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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李自成农民军的军队建设(3)

明末农民军的军纪是大体相同的。《流寇长编》卷八记李自成等农民军说:“其管阵一退缩,立置之死,故人皆为尽力死斗。”《明史·李自成传》说:“自成每攻城,……后者必斩。”“临阵,……前者返顾,后者杀之。”《平寇志》、《明史纪事本末》等书也有类似记载。这明显是战场纪律。农民军是这样规定的,战斗中也是这样执行的。崇祯十五年(1642年)正月十日,农民军攻开封时,“贼驱壮夫夺坎,不得入,则反走,走辄被殊”。

《豫变纪略》卷四记:崇祯十五年农民军攻开封,“癸酉,……贼头目有李狗皮者,攻北门,贼怒其攻之不力也,杖四十”。《大梁守城记》也说:“三日,……杖头目李狗皮四十,惩弗力也。狗皮,盖攻东北角者。”李狗皮攻城不力,被杖打四十,这是按战场纪律对他的惩处。

李自成农民军军纪规定:“有一马儳行列者斩之”。这当为训练或行军纪律,要求是很严格的。

农民军还建立了不少人员管理规定。如“军令不得藏白金”,“人不能囊一金,犯者死。”“过城邑不得室处,妻子外不得携他妇人。”“逃者,谓之‘落草’,磔之。”

农民军的群众纪律,见于史载较多。《明史·李自成传》说:“马腾入田苗者斩之。”

李光壂《守汴日志》记农民军攻开封事说:“先闻闯贼有令,窝铺内藏匿妇女者斩。”

《明季北略》卷二十《四月三十日自成西奔》条载,农民军四处传布:“不杀人,不爱财,不奸淫,不抢掠,平买平卖,蠲免钱粮,且将富家银钱,分赈贫民。”卷二十三《李自成传牌》条说,李自成传牌各处称:“仁义之师,不淫妇女,不杀无辜,不掠资财,所过秋毫无犯。”

史载,农民军攻占城市后“严禁抢掠”,‘兵淫掠者有禁,民抢攘者有禁,城军下城者有禁。犯者立死,断头截体”。

崇祯十六年(1643年)正月,农民军驰檄黄州,宣布:“各营有擅杀良民者斩。”

崇祯十七年(1644年)三月,李自成进入北京后宣布:“大兵扰害,治以军法。”兵政府遍贴安民榜云:“大师临城,秋毫无犯,敢有擅掠民财者,凌迟处死。”《甲申传信录》卷六《李闯始末》还记:“军令,有犯淫劫者,立时枭磔,或割掌,或割势。”

李自成农民军成文或不成文的军纪法规实际远不止上述这些,但仅此可见其军的军纪之严,涉及许多方面。

杨士聪《甲申核真略》记载,大顺军在北京时,刘宗敏在西华门“立两磔人柱,……凡兵士掠财奸淫者,枭示甚多”。由此也可见其军执纪之严了。

在严明军纪的同时,李自成农民军也注重对将士的奖赏,以鼓舞斗志。如根据缴获的重要程度行赏:“诸营较所获,马骡者上赏,弓矢铅铳者次之,币帛又次之,珠玉为下。”根据功绩大小行赏:崇祯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李自成“颁诏天下,论功行赏”。在重大时机行赏:李自成在北京正式称帝和东征吴三桂前,“先行大赏”。可见其军是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据《甲申传信录》卷五记载,大顺政权设有考功司。

(二)

李自成农民军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军纪和军事法规,收到了好的效果。

李光壂《守汴日志》记载:“先闻闯贼有令,窝铺内藏匿妇女者斩。放出三万余口,任其所之。有持数升粮复进者。”此事发生于农民军第三次围困开封时,城中严重缺粮,故放妇女出城就食。这些人未被淫杀,还有带粮回城者,可见农民军是守纪的。

谭吉璁《延绥镇志》卷五之四说,大顺军东征人晋,“自成已渡河,陷蒲州,有红甲总兵(指农民军将领)者,入河津县卤(掳)掠,自成斩以徇,军中凛然。”

《明季北略》卷二十《李自成人北京内城》条记载:“贼将刘宗敏整军入,军容甚肃。”

《平寇志》卷九记,大顺军进北京后,“有二贼掠缎铺,立剐于棋盘街,民间大喜,安堵如故”。同书卷十一记,农民军与吴三桂军在山海关恶战时,“贼鳞次相搏,前者死,后者复进”。民间“安堵如故”,将士们能够勇敢搏斗,有进无退,说明大顺军严格执行军纪效果良好。

史料表明,农民军确有纪律不好的现象,但官军的军纪还不如农民军。

崇祯八年(1635年)正月,张献忠等农民军攻打凤阳皇陵。明先臣文震孟上《皇陵震动疏》,历陈多种动乱之源,认为其中之一是:“(官军)将无纪律,兵无行伍,淫污杀劫,惨不可言,尾贼(农民军)而往,莫敢奋臂,所报之级,半是良民,民间遂有‘贼兵如梳,官兵如栉’之谣,民安得不为盗,盗安得不日繁?”

