主权不够。中央先后从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不同的角度给予过深圳一定的管理权限,但因政策不系统、不统一,相互之间不协调,影响了整个政府管理工作,使得政府各项工作难以协调开展。
三、副省级市的发展要求
副省级市尽管仍为“省辖市”,但同传统的省辖市相比,有许多突破,它突出了副省级市作为中心城市的客观作用;对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计划单列进行了继承与扬弃,体现了中央宏观调控的要求。
但是,要使副省级市真正发挥其应有功能,必须对副省级市诸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完善,以满足副省级市自身的发展要求。
(一)应尽快确立副省级市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有的“市”建制,除直辖市建制外,民政部门在行政区划管理时,将市分为地级市、县级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实施机构组织管理时,又将市分为三级,之所以有这两种分级法,与整个国家的行政管理的客观要求密不可分,又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善息息相关。因此,要使“市”建制管理规范,适应不同类型“市”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市”建制进行改革完善,尤其是应对副省级市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规定。具体应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在该法中补充有关副省级市的法律地位、职责任务和管理权限,规定副省级市同中央、省的具体事权关系。
(二)应赋予副省级市更多的自主权
上文已讲到,副省级市是对传统的计划单列市的继承与扬弃,因此,副省级市应在承袭计划单列市的优势的同时,享有更多的自主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我国有这么多省、市、自治区,一个中等省相当于欧洲的一个大国,有必要在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之下,在经济计划、财政、外资等方面给予更多的自主权”。国家在对中心城市实行计划单列时,其内容不仅仅限于几项主要的经济指标,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省级计划单位,将其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项指标全面单列,不再由所在省下达,其主要计划直接上报国家计划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财政信贷、物资、劳动工资、进出口贸易、外汇和文化教育等计划指标直接下达到计划单列市执行。
与此同时,国家还对中央计划单列市实施了包含计划单列、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综合改革试点与全方位对外开放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改革措施,从而全面提升了计划单列市政府在全国宏观经济分层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其经济管理权限实际上与省平行。可见,计划单列在经济管理方面赋予了计划单列市较大的自主权。
尽管如此,传统的计划单列将经济管理权限与行政管理权限进行了有限的分离。但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无论是计划权,还是管理企业之权,实质上仍为行政性的,因此,在实际之中经济与行政权难以分离。这种有限分离虽然扩大了经济管理权,但却使行政管理权与之难以配套。为此,在确定副省级市事权过程中,必须对传统的计划单列市权限配置方面的问题进行扬长避短,合理完善。应在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多方面扩大副省级市的权限,并相互配套,以便各项权力形成合力,增强整个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三)应充分考虑深圳市自身的“三性”(副省级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使三者内在的要求达到最佳契合
自确定副省级市以来,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以外,中央、国务院并未制定其他政策,而且,该《意见》重在规定副省级市政府部门的行政级别、干部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对副省级市政府管理其他权限只字未提。因此,应从副省级市内在的要求出发对其管理权限进行合理规定。
创办经济特区,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伟大创举。在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深入发展的新时期,还需要经济特区在更深的层次和更高的水平上进行更大胆地试验与探索。特区还要继续“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宣布:党中央国务院办好经济特区的决心不变,经济特区的基本政策不变,经济特区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变。“三个不变”明确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一如既往地办好经济特区的战略思想,也对经济特区在新形势下一如既往地发挥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的作用提出了肯定的要求。因此,在明确深圳副省级市事权过程中,必须以党中央、国务院“三个不变”的战略思想为指导,将在新形势下兴办经济特区所需的条件、权限统一纳入到深圳作为副省级市享有的事权之中。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文)决定,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8个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深圳等非省会市仍实行计划单列,继续行使计划单列的经济管理权限。在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实行分税制的前提下,计划单列的经济管理权限应依市场运行的高效要求作进一步规范,同时,进一步规范与计划单列要求相适应的经济管理权限。
唯有使深圳所具的三种特性一致、协调、配套,深圳作为特殊的副省级市,才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呈现出勃勃生机。
(第三节深圳行政区划发展趋势
深圳具有行政区划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客观要求,需要国家及时根据这种客观需要,对深圳的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一、深圳行政区划发展的环境
深圳行政区划未来如何发展?这必须从深圳自身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等环境出发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深圳经过20年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在国家及全国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已经具备了行政区划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政治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80~90年代是中国改革的“试验场”和对外开放的“窗口”。在新的世纪里,要“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要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示范市”。
党的十五大要求经济特区在体制创新、扩大开放、产业升级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的前面。这表明中央和省对深圳寄予很大希望,中央的指示和希望,是经济特区一切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深圳行政区划的发展也必须以此为方向。
(二)城市内在功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