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对地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和完善市财政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资产占用单位三个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市财政部门作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和授权,对其所属或授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资产占用单位即各主管部门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5.进一步理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体制。为改变党政监督部门机构分设、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复的状况,建议纪检会和监督局合署办公,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督体制,以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加强、充实一线办案力量,强化监督职能。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为了增创深圳依法治市新优势,从根本上解决深圳市行政执法队伍多、散、乱问题以及执法不严、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必须对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改革。深圳作为全国综合执法试点城市,应在罗湖区综合执法试点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上,就是以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所规定的八个方面为基础,结合深圳实际,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租赁、社会医疗机构以及城市规划、环保、工商、水务等部门涉及城管方面的行政处罚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上述方面都是涉及城市管理基层责任重、多家共管、执法程序较简单且专业性、技术性不强的范围。以后在实际中,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扩大执法范围。并适时调整城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职责范围,以便完善大系统城市管理,并最终达到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基本统一。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上,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托现行市、区城管部门组建。市级城管综合执法机构主要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进行宏观管理,区级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处罚任务。从深化行政体制和机构深层次改革来看,对于凡执法任务重的管理系统,可逐步实现决策与执行、管理与执法相对分离的管理模式,即决策部门负责决策管理,执法机构负责具体执法,从而真正探索走出一条依法行政的新路子。实行综合执法后,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联系,接受其指导、检查,以使综合执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五)完善决策与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决策与执行的分离
为了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克服部门利益对决策的影响,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必须对现行政府组织架构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决策与执行分离。以便既增创深圳大系统管理体系的原有优势,同时克服其决策、执行一体化带来的弊端。目前,实行决策与执行相对分离,既不能走传统体制下委(办)领导部门局的老路,又不能像香港那样将决策与执行完全分开。而要按照我国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同时结合深圳的实际,在行政组织架构上进行创新。为此: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议事制度,规范议事程序,发挥其决策功能。一方面是精减合并职能相近、交叉重叠的议事机构,可按经济口、城建口、科教文口、劳动人事口、政法口、社会管理口,设立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如城管口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爱卫会等,可合并建立统一的城管委员会。另一方面是健全议事制度,规范议事程序。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所分工协调部门的重大事项,特别重大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会议的召集由市委办、市府办统一安排,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与此同时,弱化行政执行部门的决策职能,以避免部门利益对宏观决策的影响。各行政执行部门拟定的条例、规章,应送市综合研究部门并由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或直接由专家、社会组织起草论证,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讨论通过。
二是建立、健全咨询服务体系。决策咨询体系在行政管理中主要是发挥智囊团和参谋作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围绕政府决策的需要,建立了庞大的咨询体系。这就要选拔各行各业的专家、专业人员及社会知名人士,充实到各类行业组织及政府各部门咨询委员会中去,尽可能担任这些咨询机构的负责人,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特长及沟通民意的作用,为政府决策服务。不仅如此,在组织机关内也应设置若干岗位,实行聘用合约制,邀请各类专家学者任职,实行定期轮换,以便政府部门更好地适应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对政府决策带来的挑战。进一步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咨询机构,形成咨询网络,多渠道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尤其要加强健全重点行业的咨询组织建设。重点培育和扶持城市管理、金融证券、交通运输、高新技术、工商物价、房地产等行业以及战略规划性咨询组织,以满足深圳市建设国际性城市、实现第二次创业目标的需要。
总之,通过建立健全决策与决策咨询体系,实行行政管理体系中决策与执行的相对分离,进而明确各自的职责功能。
(六)探索建立法定机构,完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体系
法定机构是香港特区和新加坡普遍设立的社会管理机构,它源于欧美国家的独立机构(公共机构)。法定机构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目前香港特区有lOO多个法定机构,新加坡有90多个法定机构,它们在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香港特区的法定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类:
(1)受政府财政控制、由政府委派负责人、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半官方机构:如房屋委员会、机场管理局、医疗事务管理局等。
(2)政府拥有全部或部分股权,从事商业营利活动的法定机构:出口信用保险局、地下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工业村公司、香港土地发展公司等。
(3)受政府财政资助、由非政府人士出任负责人,且可以自聘职员的服务性机构或公共团体:生产力促进局、贸易发展局、香港旅游协会、消费者委员会、香港考试局、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
新加坡的法定机构分为九大类,凡与社会公共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关系密切、又需要政府直接加以控制和经营的领域,几乎均用法定机构这种形式。且均由政府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如交通部归口管理民航局、港务局、海事局、气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电讯管理局、车辆注册局、巴士服务局。新闻及艺术部归口管理出版署、电影检查局、广播局、文化事务局、政府印刷局、国立图书馆、国立档案馆、国立博物馆。其行为特征偏重于行政执行,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均纳人民事服务系统。
参照香港特区、新加坡的做法,我们设立法定机构:一是可以把现有政府机构中直接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如有关住宅、社会保险、公路、港务、园林绿化等部门转为法定机构;二是将目前以承担行政监督执法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如政府执法机构、政府派出机构、专项管理机构等转为法定机构;三是将以服务为主、非营利性公用事业单位、三家资产经营公司改造为法定机构;四是将一些专业性决策委员会、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改造为法定机构;五是根据政府管理需要新设立一些法定机构。
设立上述若干法定机构,分别提供社会公益、公用事业、技术支援、就业辅助、市场开拓、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这些法定机构的特点应是:均依法设立,职责权限有明确的法例规定,其运作接受政府的监管,在人、财、物等内部事务管理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经费收支可以自筹自支,或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人员可以自行聘用,总之是按照政府特定的法例要求进行运作。这样,既可大大减少政府编制,减轻财政负担,又可向社会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服务。
(七)加快机构编制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