《明季北略》卷十九《马世奇入对》条记载:“癸未(崇祯十六年),李自成、张献忠益炽。(皇)上不时召对群臣,马世奇对曰:李自成‘今闯献并负滔天之逆,而治献易,治闯难。盖献人之所畏,闯人之所附。非附闯也,苦兵(官兵)也:一苦于杨嗣昌之兵,而不得守其城垒;再苦于宋一鹤之兵,而人不得有其室家;三苦于左良玉之兵,而人之居者、行者,俱不得安保其身命矣。’”

《流寇长编》卷三载,崇祯三年八月,“(杜)文焕在军,携妇女自随,奏乐酣饮,无意平贼。部曲王可贵在莲花寨。文焕还军驻绥德,日置酒高会,费公帑万余。部将杀良冒功,所杀延长民十八户,杀绥德九十三岁老人史大等数十人,又杀村民报莲花寨功”。

《崇祯长编》卷五十二记官军副总兵赵大胤纵兵害民、杀良冒功事说,崇祯四年(1631年)四月,赵大胤在芝川镇(属陕西韩城)遇“贼”,“观望不战”,“而所上功级内,潼关道胡其俊谓有妇人头十二级,而县册则称三十五级,然此犹贼之老妇男幼也”。“又于三月二十一日在中部(今陕西黄陵)之塘河堡,报杀贼一百二十级,而中有村民三十五人”。

左良玉明军的军纪也很差,不仅百姓不欢迎,明官亦拒。崇祯十四年(1641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左军“冒雪抵裕州,仅仅管州张生员与来日胜出城一见,其余士民皆伏女墙,浇水冻城,为贼(李自成)坚守,即粒粮根草,呼之不应,与价亦拒”。

《流寇志》卷六记:“(崇祯十六年)十二月,左良玉自朱仙镇南溃,久屯襄阳,……拥众二十万,饩于官者仅二万五千,余皆因粮村落,襄人不堪。……襄人怨其淫掠,焚其舟。良玉怒,掠荆襄巨估船,载军资妇女,身率诸军营樊城高阜。……虑贼(李自成农民军)绕他道蹑其后,沿途伏雷暗弩甚设。贼势大,襄洛之民牛酒迎贼。……贼骑数万至樊城,……趋羊皮诸滩,不得渡。樊民怨良玉,导贼避伏机,绕道至白马渡,……左良玉全师上汉口,欲入承天。巡抚宋一鹤、巡按李振声闭城不纳。”

《明史·左良玉传》说:左军“至武昌,从楚王乞二十万人饷,曰‘我为王保境。’王不应,良玉纵兵大掠,火光照江中。宗室士民奔窜山谷,……自十二月二十四日抵武昌,至十六年正月中,兵始去。居人登蛇山以望,叫呼更生,曰:李自成‘左兵过矣!’”

有史籍还记载:

贼(李自成)令严明,将吏无敢侵略。明季以来,师(官军)无纪律,所过镇集,纵兵抢掠,号曰“打粮”,井里为墟。而有司(官府)供给军需,督逋赋甚急,敲朴煎熬,民不堪命。至是陷贼,反得安舒,为之歌曰:“‘杀牛羊,备酒浆,开了城门迎闯王,闯王来时不纳粮。”由是远近欣附,不复目以为贼。

朝廷方急献(张献忠),竭天下之兵马钱谷专一向献贼。贼(李)自成乘间养势,势遂大,又能假仁义愚百姓。百姓当他贼过,人畜巢卵靡有孑遗。即官兵过,亦不下贼。惟闯贼过,则家室完好,亩禾如故。百姓竞德之,竞多归附,势益大。

这些记载说明,农民军的纪律好于官军,李自成农民军的军纪又好于其他农民军。广大民众之所以对李自成农民军不视之为“贼”,还衷心欢迎、拥护和支持,这与李自成能够严于治军,不损害百姓利益分不开。这也是李自成农民军能不断发展,克敌制胜的原因所在。

(三)

不同史书对李自成农民军军纪的记述,往往大相径庭;同一史书所载,也每见矛盾。有些封建史家对其军军纪的恶意诬蔑显而易见。因此,兼看不同记载,总体分析,去伪存真,才能了解实际情况。

《明史·李自成传》说,李自成“性残忍,日杀人新足、剖心为戏。”

《平寇志》卷六说:“闯贼性惨酷,嗜杀,断耳、剔目、截手、折足、剖心、锯体,日以为常,谈笑对之。其兄从秦军来,闯贼获而杀之。”同卷又记,李自成农民军杀人很多,“杀人既多,聚尸焚之,曰‘打亮’”。卷十还说:崇祯十七年四月农民军在北京时,“贼兵数千,挽车数百辆,突入各肆,一时席卷”;“女子无夫者强配贼兵,奸淫杀戮,备诸暴酷”。

《甲申传信录》卷六记崇祯十七年四月,大顺军在北京时事说,“贼众累犯淫劫”,“安福胡同一夜妇女死者,三百七十余人”。

李自成农民军杀戮淫劫真有那么严重么?大量史料表明,李自成杀什么人,不杀什么人是有原则的,并不“妄杀”、“擅杀”、“轻杀”。

李自成认为不能杀的人严禁妄杀,违者严惩,所谓“禁杀人,偿命”。他在西安时有令:“不得妄杀一人,误者将吏偿其命。”他曾说:“杀一人者如杀吾父,淫一女者如淫吾母。”《明季实录》载:“杀一人如杀我父,淫一妇如淫我母。”

不杀者如:“望风迎降者不杀”,“有技术者,皆不杀”。“所掳之人,愿从者皆不杀。……不善战者……亦不轻杀。”

且看李自成不杀的几个实例。崇祯十六年正月破承天,“贼(李自成)戒部下,杀贤令者死”,钟祥知县萧汉“有贤声”,不杀。

是年冬,李自成占领西安,居秦王府。都司舍人邱从周“醉入秦府骂曰:李自成‘若一小民,妄踞王府称尊,所施暴戾若是,安能久乎?’自成叱曰:李自成‘醉鬼!’命逐出,不介意也。”

明将陈永福守开封时,集矢射中李自成左目下。李自成人关中时明将纷纷来降,陈永福虽有降意畏杀不至。李自成折箭为誓,表示不予报复。陈降后被授职制将军,一说守太原身殉大顺。

李自成在北京入城时,“拔箭去簇,向后军中连发三矢,约曰:李自成‘军兵入城,有敢伤一人者斩’,以为令”。入宫后,他见到被崇祯砍伤未死的袁妃和长公主,叹曰“上太忍!”“令扶还本宫调理”。被明内官献出的崇祯太子,大概以为李自成会杀他,见到李自成后并不杀,于是说“何不杀我?”李自成说:“汝无罪,我岂妄杀?”“送刘宗敏护侍之”。

《平寇志》卷九记载:李自成在北京设朝时,“庶吉士张家玉长揖不拜,自成曰:李自成‘此何礼?’家玉曰:李自成‘客礼。’自成曰:李自成‘既见朝,何行客礼?’家玉曰:李自成‘明朝之臣,如何肯拜他姓?”’李自成佯说要斩他,但他仰天大笑,径行不顾。对此“无礼”之人,李自成只是命人把他缚于端门内,绝食五日不死,最后还是不杀释放。

这些事例足以说明,李自成绝非“性惨酷,嗜杀”,把杀人当儿戏之人;不仅不滥杀无辜,且有仁慈之心。那些敌视农民军的封建文人的有些记载,言过其实。

《平寇志》卷六说,“(明方)守一二日,(李自成农民军)杀十之三四,或三日以外,则必屠矣。”这不全是事实。崇祯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李自成农民军攻克睢州,就“未杀一人”。

对明朝官府的反动腐朽统治来说,李自成的起兵是正义的。古今中外正义战争的杀敌是无可非议的。在这个意义上,李自成农民军的确杀敌很多,杀有些人,在明方面看来也很惨酷。如破洛阳杀福王,“自成兵沟王血,杂鹿醢尝之,名‘福禄酒’”。这在广大饥民看来,却是大快人心的事。李自成在洛阳对为何要杀王侯贵人向民众有过表白:“王侯贵人,剥穷民视其冻馁,吾故杀之,以为若曹。”

农民军对敌方的政策是区别对待的,也是有变化的。如“迎降者不杀”,事实上未迎降甚至抗拒的,也不轻杀。崇祯十五年后,李自成农民军一般不再杀明藩王,如破西安,不仅不杀秦王,还授予他权将军。

一般地说,明将顽抗拒守,农民军死伤也很大,破城多有巷战,农民军杀敌也多,但不是斩尽杀绝。榆林城坚拒相抗,农民军俘获尤世威等人,李自成劝降不成才杀的。明总兵周遇吉领兵拒守山西宁武关,杀农民军万余,被俘后,农民军胁降不成才杀了他。

李自成农民军打击的对象和军需装备物资来源,主要是勋戚、大吏、豪绅、富户,对这些人,是既强索硬取又杀。这种行动,站在明方的立场上就说成是屠杀劫掠。农民军获取的牲畜财物,按法纪也要交公。他们远离故乡流动作战,个人基本不具备带财条件。频繁的战事,使农民军视珍宝不如战马,故有“其金银恒散弃之,或以代铅置炮中”的现象。

明末普通平民百姓缺衣少食,没有什么财物可供农民军“劫掠”。李自成“为了几个百姓,故起义兵”,保护的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因此李自成对民众,是严禁违犯纪律的。崇祯十四年(1641年)后,他采纳李岩等人的“收人心”等意见,尤其注意这一点。有违令触犯法纪者,惩处是很严厉的。

尽管如此,百万之众,违犯群众纪律的事是难免的。但严禁严惩之下,部队违纪现象理应不太严重。

《甲申传信录》卷七说,大顺军从山海关战败返回北京,“大队入城,全无纪律,……时纪功司李出示禁兵丁劫掠。”大顺军打了败仗,军心不稳,首领们忙于撤退事务,部队出现了违纪问题。但至此时仍禁兵违纪,可见农民军的禁令是贯穿始终的。

李自成在北京期间,原明官员杨士聪一直在京城。他在《甲申核真略》中记述,大顺军入城后禁止士兵违纪,与城中百姓相处融洽,“都人嫁女于贼者甚多,甚以为荣”。大顺军从山海关败回北京的四月二十六、二十七日,士兵有违纪现象,“然犹出牌安民如故也”。二十八日,“竟夜零贼淫掠,贼不能禁也。大房(官绅住处)无不搜者。若二十六日以前,则绝无此等。坊刻称贼于四月初七日淫掠妇女一日夜,安福胡同死者三百七十余人,大属妄语。事之所无,虽在逆贼,讵可诬乎?”

徐应芬(署名聋道人)《遇变纪略》记述所见李自成农民军入京后的情况说:“余寓宅在刑部街,密迩伪都督刘(宗敏)所,……至淫夺斩杀之事,则犹未见也。”也许农民军有些违纪情况他未能见到,但有条件见闻农民军军纪情况的当时人的这些较客观的说法,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农民军的违纪情况并不像有些人说得那么严重。

应该看到,敌视农民军的一些封建史家,对李自成事迹的记载,往往是多隐其善,夸大其恶,对此不可偏信。

四、军事活动

李自成农民军战事十分频繁,为取得战争胜利,除作战外,还有行军、训练、侦察、巡逻警戒、驻屯休整等一系列军事活动。

(一)作战

李自成农民军经过长期的征战锻炼,积累了较丰富的作战经验,实行了一些有效的战略战术,注重借鉴运用古代兵法战策取胜,表现了较强的战斗力。

1.守流与分合

崇祯十一年(1638年)三月,明户部主事张缙彦上奏:

臣任清涧知县,于兵情贼势亲见有素。盖贼之得势在流,而失势在止。贼之长技在分,而穷技在合。……昔王嘉胤破河曲,据其城,曹文诏夺门砍杀而嘉胤歼。李老柴破中部,据其城,巡抚练国事督兵攻围而老柴擒。神一元破宁塞,据其城,左光先与战而一元死。谭雄破安寨(塞),据其城,王承恩攻围而谭雄诛。此皆守而不去之贼,故速死也。过天星、老回回、混十万等,所破城邑无算,官兵未至,旋即奔逸,此皆流而不居之贼,故缓死也。贼入晋、豫,分头成部,自秦及汝、雒,以至江北,无处不被贼,岂真有数十百万?盖分股以牵制我师,故多见也。

张缙彦所言,反映了农民军作战的一些实际情况。李自成等农民军在与官军的较量中,是有守有流,有分有合的。

(1)守与流

陕北农民军起义初期,有西川、东川等据点,有的农民军还在铁角城实行“耕牧”,为长久之计。西川就是李自成农民军的起义地和经常活动之地。农民军常常出击一番之后,又返回据点防守。这些地方对农民军生存、休整有积极作用,但也容易被动挨打,到崇祯五年(1632年),就基本被官军清剿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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